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現狀調研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17W

爲妥善解決我縣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對我縣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現狀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和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步伐的加快,非農用地需求不斷增長,自土地承包到戶以來,全縣因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城鎮項目建設等被徵收徵用土地共4490畝,其中,耕地4227畝。所有徵地涉及51個村委會235個村民小組3301戶農戶11094人,其中1—18歲2938人,18—60歲6881人,60歲以上1275人。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徵地358畝,其中耕地341畝,佔所徵地的95%。所有徵地涉及9個村委會36個村民小組259戶農戶852人,其中1—18歲218人,18—60歲563人,60歲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畝)1284戶4446人,其中1—18歲1058人,18—60歲2847人,60歲以上54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爲:上升型120戶、持平型903戶、貧困型261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31戶108人,其中1—18歲31人,18—60歲66人,60歲以上1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爲:上升型5戶、持平型13戶、貧困型13戶。

(二)完全無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44戶2209人,其中1—18歲632人,18—60歲1331人,60歲以上246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爲:上升型57戶、持平型303戶、貧困型284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1戶220人,其中1—18歲54人,18—60歲146人,60歲以上20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爲:上升型4戶、持平型33戶、貧困型24戶。

(三)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情況。因項目建設的補償情況。1998年以前徵地以貨幣補償爲主,補償標準不等。少部分農戶採用減免農業稅(費)的方式補償;1998年以後的徵地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辦理農轉非的方式進行安置,標準根據地塊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時曾達6萬元/畝,大多數爲2萬元/畝。另外,落實農轉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業114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實農轉非48人,其中安排就業16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戶)。

XX年11月以前徵地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不等,最高達6萬元/畝,大多數在2萬元/畝左右。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縣人民政府第5號公告規定的標準對建設徵收土地及附着物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爲徵收水田、菜地的規劃區內24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2XX元/畝,其它地區19800元/畝;徵收旱地規劃區內10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9000元/畝,其它地區7700元/畝。XX年7月,縣人民政府發佈了28號公告,對大瑞鐵路永平段建設用地徵收及拆遷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

(四)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採用貨幣安置、就業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進行。一是貨幣安置。這是目前採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徵收土地的補償費,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費用外,其它鄉鎮全部兌補到農戶。二是宅基地安置。對部分拆遷戶,在進行貨幣補償的同時,還實行宅基地同面積兌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三是辦理農轉非手續和就業安置。按徵收0.5畝耕地辦理1人農轉非,共辦理農轉非2263人。從XX年起,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後,不執行農轉非政策。同時,由用地單位爲土地被徵收的農戶提供就業崗位,安排了114人就業,但這樣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符合享受低保條件被徵地農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戶)。

二、存在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失去了土地,農民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農民在失地後沒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會造成大量失地農民變爲介於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新的社會弱勢羣體。土地徵用不僅沒有富裕農民,而是造成了大批農民失地失業;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差距,而是擴大了社會不公,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已成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安置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徵地農民成爲新居民後生活消費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觀事實。目前每畝水田的全部補償費大約在2萬多元,也就相等於一個普通公務員1年的工資。現在農民沒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斷的提高,他面對城鎮生活的時候需要開銷,所以補償費也是杯水車薪的。由於現在的補償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給被徵地農民帶來的深刻變化,既解決不了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更解決不了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第二,整體素質不高,失地農民就業難。土地依然是絕大多數農民、特別是大齡農民的最基本的就業崗位。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齡農民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相對低下,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他們是弱者。面對激烈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農民失地就意味着他們失去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的失地農民,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困難,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

第三,經濟收入不穩定,失地農民保障難。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徵用土地必然影響農民的生計。土地被徵用後,有些農戶能較好地運用得到的補償資金自主創業,生活穩定並有較大提高。對大部分被徵地農民而言,他們的生活水平總體上呈現“先高後低”的特徵。在土地被徵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農民閒居在家,打牌、打麻將,甚至賭博成爲日常生活的主要內容。幾年下來,正事沒幹,錢也花光了,技術也沒學,種地沒土地,工作又沒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農民都把土地補償費用到住房的建設修繕、婚喪嫁娶、購置生活消費品,以及清償債務等方面,沒有將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導致失地後往往也就喪失經濟收入來源。隨着時間的推移,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將會因就業發展能力、社會轉型能力等等,導致生活水平出現很大的差異。特別是以土地經營爲主、文化程度較低、社會轉型能力較差、消費沒有計劃靠徵地款來維持生計的被徵地農民,幾年後徵地款“吃”完,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生活沒有保障。

