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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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涉衆型經濟犯罪的現狀及危害

對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

涉衆型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經濟運行領域裏,以高額回報等虛假信息爲誘餌,以衆多不特定受害羣體爲對象,以非法牟取鉅額錢財爲後果,以變化多端的作案手法爲特徵,給羣衆財產安全、經濟運行安全、社會穩定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的經濟犯罪。

(一)當前涉衆型經濟犯罪呈現爲“四個相對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額巨大,大案要案相對集中。平均個案犯罪金額超過4148萬元,涉案金額最大的“億霖木業”案,爲16.8億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13件,如“億霖木業”、“奶牛銀行”案等。“黑洞”效應和“滾雪球”效應明顯,隨着犯罪的持續,捲入的人數和資金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其次是涉及領域廣泛,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涉衆型經濟犯罪遍及證券投資、房地產、車輛租賃、網絡電信、戶籍公證、環保福利、網絡電信、勞務輸出、入學就業等衆多行業領域,主要以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5種犯罪爲基本類型。

再次是受害人員衆多,維穩壓力相對集中。受害人總數達到94621人,個案平均超過800人。其中,人數最多的“億霖木業”案,受害人達2.3萬餘人。受害羣體不僅與犯罪領域、犯罪類型直接相關,而且受害羣體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婦女等人員居多,同時受害羣體串聯聚集效應在放大。

最後是疑難爭議交集,辦案難點相對集中。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與違法犯罪相襯托、真實項目與虛假承諾相交織、正常交易與違規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僅增加了投資者等受害人甄別的難度,也造成了打擊處理中的“六難”,即取證難、定性難、查處難、追贓難、協作難、案了難。

(二)涉衆型經濟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當前一些經濟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嚴密、管理不嚴格、監管不到位等漏洞進行的經濟犯罪活動不斷增多,其中涉衆型經濟犯罪顯得尤爲突出,不僅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而且對社會穩定的影響越來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經濟損失巨大。涉衆型經濟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後果就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對每個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絕對數值並不太大,但考慮到這些受害人本身的經濟狀況,尤其是對於老年人、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低收入人羣等,這些數目不大的損失往往是其今後用於生活、養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積蓄,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響將十分巨大。

二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局面。包括三個層面:其一,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部分受害人“投資”並未徵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勢必影響家人關係,嚴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間的影響。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薦,“投資”一旦受損極可能將責任歸於引薦者,給原本和諧的社會關係蒙上陰影。其三,對社會的影響。由於受害人衆多,造成的損失對生活影響頗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滿而羣體上訪,有的甚至演變發展成爲羣體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會經濟安全。與直接侵害個體的刑事案件相比較,集資詐騙、非法吸存、傳銷等涉衆型經濟犯罪活動,觸及的經濟領域更廣,涉及的流動資金更多,危及的經濟安全更深。{4}相對於犯罪金額而言,涉案資金的數額更爲龐大、流動更爲頻繁,對金融安全構成了威脅。如“倫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過非法網絡平臺,開展非法期貨交易金額高達771億餘元,是犯罪金額8000萬元的幾百倍。

四是社會信用體系受創。深層次危害之一就是對正在重塑中的社會信用體系基礎——政府公信不失爲一種打擊。其一,部分機構受矇蔽爲不法分子的行爲提供幫助,出面爲不法行爲宣傳助勢,有的甚至以單位名義參與其中,雖本意爲發展本地經濟或爲羣衆謀取福利,但無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辦案單位間的不協調,由於辦案人員的行爲或言論不當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處理較爲普遍,訴訟進展不一帶來裁判不統一。如“碧溪廣場”案刑事判決生效後,相關法院又陸續撤銷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決,不僅耗費司法資源,而且有損司法公信。

二、涉衆型經濟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徵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掌握涉衆型經濟犯罪發展演化的途徑之一。

