補充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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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是相對起訴而言的,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覆和辯解。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補充答辯意見,供大家參考!

補充答辯意見

補充答辯意見範文一

原告方庭審時稱當初蓋地方僅是以舊宅還田、以張軍峯的名義申請的莊基批覆(言下之意是僅使用了張軍峯的名字),是其實際出資的,所以莊基的使用權及所有權是他們的,與張軍峯及其當時的配偶及子女沒有關係。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爲充分體現了其狼狽爲奸、蓄意洗錢、合謀侵財、陷害與我的陰謀。

1、編造舊宅還田美名。

2、謊稱爲我們一家建新宅誆騙我們錢財,使我們當年做生意所積蓄的現金物化爲磚瓦等。

3、蓄意使用張軍峯的姓名申請莊基批覆、旨在喪失我申請莊基批覆的機會和資格、進而達到剝奪我在董莊的居住權利。

4、相互串通作僞證,將屬於我個人的一半出資賴爲他們所有,從而達到他人財產個人化。

5、尋釁一再離婚;無視法院判決;枉法設計奪子;武力強行攆人;企圖實現上述通盤謀劃。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正義,非其執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6條一款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從該條強制性法律規範條文可以看出,只有農村村民纔有資格申請宅基地,城鎮職工沒有在農村申請並修建莊基的資格,而且一戶人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沒有任何通融、迴旋的餘地(即在一個戶口本上的農村村民不管誰申請了宅基地,其他人在未分戶前就當然失去再申請莊基的權利資格)。原告如果認爲我們和張白謀沒有分家,那莊基理所當然就有我一份子。如果原告認爲我們已經分家,財產相互獨立,那當初爲啥不在張白謀名下申請莊基而偏偏使用了張軍峯姓名從而剝奪我們申請修建莊基的機會和權利呢?難道當代中國法律在居住權上還推崇封建時期男尊女卑的思想?難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見諸法律文件之上?如果原告非要說訟爭莊基是自己出資、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強烈要求:

1、原告拆走自己的磚瓦,騰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覆給我們的莊基地、並補足我當年建房及現在建房的成本差額。

2、如果原告硬要說莊基地是自己舊宅還田換回來的,那我強烈請求原告更換莊基批覆文件上權利人姓名並以我的名字申請一處宅基地,補足我當年和現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價。我毫無怨言地走入。

舊宅依然是原來的舊宅,並沒有還田,窯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窯洞。原告張積權爲什麼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樹上呢?以上意見,望法庭在合議時參考。

答辯人 康粉嶺

11月10日

補充答辯意見範文二

答辯人(被申訴人):北流市政通石場(下簡稱政通石場)

法定代表人:顧國海,投資人

被答辯人(申訴人):襄陽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鴻遠,董事長

答辯請求:

請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

事實和理由:

被告2中鐵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了業主爲廣西岑興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業主)發包的“岑興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 24.35km公路工程;後此工程又整體轉包給申訴人襄陽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原稱: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從20xx年3月到20xx年12月,被申訴人給工地供應石料,岑興高速於20xx年12月20日建成通車, 20xx年1月19日, “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岑興高速公路項目部”給被申訴人立下《欠條》一張,稱:“今欠到政通石料廠工程部碎石款811829.80元”後來經申訴人和其他石場(注:幾十名民工圍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門口討說法)向岑興高速指揮部等單位追索(此時岑興高速指揮部尚未撤銷),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門協調下了,在20xx年國慶節前申訴人才通過業主直接向被申訴人另支付了部分貨款40萬元,至此,申訴人尚欠被申訴人411829.80元貨款,儘管後來,再經被申訴人多次摧要,但申訴人一直口頭承諾“只要業主方面結算清工程款,他們任何時候都願意支付被申訴人的欠款。”

此後答辯人幾乎每月都給被答辯人的原總經理李洪軍打電話,協商如何支付欠款問題,一直到20xx年5月9日15時52分(20xx年5月前的通話清單無法打印),被答辯人的原總經理李洪軍還給答辯人的代理人打來電話,協商如何償還其所欠答辯人的貨款的問題。

9月,被申訴人委託廣西鴻州律師事務所和廣西作一律師事務所的李春華、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訴,經查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改名“襄陽市虹彩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訴人以業主和中鐵七局和申訴人作爲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流法院沒有立案。

1月,被申訴人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局查詢後,再次以業主和中鐵七局和申訴人作爲共同被告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南區人民法院也沒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訴人以業主和中鐵七局和申訴人作爲共同被告向容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容縣人民法院釋明不能把業主作爲被告,在申訴人同意變更後才於20xx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雙方在貨款的償還問題上從沒有中斷過協商,答辯人一直在向被答辯人主張權利。

申訴人在庭審中提出被申訴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同時又提出只要業主方面結算清工程款,他們任何時候都願意支付被申訴人的欠款。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

一是當事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當事人一方(債權人)向對方(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三是一方當事人(債務人)向對方當事人(債權人)承諾同意履行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綜上所述,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政通石場的債權應受到法院的保護,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問題!

請中院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條件和立法意圖,正確利用法律解釋方法,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本案實體不失公正的情況下,不應以適用法律錯誤爲由輕易啓動再審程序,讓惡意、不誠信的人獲得非法的訴訟利益,同樣我們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5月26日

補充答辯意見範文三

審判長:雙方有無新的意見?

原代:原告講被告沒有對於原告進行勸酒,但是不能免除對於原告在酒後照顧義務的存在,本案原因不明,性質不明,都不能免除六被告的義務,因爲是六被告和原告飲酒之後導致的本案的惡果,被告只是把原告送到了原告的家路口,並沒有送到家。

被代:共同飲酒的人對於原告的後果承擔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原告的受傷原因存在衆多的疑點,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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