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年度考覈結果的使用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2.32W

第四章考覈結果的使用

公務員年度考覈結果的使用大綱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覈的結果作爲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覈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覈,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爲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覈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覈。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覈,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覈,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覈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覈或參加年度考覈不定等次的,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第二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覈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對在考覈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