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城鎮化進程政策法律問題調研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2.89W

最近隨市政協“推進城鎮化進程”課題組視察走訪了幾個縣(市)區,對我市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研探討。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推進城鎮化進程政策法律問題調研報告

一、對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問題的分析

1、行政區劃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目前行政區劃缺乏整合力度,本市兩區規模偏小,行政體制各自獨立,矛盾錯綜複雜,行政區劃規劃與城鎮規劃不相協調,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鄉中有城”,遲遲未被納入城鎮管理範疇。如三元區的城東鄉下轄村分列四個街道,梅列區的徐碧鄉下轄村分列三個街道。這主要是缺乏區域協調機制,相鄰地區各自爲政、盲目競爭、事權、財權不夠明晰,區政府又職能不全,沒有土地、規劃、權責不配套,造成辦事效率低下,服務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容量存在矛盾。一是不同法律之間、政策與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如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與現行的土地法規有不相容之處,操作起來遇到法律規定的障礙。又如我國的憲法、土地法都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權當然由國家進行支配。而憲法、民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或毀壞。兩者的權益保護效力均等。列東老街拆遷改造在列東村集體土地未徵爲國有就直接開發,違反了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的附着物”的規定,就是極典型的有關政策法律問題。二是土地徵用補償費問題。國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標準較低,與城鎮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及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距。農民的利益在現值上得不到彌補,在徵地使用權流轉和置換上存在一些障礙。

3、土地利用與城鎮發展的矛盾。一是城鎮發展面臨用地緊缺與耕地保護的問題、十分突出,如何使農村土地轉爲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決。二是現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鎮化進程的健康發展。現行的用地政策,實行的是一整套嚴格的現反,要求在行政區域內實行耕地的動態佔補平衡,但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往往制約了城鎮發展的空間。三是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相協調。兩個規劃分屬兩個部門,由於職能各有側重,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難以銜接,土地利用規劃不能對城市土地市場用地活動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四是城鎮土地收益未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不是再生資源,國家政策規定城鎮土地收益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事實上由於多種原因目前城鎮土地收益沒有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

4、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困難重重,進展緩慢,已成爲影響我市政治、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並且嚴重阻礙了推進城鎮化進程。梅列區正在開發的列東老街、龍崗小區、明輝花園等6片,三元區正在開發的下洋花園和龍船巷兩片等都進展緩慢、等待觀望。其中,列東老街應拆遷104屍,63戶不同意拆遷;下洋花園應96戶拆遷、6家單位拆遷,目前未拆83戶、單位4家;龍船巷應拆遷77戶,未拆遷1戶。主要反映:一是政府在舊城拆遷改造中,沒有正式批文,常以會議紀要代替行文,應規範並正式形成批文;二是市裏缺乏強制拆遷手段,遇到釘子戶,委託的市拆遷公司力量較弱、力度不夠大;三是部分拆遷戶要價過高,異地安置的地塊無法滿足;四是拆遷難,難在手續不全,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辦法難變通。被拆遷戶則反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補償費太低;計委超越權限批准立項,集體土地未徵用爲國有即進行商品房開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原老街一期開發安置的房屋質量差,採光、結構不好。由於開發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讓金,到今安置戶有的房產證、土地證尚未拿到;開發商自恃特殊,對政府的依賴思想嚴重,不主動與拆遷戶協商,不積極採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內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條款上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內容上存在着侷限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混淆了國家土地徵用開發與商業土地開發的兩種性質,導致了《條例》中規定的條款模糊性,出現兩種性質均可通用的條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參與商業土地的拆遷工作,賦予了國家的強制力作後盾,服從於國家的需要,就會使人感到有“強拆強遷”之嫌。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拆近單位或個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號進行拆遷活動,因爲利益之間的關係,請求當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門參與拆遷活動。一旦發生拆遷糾紛,就把解決問題的責任推給政府,而被拆遷當事人也覺得由政府解決問題更有辦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遷矛盾轉化爲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關係。把政府、法院等部門變成了拆遷單位的一個前期工作部門,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居間地位受到動搖,裁決的公正性無法令人信服。

③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房屋所有人的積極性不高,對拆遷房屋產生牴觸情緒。

④安置方式單一,對房屋使用人僅規定了實物安置—種方式,導致了被安置房屋地點等的條件不滿。遲遲不搬遷,影響拆遷進度。

⑤將戶口因素作爲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買踐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⑥對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有的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安置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戶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動。體制上城鄉分立的二元結構和嚴格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是制約人口合理流動的根本癥結。過分強調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過多限制農民進城的“門檻”。進城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醫療等相關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鄉居民權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土地制度和農村計劃生育管理政策,農民不願放棄擁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優惠,有的甚至出現回遷現象。導致農民進城的推力不足。

二、爲此,提出對策如下:

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法制建設和政策調整問題確實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滯後之外,還田於我國曆文和現實的特點所決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將這些問題全部解決。應該看到,近年來,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立法進程加快了,國家許多政策都在相適應進行調整,已經從根本上改變無法可依的局面。針對上述分析,建議採取對策如下:

(一)提高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戰略意識和法制意識;適時調整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應把推進城鎮化進程作爲總體戰略擺上突出位置,進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發展方案和相關政策。對原有一些制約城城鎮化進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加以調整,對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要適時完善,對已經出臺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要認真落實到位。從我市具體情況出發,突出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矛盾,加快制度創新。

(二)要妥善處理好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全局與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鎮化必須進行必要的行政區劃的調整,這必然會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應處理好行政區域之間的全局利益和部門之間的局部利益,理順轄區羣衆利益。二是城鎮化進程涉及諸多部門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較大調整,兼顧政策的協調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門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擺正土地管理與城鎮建設的關係。推進城鎮化進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快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之一。強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國的三大基本國策之一,同時我國已形成了比較配套的城鎮建設和土地管理法規體系,但隨形勢的變化,也暴露出許多矛盾,所以應注意擺正和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鎮發展規劃協調的問題。如土地利用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有些在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區內的,甚至在近期建設用地範圍的,就應協調好;二是土地管理與建設規劃管理步調要一致;三是城鎮土地收益要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四是城鎮土地市場化運作要逐步規範,搞活土地資本運營。要認真執行不久前剛頒佈的《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四)規範房屋拆遷管理程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於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個方面新的規定:一是取消了拆遷方式中的統一拆遷。目的是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與市場主體剝離開,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該管的事情,建設單位要依法從事建設活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對拆遷中屬於民事關係的行爲,原則上不干預的原則。對於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爲,應當根據雙方的協議,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去規範;三是對於一些涉及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增加了若干規定,要求戶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四是進一步規範了拆遷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話說“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礎,管是關鍵。因此,必須在抓好建設的同時下大力氣把城市管好。加強公安、工商、城建、衛生、環保、交通等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針對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房地產、規劃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規定措施,規範城市管理行爲;重點要在加強社區建設上下功夫,把經營的理念引進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國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於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集聚機制,如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聚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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