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調查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6W

摘要: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係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範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本站,“以家庭養老爲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

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調查報告

人總是要老的,這是一種客觀的不可逆轉的趨勢。人老的直接後果就是獲得生存條件的各種能力逐漸喪失,那麼,曾經爲這個社會做出過貢獻的老人們在其獲得生存的能力逐漸失去時,誰應該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爲其提供物質和精神的幫助呢?這就是養老問題。隨着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擁有中國大多數老年人口的農村地區將迅速出現家庭小型化的傾向。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農村年輕一代道德觀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形式面臨着嚴峻的挑戰。不難想象,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農村養老這個被我們迴避了半個世紀的課題,在人權制度逐漸完善、社會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我們已經沒有了迴避理由。

一、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的基礎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幾千年的傳統養老方式,這種以家庭作爲最基本的養老模式得以長期存在的基礎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深層次研究將成爲我們設計今天的農村養老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家庭養老的客觀條件分析

1.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前提條件

新中國建立以前的兩千多年中,中國農村一直處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一種不發達的經濟形態,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緊緊地束縛在一塊塊土地上而無其它謀生手段,封閉的交往形式又使農民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經驗而無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於是,對土地和耕作知識的擁有就成了社會繼承與世代交替的重要內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退出生產領域後,並不放棄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子女要想獲得土地必須以贍養父母爲代價。同時,子承父業是傳統農民家庭的突出特點,後代不僅由父母撫養成人,而且還從父祖那裏學會謀生的技能,繼承一定的產業和土地,這種生活上經濟上的高度依賴使得他們自覺服從父輩祖輩的制約,不敢有絲毫違抗。

父輩們靠土地生產生育,培育後代;子輩們靠土地維持生活,贍養老人,土地構成百姓們家庭養老的重要經濟來源。爲了確保農民擁有土地,歷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佔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還通過法律條文,嚴禁子孫與父母分家分財。《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是爲了穩定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

2.非貨幣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認爲,“隨着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後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1)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於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爲這需要用現金支付並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2)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生產力極其落後,工本站業化程度很低,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佔有主導地位,在這種非貨幣的農業社會中,農民生產自己幾乎全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都要不停地生產以獲得生活資料的供給,否則便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因年老而喪失生產能力的時候,此刻要想獲得生活資料,就必須依賴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產。很顯然,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家庭養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養老的主觀條件分析

1.傳統的孝道思想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在任何年代裏,老人的贍養不僅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決定,而且還受到建立在這種生產力基礎上的贍養觀念的制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爲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着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爲:“孝爲百行之冠、衆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爲起點,“孝字上半部爲老,下半部爲子,有老人扶子之義。”(4)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係的行爲準則。但是,到了封建社會,孝被擡到了極高的地位,成爲一切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爲的起點,並做爲封建倫理綱常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就是用孝束縛着每個人的思想和行爲,孝的原則爲:“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不同”。(5)封建統治者重孝的目的是爲了效忠,顯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倫理和政治雙重意義。在封建思想文化的薰陶下,廣大農民總是認認真真地行孝,孝順父母的意識逐漸成爲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2.享受天倫之樂的本能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精神動力

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僅有物質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獨,樂於和兒孫生活在一起,於是在長輩與晚輩之間形成一種強烈的羣體感情,這就構成了家庭結構變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種牢固的封建家庭關係,成爲一個團結的整體,具有強大的保護職能,共同保護家庭成員和財產安全。每個家庭成員都脫離不了家庭生活,更脫離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而且家庭還有一定的穩定性,每個人都重家庭,輕個人,爲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榮,個人便可以忽略,爲了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個人必須各安其分,在人倫規範所界定的範圍內,將自己的社會角色演好,而個人的真實意見和感受則慎藏於角色、行爲之後。於是又形成近代農民家庭的內聚性和封閉性,主觀上要求贍養老人必須在家庭內部進行。

3.政府的強力推行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外在動力

中國傳統社會自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以來,國家權力日益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權模式下,統治者爲了確保統治權力,努力造就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和絕對服從的心態。孝的本意是順從和“無違”,將孝擴展到政治關係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觀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業績的形象代表。在傳統社會,老年人是知識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國泰民安和國運長久的象徵。乾隆三下江南,其間五六次都有百歲“人瑞”迎駕道旁,他認爲是“太和之氣”,“用徵壽世”的吉兆。顯然,當老年人被賦予國運和德治的象徵意義時,家庭養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歷朝歷代的政府官員都將維護家庭養老作爲國家任務進行推動。政府強力推行家庭養老的標誌有三:第一,有負責相關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或專司其職的官員;第二,有保障家庭養老的制度和法規;第三,有維護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和道德。(6)中國歷史上的家庭養老是通過民政部門主管,縣級機構直管,吏部考課,監察部門分察,孝文化灌輸等逐漸納入政府行爲範疇的。

