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可以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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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情形下可以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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