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婦聯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專題調研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26W

隨着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縣城周邊土地被大量徵用,從土地承包權利衍生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徵用補償等利益分配糾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這種利益格局的調整中,歧視、侵害婦女合法的土地權益現象時有發生。這一現象阻礙了農村婦女的生存和發展,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亦成爲社會廣泛關注和重視的“三農”問題之一。近三年來,全縣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42件,涉及83人,佔信訪總量211件的19.9%。爲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促進“和諧通道”的建設,縣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進行了專題的調研。

縣婦聯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專題調研報告

一、當前我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婦女離婚後,土地往往仍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戶口移回孃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強制將出嫁女戶口遷出。如木腳鄉、隴城鎮前幾年就將農嫁居、農嫁農婦女戶口強制遷出,某村規定“農嫁城”、“農嫁農”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戶本村,建議儘快遷出。

2、徵地補償款分配權得不到保障。隨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徵用補償金用於補償被徵地農民。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時,雖然縣、鎮街道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要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歧視、剝奪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如城東村五組三十幾名婦女和兒童,沒有分配到土地徵用補償款。

3、集體福利享有權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糾紛。如“農嫁城”婦女只能享有村分紅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農嫁居婦女分文不能享受,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女方離婚後遷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後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等種種村規,都使婦女的集體福利享有權打了折扣。

4、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戶人口。如某村婦女,離婚時兒子判給她,原房屋判給前夫,現前夫沒有再婚,3個人只能享受1間宅基地,因此,村裏就不同意給某村婦女再安排宅基地,導致其無房可住。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歷史和現實、法律和傳統、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與發展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衝突:

1、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來是中性的,但是由於立法者沒有充分考慮中國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會給女性帶來不利,如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法規,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戶爲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基於不同性別利益上的差異,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造成對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承包法》30條規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沒有分得土地的話,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承包給家庭的土地是否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使出嫁女分割孃家或夫家土地沒有一定的法律障礙。

2、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規民約很多,什麼事情都用村規民約來規範,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爲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爲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4、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殘餘。部分村民法律意識淡薄,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在農村的影響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認爲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能與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爭分土地和經濟利益。這是諸多損害“出嫁女”權益的村規民約得以通過的思想基礎。最爲明顯的表現是在農村幾乎戶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頂門立戶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再享有孃家的權利,包括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

5、救濟缺乏得力措施。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爲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爲力;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爲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縣婦聯,縣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協調法院,法院因爲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以上種種,使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不容易。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已經不單純是婦女權益問題,它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根據通道縣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要採取各種手段,以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進村巡演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爲廣大人民羣衆的共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要廣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村級領導班子應在制定村規民約前向村民講解依法建章建約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條文。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爲代價”的觀點。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2、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比例。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很少甚至沒有,導致在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有必要出臺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中婦女應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證農村婦女在農村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進一步暢通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

3、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農村問題具有複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各村因歷史傳統、具體情況的差異,就土地權益分配等方面制訂的村規民約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門。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如在村規民約的制定階段,由政府相關部門對內容進行把關,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允許提交村民大會進行表決,從源頭上解決村規民約的違法問題。在村規民約的執行過程中,政府發現其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內容的,人民政府有權責令糾正。此外,建議人大、民政部門以鎮街道爲單位對農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製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整頓,將同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相沖突和牴觸的內容徹底予以清理廢止,責成當地按照國家法律保障婦女權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對拒不執行的村,由鎮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權益分配方案。

4、完善有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此基礎上,各地應儘快研究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大齡女青年、“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離婚婦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

5、強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首先應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社會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歸根結底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相關部門的參與配合起着相輔相成的作用。因此,必須倡導、影響政府在維護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形成一個多機構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藉助民主參與的渠道,向“兩會”提交議案、提案,爭取支持,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共同關注並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善於從法律基本原則精神,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和案件的調查研究,能動執法,積極化解矛盾,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構築婦女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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