第四,相應的制度不健全,失地農民管理難。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徵佔,就意味着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以後,沒有低保,沒有社保,處於無地、無業、無保障、無創業資本的“四無”狀態,造成了“種糧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情況,生活在城鎮的邊緣,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爲城市貧民,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優惠政策,不僅計劃生育等政策執行難,而且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制約着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進程。

三、對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議

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議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土地對於農民來講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即:所有權功能、就業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時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續功能,只要土地在,農民可以祖祖輩輩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徵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爲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爲代價降低建設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換到農民的保障” 的原則,根據被徵土地的原有收益、未來用途、區位、質量、供求關係等綜合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被徵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要,依法制定評估辦法,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以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經濟條件來確定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的依據。按照安置農民的實際社會成本,制定出補償安置最低標準,改進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完善補償機制。

(二)採取靈活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要改變目前一次性貨幣安置爲主的做法,採取形式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給被徵地農民提供一條能夠確保長期生計的出路。一是預留地安置。政府在徵地時爲完全失地的農民代徵15%左右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蓋標準廠房、市場等用於租賃、經營或作價入股,以保證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二是採取土地流轉的方式(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將收益的50%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其餘直接分配給農民。三是實行宅基地安置。對完全失地農民補償0.3——0.2畝的宅基地,一方面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居住問題,另一面方面可建蓋房屋可用於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補償費用分配機制。可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的一部分發放給被徵地農民,保障其當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爲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解決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三)認真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大力推進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解決目前失地農民存在問題的關鍵。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結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建立與之相適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換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發展機制。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爲就業培訓重點,以大齡和老齡人羣爲社會保障重點。

1、着力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首先,轉變被徵地農民的就業觀。大部分的被徵地農民對就業缺乏市場意識,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幫助被徵地農民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擇業觀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徵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農民失去土地後,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除去合理支付貨幣補償以外,還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要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就業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安排專門的資金,開展針對被徵地農民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提高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失地農民通過就業培訓打開就業渠道,爲失地農民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再次,做好就業援助工作。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貸免扶補”的就業帶動創業政策的要求,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分類納入城鄉就業體系,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力度。一是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按一定比例優先符合就業條件被徵地農民就業。二是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4050”人員及其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積極開發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弱勢羣體的生活和就業困難。

2、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政發〔XX〕226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採取基本生活補助、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辦法,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導、個人自願、以支定收、適度保障,繳費標準與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民收入的實際情況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不低於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參保範圍。被徵地人員是指永平縣轄區內有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格,其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徵用,徵地時的在冊農業人員。以戶爲單位,土地(指按永平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積以農經部門丈量面積爲準)被完全徵用或徵地後以戶爲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均爲參保對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補助。被徵地時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生活補助。二是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時年滿16週歲且不滿60週歲(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基金來源。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單位,按使用每畝土地不低於4萬元的標準繳納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費;二是政府從土地純收益中安排10%的資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金收益;四是政府補助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五是其它來源。

第四、繳費及補助標準。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金由農民個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標準根據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的承受能力來確定,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補助50%,由個人繳納50%。政府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均有權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待遇的發放。一是基本生活補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60週歲以上的徵地養老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後之下月開始,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按啓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補助費,直至死亡。二是基本養老保險。16週歲至不滿60週歲被徵地農民,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根據雲南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計算相應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縣啓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從統籌賬戶中補足不足部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2)實行生活補助。對縣人民政府具體政策實施後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人員且土地被完全徵用的人員不列入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範圍,一次性發給徵地生活補助,其今後的就業和養老問題自行解決。

(3)醫療保障。被徵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參保方式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4)實行最低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後在未到達領取年齡前,生活水平達不到我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納入保障範圍。依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總之,積極探索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是堅持以人爲本、貫徹科學發展觀、執政爲民的具體體現,是國家重點建設、重點項目順利實施的關鍵,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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