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籤合同,能否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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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遲籤合同,能否要求雙倍工資

胡某籌備設立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在籌備期間招聘董某作爲預設立公司的人事經理,並指派她辦理公司註冊、人員招聘等事宜,並向胡某彙報工作。董某入職後,胡某一直郵件催促董某儘快擬定勞動合同模板以便在公司註冊後儘早與員工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董某一直拖延未辦,直至公司註冊後數月才完成勞動合同擬定,並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了胡某,胡某當天審覈確認後,董某便安排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簽訂日都寫成了實際入職日。但是董某在自己和公司的那份合同上,特別註明了合同的實際簽訂日。數月後董某辭職,但離職後的董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日起至合同實際簽訂日期間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爭議焦點】

董某爲公司人事經理,由於其未擬定勞動合同,導致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還要支付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董某認爲,簽署勞動合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董某也是作爲受聘人員進入公司工作的,她的職位並不影響她作爲一個普通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益。

公司方認爲,公司一直敦促董某儘快完成勞動合同模板的擬定工作,董某一直拖延未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所以才導致公司所有人員的勞動合同未及時簽署,董某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司無須支付雙倍工資。

【裁判結果】

仲裁委認爲:董某作爲人事經理,擬定勞動合同模板,完成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屬其職責範圍事宜,董某怠於履行職責,導致雙方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不能由公司承擔。因此,駁回董某要求未籤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規定是爲了保障勞動者權益,嚴格要求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制定的。因此在一般勞動者的案件中,只要單位未能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但是對於總經理、人事經理等負有人事管理職權的特殊羣體,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這些人員應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爭議時會嚴格審查原因及過錯。通常裁判人員都會要審查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職權範圍等,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流程,以此確定勞動者是否負責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的工作,是否存在勞動者利用職權的特殊性而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在這類案件中,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雙倍工資,主要還是看單位方能否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職責、職權範圍涵蓋了人事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與其相關;以及單位方已盡誠實磋商義務,應訂而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勞動者一方。

本案中,董某的職位是人事經理,從胡某對董某的催促郵件和董某將勞動合同模板發給胡某的郵件,以及公司所有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都由董某安排完成來看,都可以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屬於董某職責範圍事宜,所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爲董某怠於行使工作職責。當事人不能因爲自己的過錯而獲益,這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董某的請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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