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1W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上訴狀的格式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格式: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範文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於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xx市xx區xx路末端x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x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x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覆同意”,其審批程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xxx)81號規定:“對計程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範”,對於“審批程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別徵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准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xxx年清理和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於“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於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計程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准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xx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准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x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x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准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准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於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xx道條)屬於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專案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專案。因此,《xx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牴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無效”。由此可見《xx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xxx)124號檔案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xxx)124號檔案”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年八月十一日(x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