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斌答網友(六):關於培訓協議糾紛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8W
問:我有一事請教,我與2002年6月和公司簽定了一份以引進新產品爲目的的“外出培訓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義務 “1、公司派我‘赴德’培訓。2、培訓內容爲:‘產品、工藝、設備、安裝、調試等’。3、培訓時間爲‘從2002年6月23日至2002年8月14日’。
二、我的義務 “培訓結束後必須爲公司繼續服務5年,如想提前終止合同則每提前一年賠償公司1萬元。”並據此簽定了一份5年的勞動合同
但是實際情況卻是:1、公司的‘赴德’培訓最後變成了赴法國一個偏遠小鎮的工廠培訓(這個法國工廠是德國人開的),僅於一個星期日休息時去德國總部參觀了一天!2、培訓的內容也僅僅是生產操作(有法國人的書面培訓總結爲證),唯一目的爲回國後能訓練操作工進行生產,與當初申明的技術培訓相差太多!3、培訓時間大打折扣,提前於2002年8月3日即安排我們回國。與當初公司選拔我們參加赴德培訓張貼公告的3個月時間,相差更多!
在公司違反那麼多項義務的基礎上,本人還是耐心地完成了生產線的引進任務,到現在(2003年4月)已使該新產品形成了批量生產。
屆於此,我認爲公司並沒有完全履行培訓協議中明確規定的義務對我進行系統、充分的培訓。公司違反了培訓協議。所以我於2003年4月16日和6月10日兩次向公司提交辭職信,公司都以必須履行合同爲理由拒絕批准。
我想請教在目前的情況下,我想以公司違約在先爲理由,申請勞動仲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不知是否可行?我的理由是否成立?

阿斌答網友(六):關於培訓協議糾紛

答:不賠償是不對的。第一,企業和你基本完成了培訓任務。哪怕最後送你到贊比亞。當然,你可要求適當減少培訓費。第二,如你認爲“上當受騙”,可以在發覺的六十日內,或者在回國後向企業質詢後的六十日內,提起仲裁,而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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