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常見問題的調查報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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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現象比較明顯。這裏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時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時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況。由於這類案件日益增加,已成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特殊現象,有關部門應給予關注。本文從案件特點入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長環境進行深入分析,並試圖提出有效對策加以改善。

未成年人犯罪常見問題的調查報告大綱

兩年間,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15.44% 。

一、案件特點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未成年人佔總數的92.5%;第三次受到處罰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處罰的有1人。

(二) 從重新犯罪的時間間隔上看,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犯罪現象明顯。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佔總數的47.5%。從時間間隔上看,初次與重新犯罪間隔3年以下的佔總數的45%;間隔3年至6年的佔總數的22.5%;6年至10年的佔總數的15%;間隔10年以上的佔總數的17.5%。

(三) 初次犯罪與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與其犯罪間隔成反比。犯罪間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後觸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爲61.1%;犯罪間隔爲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後觸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僅爲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間隔時間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暴力型或財產型犯罪,判處刑罰相對較輕;而犯罪間隔時間較長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種類較多,情節也趨於嚴重,被判處的刑罰多重於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團伙犯罪現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顯。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時互相撐腰、壯膽,所以團伙犯罪現象比較明顯;但在重新犯罪時,由於其年齡、身體的增長,多數不需要其他人的協助,單獨實施犯罪行爲。

(五) 從犯罪動機上看,再次犯罪的動機比較單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時的動機比較多樣:有爲泄私憤故意傷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響一時衝動的,有精神空虛尋釁滋事的,還有的是爲獲取金錢;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時目標明確,絕大多數是爲了獲取不義之財。

(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後絕大多數流向社會,外來務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監督約束。在實踐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類:或是被送往工讀學校,或是被開除學籍推向社會(一般學校都有規定,只要受到刑事處罰就要開除學籍,判處緩刑也不例外)。而不願接受工讀學校嚴格的管理而拒絕入校的未成年人,實際上等同於流向社會。實質上多數犯罪的在校生沒有返校學習的機會,只能與社會青年混在一起。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來京務工人員來京後處於遊蕩狀態,沒有相應監督機構,在服刑期滿後如無正當工作,很多會再次犯罪,成爲慣犯。

(七) 暴力型犯罪主體在犯罪前多受過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學生所在學校的周邊,往往存在不良社會氛圍:如高年級同學或退學同學的攔路滋擾,社會青年的敲詐勒索等,一些處於城鄉結合部的學校尤爲嚴重。由於學校及相關部門沒有有效措施,或是沒有長效治理機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發生變化,不認爲這種現象是犯罪,反過來拉幫結派,以暴治暴,從暴力受害人轉爲加害人。

(八) 犯罪主體的家庭教育多存在問題。不論是來自離異家庭還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長對未成年人疏於管理或是隻知虛寒問暖、對其精神世界一無所知的狀況。特別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後,家長沒有給予足夠的關心和正確的教育引導,沒能及時將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層原因分析

(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況值得憂慮。一些未成年人由於交友不慎或是一時衝動觸犯法律,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或是執行刑罰期間,在牢房內受到同號犯人的教唆、傳染,會沾染上很多不良習氣,甚至學習到各種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滿釋放時已經變成“五毒俱全”的社會不穩定人員。這樣的關押環境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 令人驚異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爲恥。“坐牢前受氣捱打、坐牢後揚眉吐氣”的奇特現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於“揚眉吐氣”的快樂中。一些問題少年和社會青年有欺軟怕硬、欺善怕惡的心理,對在校學生頤指氣使、連打帶罵,對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則存在懼怕心理,唯唯諾諾。由於未成年人思想單純,不會體會到受刑事處罰對自己一生的長久影響,在短期內會認爲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負過自己的“敵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資本,可以召集衆多社會青年對以前欺負過自己的人進行報復,而不必擔心遭受襲擊。

(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確認識“從輕減輕處罰”的涵義。在其 看來,犯罪被抓也不過是被取保候審再被判處緩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輔導沒有跟上的情況下,法律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懾力大大減弱,使未成年人產生“犯罪也不是什麼大事”的思想。

(四) 沿襲以前的不良生活習慣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誘因。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後或是刑滿釋放後,多賦閒在家,一時難以重新迴歸社會,而原來的朋友都找上門來,不良生活習慣繼續延續,未成年人的行爲就在不構成犯罪與構成犯罪的邊緣徘徊,很容易再次觸犯法律。

(五)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裏矯正工作缺失嚴重。在現階段,單純法律懲罰不能達到教育矯正目的;而學校老師在課餘的簡單說教,無法成功完成心理矯正輔導;如果家庭又沒有做到耐心幫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沒有家長關心),又將其推向學校和社會,未成年人有一種被拋棄感,繼而在不良社會青年的小團體中尋求歸屬,爲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筆。

(六) 學校和有關部門對校園周邊的治理缺乏實效。在當前的一些學校,老師們在保證教學質量之餘,多以“保證學生在校時間安全”爲標準進行管理,對學生走出校園後遇到的問題無暇顧及,使得學校周圍發生的社會青年滋擾學生現象比較突出。學生輕則被搶走小額金錢,重則被毆打至傷,嚴重危害了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的人生觀,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進而發展爲“以暴制暴”,從受害人變爲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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