(一)當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體現爲五類

第一類是高收益理財類。在改革開放不斷髮展和深入的新形勢下,近年來爲擴大內需,國家政策鼓勵消費和投資,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機,以高利率或者高回報爲誘餌,採取虛假承諾方式騙取錢財。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財。如紀明榮詐騙案,虛構與他人共同經營中央空調生意、經銷家用電器需要資金等事實,以給付高額利息(3個月16%)爲誘餌,採用借款方式,騙取數十名受害人的1500餘萬元。二是零風險式投資。如田成志集資詐騙案,以與他人合作經營爲名,採取編造虛假合作項目,並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書等方法,以投資零風險及高額回報爲誘餌,騙取82名受害人的830餘萬元。三是合作經營式投資回報。如常衛東集資詐騙案,明知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且投資能力不足,以合作經營藥品代理銷售並許諾年息高額回報爲誘餌,先後騙取725萬餘元。四是出租經營式租金收益。如谷慶合同詐騙案,在互聯網上發佈租車信息,以私人用車爲名,承諾支付高額租賃費,先後騙租32人的轎車48輛,然後再將轎車抵押借款,承諾支付高息,再度騙取40人的435萬餘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資。如鈕慶生集資詐騙案,以在河北懷來經營葡萄園及建葡萄酒廠項目等爲名,以承諾每日返息2.5%、5日結息作爲回報等高額利息爲誘餌,採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額合同義務的方式騙取錢財。

第二類是概念化炒作類。利用新的經濟概念和經濟模式的專業性,偷換概念,編造一些貌似合法的專業經濟術語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將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爲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如陳威華非法經營案,謊稱與北京佳美口腔醫院連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僞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權證,誘騙他人購買原始股。二是以養殖、種植、合作造林等爲名目的聯營入股返利。如“奶牛銀行案”,被告人陳連君等人策劃了所謂理財產品“荷斯坦a計劃”,即以蒙京華公司爲銷售主體,以每單位2.5萬元的價格出售奶牛,與購牛客戶簽訂買賣合同、養殖租賃合同,承諾給付租金、期滿後保本回購。三是投資商鋪、展位經營權等爲名目的購後返租。如“碧溪廣場”案,犯罪分子將碧溪家居廣場樓層進行網格式等份劃分,採取委託經營的方式,向社會公衆出售附租約的產權式商鋪,非法吸收資金7億餘元。四是以促銷爲名的消費返利。如姜佔臣非法經營案,以香港億盟國際公司代理商的名義,採用“消費創富”、“賣二贈一、循環返利”的網絡營銷模式,通過籤協議書認購商品,發展購物人員加盟入會,以上線會員發展下線會員滾動促銷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五是以專賣、代理、加盟爲名進行的傳銷,以及網絡傳銷。如曾森火合同詐騙案,被告人以經營咖啡連鎖店、招募連鎖經營加盟商爲名,採用簽訂加盟合約書、收取加盟費的手段騙取錢財,騙取數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費240萬元。六是通過非法網絡平臺,採用集中交易的方式,開展期貨交易。如盧櫻非法經營案,利用倫亞領先公司的名義,通過非法網絡平臺,採取了保證金、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雙向交易、對衝交易等交易機制,招攬社會公衆客戶,擅自開展無實物交割的黃金標準化合約交易。

第三類是公益籌資類。犯罪分子利用當前社會正着力發展養老、醫療等關係國計民生事業的契機,虛構或利用各種福利組織、公益機構甚至國家機關名義,以籌措發展基金、繳納基本費用、查處違法行爲等名義,騙取社會公衆。一是籌建行政機關類。謊稱要設立行政事業單位,如章寧泉合同詐騙案,虛構“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將設立各地分支機構、辦事處,以招收地方調查員、享受公務員待遇爲誘餌騙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業類。如張田集資詐騙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總會”名義,謊稱召開“世界和諧博愛大會”由世界各國政府、世界500強企業建設“敬老都”等養老機構,以捐助愛心款、發展愛心大使等爲名騙取錢財。三是生活設施類。宣稱要增設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先行收取材料費、初裝費等圈錢騙取。如高峯詐騙案,採取散發安裝直飲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預存水費”、“水費賬戶保證金”爲名,騙取2800餘戶居民錢財。四是電信詐騙類。藉助電話、手機通訊手段,假以銀行卡欠款、手機欠費、親人住院交費、訴訟強制扣劃等名義,大肆盜取個人信息後騙取錢財。如黃明章等詐騙案中,犯罪分子假冒電信局職員,虛構事主信息被盜用、名下電話欠費等事實,騙取受害人。

