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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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人,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生力軍。然而,隨着時代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已成爲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有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齡與70年代相比提前了兩到三歲。從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自現行刑法頒佈實施時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審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間,年齡最小的16歲,主要涉及盜竊、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案件。而到了XX年,審結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爲15件。近兩年,即XX年和XX年,每年所審結的此類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齡化的現象更加明顯,出現了多起剛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類型更廣,涉毒案件出現並明顯增多,甚至出現了姦淫幼女、投毒等嚴重的刑事犯罪。而數年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國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國小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極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爲主。從涉案的罪名來看,盜竊是城鄉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發案件,涉毒、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是城鎮待業未成年人的多發案件,而姦淫幼女、投毒則基本發生於農村未成年人。而從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看,無論是城鎮的還是農村的,家庭管教條件有限,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很多都是貧困家庭。從這一組數字不難看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這樣的特點:一是待業青年多,甚至還有不少的在校學生;二是十六、七歲的多;三是國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經濟狀況差的多。這一現象與全國的普遍現象相一致,其飆升數字的背後正說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上升的嚴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討未成年人時期的年齡特點及其與違法犯罪的關係,對於預防和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改造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謂未成年人,按心理學劃分年齡段是指少年時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歲至十七、八歲。由此,我們不難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人許多正處於“心理上斷乳期”,又稱“情感上的暴風驟雨期”,處在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要麼是由於剛處在青春發育期,他們的大腦發育還不健全,學習到的全部都是書本知識,對於很多的社會現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壞,是美是醜,是被法律所保護的還是違法的,這樣,就很難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違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要麼就是由於身體各項機能已經基本上發育成熟,獨立意識大爲增強,力圖擺脫對父母的依賴,對社會、對人生、對自己的未來的生活設計,都有自己的主張,而對困難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較差,遇到失敗容易灰心喪氣,甚至自暴自棄,破罐破摔,走上報復社會、與社會對抗的違法犯罪道路。被告人林某曾經是東北一所中專校的學生,後因犯錯誤被學校除名,其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嚴重偏斜,返鄉後便四處漂泊,1999年開始盜竊,但作案後又有深重的負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醫生治療,後在心理醫生的勸說及陪同下向公安機關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XX年1月被減刑提前釋放後,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當他看到自己的母親含淚從拒絕收留他的親戚處回來後,他那僅僅是想在這個當包工頭老闆的親戚處謀一份簡單工作的願望破滅時,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絕望一下佔據了他的整個身心。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惡的手,在短短1年內,瘋狂流竄作案52起,盜竊物品價值計人民幣123000餘元,基本被其揮霍。法庭上,他顯得異常的冷靜,但對自己的剖析卻是深刻的:“對社會、對家庭我都是有罪的,當我每次盜竊後都會有深重的負罪感,但又不能自撥,於是我就用偷來的錢酗酒,天天吃在飯店,認識的,不認識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請客,以此來麻醉自己。”庭審後,合議庭的每一個人都感到一種深深的壓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時,都在議論同樣的話題,如果他的那個親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們的社會能給他多一點的機會,如果他自己再堅強一點,他是完全有可能擺脫過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2、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肥沃土壤”。社會中出現的拜金主義思潮、“黃賭毒”現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財富的兩極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將“不勞而獲”的思想合理化,錯誤地將犯罪當成致富的正當途徑和門路。還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學業無成,對前途倍感渺茫,又眼高手低,不願意在社會這一大市場中去尋找自己的位置,謀取生存手段和技能,便整日沉溺於網吧、遊戲廳中。久而久之,當家長出面阻止繼而斷絕其經濟來源時,違法犯罪便成了他們謀財的首選方法。被告人尹某某曾經以全鄉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了省重點高中,進入一中後,城裏的很多東西讓他好奇,從此,他迷上了網吧、遊戲機室,從一開始的曠課,到後來的偷盜,越走越遠,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斷送了自己原本可以爭取到的美好前程。 