二、現代社會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的挑戰

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經濟現代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過程中,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開始面臨許許多多的挑戰:

(一)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到199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9人/戶,20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爲3.44人/戶。中國的家庭結構也轉變爲以核心家庭爲主體的結構,1990年核心家庭佔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佔57.81,比1982年增長4.92個百分點。家庭戶平均規模的縮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導致純老年戶不斷增加。1990年四普時城鄉合計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單身戶和一代戶中所佔比例爲25.6。據1992年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對全國12個省市的一份調查,老人中一代戶的比例,城市達到41,農村達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二)競爭壓力增加、人口流動加快、代際傾斜嚴重。現代社會人口流動越來越快,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於崗位的競爭壓力,忙於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隨着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也在不斷延長。同時,隨着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各種挑戰因素的結合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和分化,這就是子女養老和在家養老相分離的態勢,而且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過去傳統模式下那麼密集和經常了。這是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在現代化衝擊下的一種變革。導致這種變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個因素在農村正在逐漸突出:第一,兩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歡分開過,是現代人特別是青年人的時尚,也可以說是人的現代性的一種表現。對我國14省市的一項調查表明,2/3的農村青年婚後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不在身邊,在外地學習或工作,條件不成熟,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爲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抑或現代模式,有二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係。在農村,傳統孝道觀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經濟實力的弱小,決定了農村養老質量的下降,也決定了養老社會化在農村存在的空間正在形成。

三、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現代社會,中國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爲主,多種養老方式並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許多新的養老方式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正在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具體體現。這是一種最完美的養老方式,它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的主流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佔16.8,鎮佔21.0,縣(農村地區)佔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城鎮老年人中佔有一定地位,而在農村中則佔有重要地位。(9)

(二)集體養老。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集體養老存在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存在的心理基礎是老人社會交際的廣泛和子女對養老認識的多元化。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農民意識的落後直接影響了集體養老的普及化和規模化。筆者認爲集體養老只能作爲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員所言成爲家庭養老的替代形式。

(三)養老保險。面對農村老年人口數目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農村養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民政部開始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xx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0)應該說,農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並初具規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

(四)儲蓄養老。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據筆者對河南省部分農村的調查,15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爲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儘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農民人口多,佔全國12億人口的74,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7285萬,佔農村人口的8.2,並且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我國“xx”計劃和20xx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爲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20xx遠景目標綱要爲中國農村養老指明瞭方向。特別是指明瞭今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思路,那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熟?能否替代家庭養老?”就成爲每一個理論工作者必須關注的焦點。

根據筆者多年來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主要有:

(一)貨幣經濟的發展

非貨幣經濟決定了交換隻能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分離,家庭養老成爲必然。只有到了工業化的現代社會,社會化生產達到了極度發達的程度,生產單位由家庭變爲工廠,家庭成員各自都是獨立的商品者,依靠參加社會化勞動而取得工資收入,即以貨幣經濟完全取代非貨幣經濟,老人才能掙脫作爲生產單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貨幣來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維持生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纔算成熟。因此,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的前提條件就是現代化的貨幣經濟的存在。哈瑞斯說:“我們正在用老年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辦法取代工業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當這一過程完成之後,父母孩子之間真正的反哺關係的遺蹟也將消失”。(11)可見,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他們的社會處於非貨幣經濟即農業經濟階段時同樣也是實行的家庭養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養老的兩個要素是物質保障和生活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是解決了養老的物質基礎,但是對於一個人特別是對於一個沒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來說,僅有錢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必須具備相配套的生活服務體系。生活服務的提供有三個來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務;第二,家庭成員的服務;第三,社會化服務。家庭養老之所以經久不衰,就在於家庭成員不僅提供了充足物質資料,還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務,而且親人提供的服務又是最細緻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將來社會養老保險多麼發達,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家庭養老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會化生活服務成爲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因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村的經濟發達程度、社會化服務程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據《經濟日報》記者王培楠報道,XX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率先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正式運作。全市參保農民76萬,16.2萬符合退休年齡的農村老人領取了首筆養老保險金。這意味着,從XX年起,東莞所有20歲至60歲的男性農民、20歲至55歲的女性農民,將全部進人“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中。廣東省東莞市之所以率先實施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在於小小的東莞20xx年的財政收入總額已達103.56億元,市、鎮、村三級公有資產已達1168億元,淨資產652億元;就在於每一個村的第三產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化生活服務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現在還處於摸索階段,國外沒有現成的模式供使用,國內沒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據,操作的時候難免有種種不盡人意的地方,不當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務都會影響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20xx年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2)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四、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素質、社會心理、東方文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農民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度、非貨幣經濟等等因素的影響,與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狀況很不如意。儘管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xx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從目前農民繳費的情況看,人均繳費不到150元錢,根據他們的繳費額,幾十年後,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幾元錢(相對於目前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養老保險金,根本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隨着農村經濟情況的好轉,部分參與社會保險並最終獲得部分社會經濟來源的條件已經產生:第一,除極少數未脫貧的地區之外,中國農民已經過上了溫飽生活,很多農民已經在向小康生活水平邁進,具有了一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杭州地區農民,開展養老保險的鄉鎮覆蓋率已達到95,一些富裕的年邁農民通過一次性交納幾千元養老基金,已開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數額領取養老保險金(13)。第二,隨着全國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影響的擴大,計劃生育政策手段的強化等等,農民參加保險的觀念不斷增強。他們開始理解到了參加社會保險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覺性不斷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順應農民需要而推出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山東煙臺從1989年開始,大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