第四類招牌式引資類。藉助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傾向、扶持發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業急於招商引資的心理,實施經濟犯罪。一是招商引資類。如黃德科集資詐騙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帶動一方羣衆致富”旗號,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扶貧辦”名義,“大張旗鼓”地帶領數十名受害人實地考察貴州遵義地區,最終以開發杜仲項目爲名騙取500餘人款項。二是融資評估類。如鄭奎瑜合同詐騙案,謊稱聯工發國際投資公司是聯合國駐華機構,即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投資促進辦事處的戰略合作伙伴,對公司企業項目評估後可引來外商投資爲誘餌,以評估費名義騙取。三是諮詢中介類。如陳慧根合同詐騙案,以東方舵手信息諮詢公司名義,謊稱能幫助事主成功介紹加工、融資業務,以收取會員費、信息諮詢服務費、編輯費、業務擔保費、接單費爲名行騙。

第五類是關係型幌子類。屬於經久不衰的傳統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謊稱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關係,擁有特殊渠道,能爲受害人解決入學、就業、購房、戶口、社保等困難和問題。一是優惠買房類。如王媞詐騙案,編造虛假身份,虛構能買到低於市場價格商品房的事實,在北京市公園大道等小區租賃多套房屋後冒充待售,騙取33名購房人的6000萬元。二是入學就業類。如步玉程詐騙案,謊稱能夠以少數民族特招生等名義辦理學生到北京工商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就讀事宜,騙取33名受害人的560餘萬元。三是戶籍社保類。如王雪嬌等詐騙案,謊稱能夠辦理一次性買斷工齡等形式的社會保險手續,通過發放僞造的退休證等方法,先後詐騙390餘名受害人的2700餘萬元。四是超值消費類。如呂麗莉合同詐騙案,冒用北京新華國際旅遊公司出境中心的名義,虛構能夠組織“低團費”、“零團費”出國旅遊的事實,騙取110餘名受害人的783萬餘元。

(二)涉衆型經濟犯罪的六大特點

一是騙局緊隨市場熱點,呈現合法投資外衣。犯罪分子精心設立各種騙局,利用新生事物,結合市場熱點,以新的投資模式、新的經濟概念、新的市場招牌誘騙投資人。

二是犯罪活動升級迅速,採取職業化運作。從發展演變過程看,涉衆型經濟犯罪在近十年間實現了“三級跳”,已從較爲單一的非法傳銷活動,由以非法吸存、集資爲主的詐騙類涉衆型經濟犯罪,過渡到多元化涉衆型經濟犯罪階段。

三是犯罪組織結構嚴密,呈現傳銷式、家族式特點。上下線利益關係緊密依附,犯罪組織結構嚴密。特殊的親情關係既鞏固了犯罪組織結構,又易形成案發後的“攻守同盟”,給查處打擊治理工作帶來障礙。

四是現代手段立體包裝,公開化、網絡化明顯。一改傳統的偷偷摸摸形象,大張旗鼓宣傳,藉此誇大經營規模、盈利前景,已成爲典型。同時涉衆型經濟犯罪紛紛觸網,越來越多地通過網絡實施。

