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維護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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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維護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既判力的全面維護,是近年來法學理論與實踐界的一個專業熱點議題。對它的探討,涉及許多領域,如法律制度的重新設計,司法實踐組織的全面優化,司法行爲參與者的素質提高等。人們從不同領域的不同角度對既判力維護髮表了不同見解,言者皆有益。但作爲司法裁判機關,尤其是處於最基層的人民法院,它的管轄範圍、工作性質、審判對象、橫向關係、縱向聯繫等都有其明顯的區域特點和運作規律。基層法院案件多,生效裁判文書出現這樣或那樣問題的機率也就多,許多“錯誤”和“失誤”不一定是全局性的,但這些“錯誤”和“失誤”往往會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直接產生不同程序的影響,這就是基層法院的特點和現狀。基層法院要想維護好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必須處理協調好方方面面的橫縱向關係,全院共同努力,方能有效。作爲基層法院審判監督的職能部門,審監庭的工作要想爲既判力的全面維護做出自己的貢獻,筆者認爲應當協調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係。 一、在協調處理審監庭本系統工作方面,應全力構建依法糾錯和維~院裁判既判力並重的運行新機制。 有人認爲審監庭生來就是爲糾錯服務的,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從國情角度出發,糾正錯誤裁判是其最主要的職能,因此審監庭的職能作用、規章規範、實踐操作都是圍繞糾錯的運行機制展開的。如果從審監工作角度談既判力的維護,那種把糾正錯誤裁判同樣也是維護的觀點肯定是註解的首選。錯誤的裁判糾正了,既判力自然得到維護。然而,實際情況遠非如此,現時很多專家、學者、業內人士結合理論探討與審判實踐中得出的教訓認同這樣的觀點,那就是糾錯的同時也應當注意既判力的維護。只有這樣,糾錯與維護這對矛盾體才能在審監工作中走向對立統一。建立糾錯與維護並重的新思維和運行新機制,有利於審監職能的充分發揮,有利於審監工作的拓展與創新,有利於既判力維護方面各種矛盾的化解。如何樹立新的理念以及建立新的運行機制,關鍵是協調處理好兩條主線的並重運行,這就要求審監部門一是通過再審程序糾正錯誤,從而消除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疑慮,達到正面維護的目的。二是通過審監庭與基層法院各職能部門的共同把關,把當事人的合理懷疑消除在解釋協調中。以達到維護裁判穩定、可信的目的。 二、理解執行好審判委員會的各項決定,建立審監工作能動表達新機制。 審委會是院內的最高審判組織,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這些案件不僅包括原審案件,其中必然包括再審案件。因爲絕大多數再審案件都在局部或在全案上存在着不可調和的法律矛盾和社會矛盾,屬重大或疑難案件範疇。隨着審判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儘管審委會的決定功能正在逐步減弱,諮詢指導功能正逐步上升,但作爲一級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它對全院裁判的終極、穩定、權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再審階段。如何協調好決定與執行的關係,筆者認爲,應當建立能動表達新機制。隨着審監庭庭長進入審委會,這種能動表達新機制的建立條件已具備,審監庭將過去的被動執行轉爲主動參與,因爲決定的本身就包含審監庭的許多觀點。新機制建立後的運作效果如何,主要取決於審監庭庭長在審委會中能動作用的正確發揮,審委會討論案件時審監庭委員應主動從審監角度表達其對各類案件特別是再審案件的看法,嚴把再審准入關,不輕易將生效的裁判改變性質。一但決定作出無論再審程序啓動與否、糾錯與否,審監庭委員都應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全面理解,認真貫徹執行。使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在審監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得到全面維護。 三、協調處理好立案庭與審監庭形式審查與再審之間的銜接關係,建立意見充分交換新機制。 立案和審監原本是一個部門,按照職能分開後,立案庭負責申訴案件中的審查和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審監庭負責再審案件的審理,雖然履行的職責有所不同,但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共同目標應是一致的,那就是依法糾錯的同時,維護好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理念相同,職責卻各異,立案審監明顯的兩個階段必然存在雙方關於工作內容、進展程度、實際效果等方面的銜接問題。銜接的好,申訴複查階段處理不完的矛盾,在再審階段接着處理。這種使調解有方向,判決有針對性,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好結果,顯然是大家滿意的。如果各自爲政,缺乏溝通,費力不說,裁判中固有的瑕疵和漏洞也會被激活和擴大。與此同時,程序過程中的低效不連續行爲,會對再審效果造成影響。建立兩庭之間的意見充分交換機制可彌補這方面的缺陷。建立新機制一是要重視雙方在審委會上的意見充分交換,雙方就個案的基本性質、所涉法律和社會矛盾的處理意見以及一些背景情況,在參會委員的共同討論下,充分表達各自的觀點,由此得出的結論、決定理應爲雙方所接受,並應在各自的責任領域高效執行。二是應重視承辦人之間的及時交流,申訴複查和再審案件一般都較複雜,前期工作與後期工作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有時完全不同,及時溝通非常重要。服判息訴不僅是立案庭的工作而且也是審監庭的工作,兩承辦人之間的及時溝通制,有利於提高再審之訴的效率和效果。 四、協調處理好與執行局的共責關係,對執行中出現的矛盾(程序和實體存有暇疵),建立共同處理新機制。 法院生效裁判有可能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瑕疵,如果不涉及到執行問題,很可能被當事人忽略。一旦裁判的執行工作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隨時可能發生,有時甚至十分激烈。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比較普遍,而對這類有點瑕疵但又不至於影響判決整體公正的裁判,如不積極處理,影響執行工作不說,任其發展,必然影響甚至挑戰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如對這類案件如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其再審的充要條件又不具備且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如何協調處理好此類矛盾和糾紛,執行局和審監庭必須從各自工作的角度出發,摒棄那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矛盾不在我處,一推了之的工作思想,共同承擔起釋明、協調、疏導、變通執行方法等義務。此時兩部門的共同點只有一個,以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注意司法公正的同時,更加註重問題的及時解決,給訴訟資源和當事人的權利帶來益處。通過互相協商、互相配合,共做工作,將矛盾化解在執行階段,全力維~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在實際操作上,