3、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當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言傳身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家庭結構失調,家長不良言行的薰染以及教育方法的不當都極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生活在父母離異的家庭,父親曾3次因犯罪被判過刑,就是在這種環境的影響下,年輕的他也犯了盜竊罪,受到了刑事處罰。 4、學校教育重智輕德,教育方法陳舊,忽視品德教育,不顧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對成績較差的學生管理不力,尤其是一些學校缺乏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極爲淡薄和貧乏,對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律,在犯罪作案過程中難以自我控制,很難考慮到其所作所爲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審理被告人寧某(16週歲)姦淫幼女一案過程中,寧某當庭爲自己辯解,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是早戀中的越軌行爲,是雙方自願的。他根本不懂得,在我國,與不滿14週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也是犯罪行爲,這足以顯見被告人在法律上的無知。 從上述成因我們不難看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有個人的原因,也有家庭、學校、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對策

社會的因素,因此,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應從這幾方面尋找突破口,甚至應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作用。 首先,從家庭、父母的角度來說,對孩子僅僅有愛是不夠的,缺少愛也是萬萬不行的。不良少年往往成長於兩種家庭環境中,一是過於溺愛,一是疏於管教,無人管束。而不論生長在哪種環境中,對於孩子來講都是不幸的。前者易養成固執、任性、傲慢的個性,而後者則易養成自由散慢的習慣。真正的愛需要愛撫、親情和慰藉,更需要管理、教育和約束。只有每個家庭都真正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才能多爲社會培養一個有用人才,少一個不良少年。 其次,從國家的教育制度和體制上應加以完善,應考慮實行12年義務教育。現行的9年義務教育制度,使爲數不少的未成年人過早地流入了社會,這部分人一般都在十五、六歲之間。這個年齡段正是學知識、長身體,開始自己觀察社會的黃金時代,是似懂非懂,懵懵懂懂,什麼都想試的時代,更是可塑性強,自律性差的時代。此時,讓他們做工做不好,叫他呆在家裏呆不住,而且國中輟學只能參加簡單勞動,獲得簡單社會報酬。但是,精神生活的成本即爲了獲得精神上滿足所浪費的生活資料與文化消費成反比。國中畢業生這樣的低文化水平,只有吃、喝、玩、樂才能在精神上得到滿足,這就產生了一個矛盾,即低勞動收入與高生活消費慾望的矛盾。在這一矛盾存在的情況下,當孩子本身的自制力不強,又沒有受到家庭嚴格管教約束時,就容易走上彎路。從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大部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國中以下文化水平,這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同時也表明實行12年義務教育的緊迫性。這幾年,國家在高等教育上能加大投入,逐年實行擴招,想必就是從教育下一代的角度所做的考慮,實行12年義務教育也不是未嘗不可的。當然,無論現行的9年義務教育,還是期待中的12年義務教育,歸根到底還是要落到學校教育的實處,這就要求每一所學校,無論是普通中學也好,重點中學也罷,在抓學生文化學習的同時,應注重對學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增強孩子的是非觀念、法制觀念,培養學生的良好道德情操。對錶現不好、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教育幫助爲主,不能動不動就採取處分、除名的過急方法,力避學生自暴自棄,產生對人身的消極態度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遠。 再其次,社會應切實承擔起對未成年人應有的責任。首先,應加大淨化社會環境的力度,將“黃賭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對網吧、遊戲機室進行嚴格的監管,杜絕未成年人染指其中,受到污染。其次,應努力提供就業機會,使閒散於社會中的未成年人(這裏當然指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對於低學歷的未成年人來講更是不容樂觀。儘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不屑於一般的社會簡單勞動,但客觀地看到,並不所有的人都能得到就業的機會,哪怕是從事簡單社會勞動的機會。應當說,還是有不少的未成年人願意通過自己的勞動來養活自己、維護家庭的。只要社會多提供一些就業機會,讓這部分過早走出學校大門,失去社會約束的人重新受到約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樹立生活的信心,那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勢頭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最後,司法機關應轉變執法理念,真正將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落實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執法過程中來。近年來,各級司法機關都將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傳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校聯繫、少年維權崗所開展的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這些方式往往是針對在校學生進行的,而不在少數的過早流入社會的未成年人,往往處在法制教育的盲區。而正是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於違法犯罪的主要羣體。因此,這有待於司法機關的法制教育往更實在、更廣泛的層面不斷髮展和深入。而對於已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應切實體現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應將是否是初犯作爲一個重要的處理情節。因爲,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講,他們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都有重新做人的願望,特別是司法機關介入後,對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響了一記警鐘,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因此,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爲公安機關來講,對於能不送勞動教養的可不送勞動教養,能不逮捕的儘量不捕;對於檢察機關而言,能不訴的儘量不訴;而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於具備緩刑條件的,則儘量適用緩刑。這麼做,不僅能體現法律和政策的寬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能夠避免未成年人進入~所、看守所、監獄以後更深的感染,對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總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是一個系統工程,有賴於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只要我們高度重視這一問題,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一定能達到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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