這種喜憂參半的現狀是和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一致的。我國的農村人口多、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差距大,因而在養老問題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有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蓋,如東莞、溫州以及山東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貧困地區,連一般的保費還無法收齊。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因此,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決我國農村養老的方式選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模式、社會化服務狀況以及養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爲家庭養老仍然是中國農村中的主要養老方式,只不過這種家庭養老已不再是傳統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作爲養老的載體輔助於多種養老方式的農村養老模式。可以這樣說,不管今後農村養老如何改革,家庭作爲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因此對於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我們應給予高度的重視,切不可以偏概全,隨意放棄對家庭養老的研究和規範,更不可武斷地認爲社會養老保險能夠完全替代家庭養老。

之所以說家庭作爲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家庭養老的成本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員更便於照顧老人,無需由專人脫離生產而專職對老人進行看管,既不影響生產,又不影響養老,符合帕累託效率最優原則。第二,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不高。由於諸多的原因,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全面推廣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還很低的情況下,家庭養老這種古老的養老方式不能隨便地減弱或放棄。第三,家庭服務業不甚發達。即使人人都參加了社會養老,年老時有一筆可觀的收入,但由於農村家庭服務業剛剛起步,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家庭這個養老載體,老人們即使手中握着錢也仍然無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觀念、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對老人養老載體選擇的影響。傳統的“子孫滿堂”觀念在農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隨着年齡的增加,對家庭的依賴性、對子孫理解的渴望會進一步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拿到保險金的老人會選擇離開自己的家人而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嗎?很顯然,家庭永遠都是最理想的養老載體。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觀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動對家庭養老造成了強烈的衝擊,單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進行規範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制度,必須將家庭養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養老的載體與養老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家庭願意承擔養老責任,但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無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僅有資金上的保證,但無人對其進行照顧,其生活也是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在鞏固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須在農村強制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建立防患意識,在其年輕力壯、創造力最強時,能有少部分的儲蓄,以備年老、多病沒有生活能力時所用。

鑑於上述分析,根據我國農村的基本國情,參照“xx”計劃和20xx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農村養老的基本精神,我國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目標應該定位於:以家庭養老爲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14)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對全社會的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國到目前爲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考慮到中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障的複雜性,筆者認爲,本着“以家庭養老爲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農村養老立法價值取向,我國農村養老法律體系可按以下思路構築:

第一,儘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爲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髮放、法律責任等等。

第二,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第三,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範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綜上所述,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係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範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爲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相信其研究對國家今後的農村立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註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108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邁克爾•米特羅著《歐洲家庭史》第145頁,華夏出版社。

(3)嶽慶平著《中國的家與國》第91頁,吉林文史出版社

(4)劉英著《中國婚姻家庭研究》第355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5)張德強著《嬗變中的婚姻家庭》第79頁,蘭州大學出版社。

(6)參見姚遠《政府在家庭養老中的地位與作用》載《西北人口》1999年第2期

(7)中國老齡科研中心《中國老年供養體系調查資料彙編》,華齡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頁。

(8)參見姚遠《傳統型家庭養老面臨危機》,載《視點》1996年第11期,第10頁

(9)參見《田雪原文集》,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

(10)參見《中國統計年鑑》,(1998年)

(11)馬文•哈瑞斯著《文化的起源》第178頁,華夏出版社。

(12)王延中《不應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載《中國經濟時報》20xx年5月24日時事版

(13)參見揭新華《國內外農村社會保險的比較研究》載《上饒師專學報》1997年第2期)

(14)參見楊連專羅軍《論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取向》,載《人大建設》20xx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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