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障問題調研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26W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於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農牧民遊離於社會的保障網外,他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個人或家庭來承擔。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非農化與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牧民也同樣面臨市場風險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風險,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大大提高,而目前以城鄉屬性分層社會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建立和完善農村牧區社會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本文僅就內蒙古農村牧區養老保障現狀、問題進行了研究探討,並提出了一些建議。

農村養老保障問題調研報告

一、內蒙古農村牧區養老保障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全區參加“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農牧民人數約有xx萬人,還不到全區農牧業人口的7%,而90%以上農村牧區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着城鎮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牧區富餘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農村牧區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挑戰,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適應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家庭養老功能日漸弱化,農村老年人賴以養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戰

一是農村牧區人口的老齡化日趨嚴重。據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截至xxxx年底,農村牧區人口中60歲以上老人的比重爲x%,預計到xxxx年前後,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程度將比現在高出2—6個百分點。

二是農村牧區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牧區家庭結構出現了小型化的趨勢。據抽樣調查統計xxxx年農村牧區家庭戶均人口下降爲x人。家庭小型化使農村牧區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這種壓力一方面表現爲經濟供養,另一方面是與父母分開居住,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獨自生活。

三是土地養老功能弱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牧民擁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這不利於農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權的置換爲養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於土地比較收益不斷降低,土地在農牧民家庭總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進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農牧民難於完全依賴土地實現養老保障。

四是農村牧區勞動力流動的增強,迅速變化的外部環境,弱化了家庭的內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贍養父母的傳統觀念。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後,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是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單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繳費原則是:“堅持資金以個人繳納爲主,集體補助爲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基礎薄弱,根本無法兌現集體補助和國家給予的政策支持,絕大多數普通農牧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和鼓勵性儲蓄。既未體現“社會保險”,也未體現“社會共濟”,名不符實的“養老保險”使農牧民難以接受和認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門實施的《基本方案》考慮到農村牧區發展條件的差異,規定了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10個檔次繳費。但是由於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普遍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難,再加上農牧民對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檔次。這樣低標準、短週期的資金週轉難以達到養老保障作用。

三是體制不順,管理混亂。從目前已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農村社會保險機構只在縣級以上才設立,鄉鎮還沒有健全機構,行政村也沒有設立代辦員,專業人員更是寥寥無幾。由於技術落後,管理混亂,還出現了個別違規操作的挪用和擠佔行爲。

四是經費短缺,工作開展困難。根據《基本方案》規定允許從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費來彌補業務經費的不足,很多經辦部門就是依靠這筆費用來維持日常的業務工作。而在實施過程中,很多地區的同級財政從未劃撥過農保工作的專項經費,致使工作開展的難度加大。

另外,隨着我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牧區大量集體土地被徵用,大批農民工進城務工,失地農牧民和進城務工農牧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農牧民,由於徵地的安置補償機制不健全、社會保障缺位,其中相當多的人成爲“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人員,直接影響了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失地農牧民問題已經成爲一個比下崗工人問題更爲嚴重的社會問題,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給於更多地關注。

二、建立和完善我區農村牧區養老保障的政策建議

1.提高對農村牧區養老問題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爲繼。我們必須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保持足夠清醒的認識。多年來將老年社會保障視爲城鎮居民的專利,這不符合社會保障的公平價值原則,這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思路相背離。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

2.鞏固和完善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爲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繫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雖然現代的生產生活方式使家庭養老受到嚴峻挑戰,社會養老成爲現代必不可少的養老方式。但是家庭養老並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還是一種很重要和最主要的養老方式。這是由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於養老方面,而且,中國人傳統的親情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也無法取代。因此,家庭養老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們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要積極建設和宣傳新的養老觀,鼓勵和支持簽定養老協議書,充分發揮老年協會組織對強化家庭養老的重大作用,加大執法力度,對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嚴格執法等等。

3.堅持因地制宜與自願的原則,避免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我區地區差異大,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短期內讓農牧民普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不成熟。要避免強迫農牧民參加的做法,杜絕“好心辦壞事”。因爲這不僅增加了農牧民的負擔,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堅持自願原則,並通過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與政策引導,才能使這項工作健康持續地運行。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搞,以點帶面,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進。

4.繼續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養老保障制度。從目前的農村牧區情況看,單憑任何一種保障都不能承擔如此重任,必須多種保障手段綜合運用,這纔是解決農村牧區社會養老的有效途徑。應當允許各地區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XX年我區將全面啓動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爲收入難以維持農村牧區最基本生活標準的人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克服了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存在的救濟範圍窄、標準低、隨意性大的弱點,使社會救濟有了普遍的適應性。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無疑是對農村牧區養老的有力補充,對此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資金,儘快把農村牧區低保工作全面推進。XX年國家將我區列爲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試點省區,參加試點的11個盟市、98個旗縣,共有9342人領取了獎勵扶助資金。對此各地區要予以高度重視,通過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來提高農村牧區養老的保障能力,由於我區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各不相同,對此各地要認真落實資金,本着實事求是、合理負擔的原則,劃分地方各級財政資金分擔比例,建立獎勵扶助資金髮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堅持資金封閉運行、社會化發放的原則,確保資金到戶到人。

5.切實做好失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鉅性,將被徵地農牧民養老保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被徵地農牧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確保被徵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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