既判力維護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執行局負責各方當事人之間調解方案的擬定和執行方案變通後的處理,審監庭則多行釋明義務,輔之調解工作。 五、協調處理好基層法院審監庭與上級法院審監庭之間的審級監督關係,建立輔導、指導新機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審監庭與上級法院審監庭雖然都行使審判監督職能,但上級法院的審監庭還有對基層法院審監庭的案件審理及有關業務進行監督指導的職能。再審階段的兩審制,將確保法院糾錯程序的最終結果最符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正義的完美統一。考慮到再審之訴是維護裁判公正權威的極端之舉,對其結果近似苛刻的正確要求,迫使審級之間必須超越原審階段,關於各自做出裁判以防當事人的訴權被變相剝奪等限制,在審級之間建立起一種輔導與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以防再審再錯,權威性喪失殆盡的情況出現。所謂輔導就是上級法院審監庭將最新的審監理論觀點、實踐經驗、規定規範定期向基層法院傳達傳授,統一認識,統一尺度。所謂指導就是對具體案件處理上,尤其是上下存在分歧時,基層法院在正常反饋自己意見的同時,必須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意見,目標只有一個,從不同層面對再審案件進行綜合評判,共識共存,共疑同解,考慮到各種利益的綜合平衡,確保案件接近完美無缺。 六、協調處理好與黨委、人大等外部監督主渠道的工作關係,建立監督與解釋互動的新機制。 人民法院的裁判是面向社會公衆的,不但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上級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而且可以通過各級黨委、人大對法院的裁判提起事後監督,審監庭作爲院長監督職能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辦理各類領導交辦、人大個案監督事宜,協調處理好外部監督主渠道的工作關係,並充分利用好這塊服判息訴的重要陣地,對實現審監工作的職能非常有益,從基層法院的申訴複查以及再審案件的司法實踐看,有些當事人之間積怨已深,矛盾衝突激烈,甚至影響穩定,還有的案件處理,無論結果多麼合理合法,在實際執行時也避免不了更大矛盾的出現,有時案件超出法院權能可以控制的範圍。此時此刻,黨委、政府、人大的職能介入,形成合力,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應該說,黨委、人大曆來重視法院裁判既判力自覺維護的,但從人民羣衆根本利益出發,對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特別是在司法審判中,法院處理結果與社會效果出現矛盾時,行使事後監督權,審判監督部門理應主動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明確答覆。有錯必糾,有疑必答,同黨委、人大一道,共同維護裁判的既判力。新機制建立和運作的主要目標是將容易產生的矛盾,消除在平常各部門的職能活動中。對黨委、人大個案監督中合理合法部分,應當啓動法院內部監督程序解決矛盾。對監督中出現的與客觀事實不符合之處,應當不辭其繁,重點釋明。有理有據的做好解釋工作和多方的互動機制建立與完善有利於維護好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七、協調處理好與檢察機關的“共同利益”關係,建立相互磋商新機制。 法院審監工作與檢察機關有着共同的目標,那就是糾正錯誤裁判。但其根本職能不同,特別是對民商、行政領域的法律監督工作,由於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理解適用方面存在差異,對監督的形式、內涵、方法等不同領域產生了不少衝突和爭論。這種衝突和爭論的直接後果是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一件當事人私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併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與裁定,到了動用國家公權直接干預程度了,這種案件只要提起就完全會使公衆懷疑裁判的既判力。如果此案得以維持,反過來又傷了國家監督權力的公信度。現實的解決方案應當是,只有把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作爲開展民商法律監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才能使雙方工作更好地體現監督職能的本職要求。維護好司法權威不僅是法院切身利益所在,同時也是檢察機關的切身利益所在,如何維護共同利益關係,建立相應的磋商機制,是必不可少的。肖揚院長曾說,“法院與檢察機關應多些人來人往,少些文來文往”。對當事人的投訴,檢察機關掌握的情況可通過磋商機制及時與法院互相溝通,共商共討,在不違反原則的基礎上擴大共識面,共同做服判息訴工作。這樣一來,既可以省去訴訟成本,又可以減輕抗訴帶來的司法風險,共同維護好既判力。 八、協調處理好與紀檢、監察等法院內部監督部門的工作關係,建立分工明確,職能共履的新機制。 審監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在監督審判的過程中是有明確分工的,審監主要是從案件審理的質量角度來履行其監督職能的,而紀檢、監察是從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審判的角度來履行其監督職能的。質量下降,不一定是違法審判造成的,但違法審判一定會造成質量下降甚至錯案的發生。無論何種情況出現,都會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嚴重損害。從共同維護既判力的願望出發,加大審判監察力度,是充分且必要的。就個案而言,這兩種監督必然有重複交叉的地方。一個當事人如果對某位法官的行爲正當性產生懷疑時,他可到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在督查時,不但涉及法官行爲正當性的審查,而且涉及該案判決過程中程序、正當性與實體合理性的審查。一句話,查違法的同時,必然涉及到案件質量問題。反之,審監部門也會遇到相似的問題,這就要求兩部門之間分工明確,共履監督職能,發現問題,互相通告,一併處理;沒有發現問題則應共同做工作消除當事人對法官審判行爲產生的種種疑慮。 xxxxx 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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