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婦女土地權益工作的調研報告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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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對農村的投入,“三農”成爲人們熱議的話題,土地作爲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更是農村婦女的命根子,如果喪失土地權益,就會使農村婦女自身的生存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其他社會權利也就難以保障。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由於農村婦女受傳統思想約束,經濟地位獨立性弱等特點,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同時因爲隨着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新的情況是法律未曾覆蓋的,也易於對婦女土地權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徵用,出現了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事例,土地穩定30年不變的政策,可能使婚變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關於婦女土地權益工作的調研報告與思考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婦女婚姻狀況的改變,對其享有土地權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問題。農村婦女離婚後,土地往往仍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戶口移回孃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難以單獨立戶批房,如某城效村一離婚婦女,離婚時女兒判給她,原房屋判給前夫,本人沒有房屋居住。村裏一直沒有批宅基地給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經營小店還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在拆遷補償分配時,她卻拿不到補償,村裏的答覆是以戶爲單位發放的,補償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領走,要拿錢自己協調。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歷史和現實、法律和傳統、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與發展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衝突:

(一)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來是中性的,但是由於沒有充分考慮中國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會給女性帶來不利,如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法規,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戶爲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基於不同性別利益上的差異,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造成對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

(二)土地承包政策導致的不公平。由於實行了 “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鄉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過程中都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很難取得承包地。

(三)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農村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規民約很多,什麼事情都用村規民約來規範,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作爲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了諸如“規定婦女結婚後,必須遷走戶口或雖可保留戶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等財產權益。

(四)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目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爲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五)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殘餘。長期以來,在廣大農村仍留有殘餘的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在農村的影響力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輕女觀念十分頑固,法律意識也很淡薄,認爲“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和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這是諸多損害“出嫁女”權益的村規民約得以通過的思想基礎。男性是“頂門立戶之人”的觀念在農村得到極爲普遍的認同,最爲明顯的表現是在農村幾乎戶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得再享有孃家的權利,當然包括土地權益。婦女出嫁後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財產和繼承權,從而使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的爭取上永遠只能處於依附地位。

(六)各類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農村婦女在找村幹部解決問題時,村幹部往往以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爲力;找鎮政府解決,他們認爲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強制執行的。起訴到法院,由於法律條文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難度很大。即便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因此係統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最重要原因。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所面臨的土地權益困境,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積極介入和監督,婦聯組織則應當正確審視自身的職能,既不越位越權,又積極奔呼協調,切實爲廣大農村婦女維護土地權益營造一個更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二是要廣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三是要提高婦女羣衆的法律意識,使她們充分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二)正視性別差異,完善法律條文。各鎮(街道)應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實際,儘快研究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都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積極探索將婦女個人的土地承包權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比例。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婦女雖然已進入村民委員會,但在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男性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建議出臺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中婦女應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證農村婦女在農村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

(四)加強和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監督和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協調支持,多渠道解決婦女土地承包權問題。政府應在土地徵用、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鎮化改造過程中,前瞻性地出臺相關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落實,指導規範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爲,依法監督村居委會對集體財產、土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決農村婦女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權益糾紛。同時,就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落實問題開展督查,對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權益的人口,應在經濟補償、稅費等方面進行利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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