五是侵害目標的針對性強,受害羣體多元化。涉衆型經濟犯罪侵害目標針對性強,對於不同領域的不同類型犯罪,預先圈定受騙人羣,導致受害人呈現出羣體化、多元化等新特點。

六是跨區域作案高發,出現境外跨國聯合犯罪動向。部分犯罪人利用境內外經濟發展程度差別、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跨境聯合犯罪趨勢明顯,境外新型犯罪被不斷“嫁接移植”引進。{6}

三、涉衆型經濟犯罪多發高發的四大誘因

犯罪原因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每一種犯罪的產生都有其在那個時期所特定的深刻的社會、經濟層面的原因,涉衆型經濟犯罪也不例外。{7}我們綜合分析犯罪現象原因、犯罪類型原因尤其是個案犯罪原因,認爲當前涉衆型經濟犯罪多發高發,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是民衆投資需求擴大、金融制度供給不足、投資渠道相對狹窄的矛盾,是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經濟誘因。一方面是社會閒散資金、民間資本相對充足,另一方面是傳統投資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資本與投資的相對落差。{8}部分羣衆急於投資,對犯罪分子虛構的高額回報項目,完全消除了防範意識,最終導致糾紛不斷、損失慘重。

二是投資者理性投資意識的欠缺和市場誠信的缺失,是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多發的社會因素。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社會意識形態、社會心理等結構要素之間未能得到協調發展,社會財富的積累、公衆投資的亂象、市場誠信的缺失等社會結構要素的失衡,不僅造成盲目投資、不當投資佔多數,而且投資經驗遠遠不足,在投資項目的選擇、投資風險的規避、投資項目的監督等方面缺乏理性投資意識,爲犯罪者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機。

三是管理機制失調和預警機制失靈,是導致涉衆型經濟犯罪預防防範不力的關鍵因素。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期間,舊的體制已被打破,新的體制尚未完全形成。不僅存在打擊涉衆型經濟犯罪的法律適用盲區,而且存在審批把關不嚴、對失範行爲疏於防範、跟蹤監管機制滯後、網絡監控不及時、媒體對於各類投資廣告怠於審覈等現象。

四是協作機制不完善,司法對接不暢通是造成涉衆型經濟犯罪打擊懲治相對滯後的機制原因。在打防涉衆型經濟犯罪工作中,雖然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建立了有關工作機制,但圍繞綜合治理的整體佈局,仍亟待形成運行高效、協調到位的工作機制。尤其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上,行政執法機關主動配合上仍須進一步加強。

四、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暴露出三類警示

在動態、多元的社會條件下,社會管理工作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管理的粗放、零散、被動等難題也進一步暴露和顯現。

警示問題一:行政機關有失職瀆職行爲

第一,客觀上提供便利,如黃得科等集資詐騙案中,不僅成功租賃某機關辦公場所,而且冒稱行政官員接待前來考察的投資者,營造實力雄厚、正規經營的假象。

第二,間接幫助犯罪,行政失職爲犯罪行爲所吸收。如上述黃得科等集資詐騙案中,犯罪分子先行騙取來京招商引資的某縣政府人員信任,隨後與政府簽訂開發杜仲協議,縣政府、市計劃委、市林業局等單位“一路綠燈”批准立項。

第三,嚴重失職瀆職,審批權限存在濫用現象,甚至徇私舞弊、違規審批。如“億霖木業”案中,某市林業局向億霖公司提供800本空白林權證,由億霖公司自行填寫製作,尤其是明知林地超售情況下索要億霖公司3萬元複查費,然後不了了之。

第四,行政執法不嚴,未及時查處打擊涉衆型經濟犯罪。如“平谷大桃”非法集資案中,其間某區公安分局曾會同工商、審計等部門聯合調查,查明涉嫌非法吸存公衆存款6000萬元的情況下未嚴格執法,造成了犯罪和損失的擴大化。

第五,徇私枉法犯罪。如“億霖木業”案查處中暴露出某市林業局副局長任某受賄44萬元的事實。任某通過召開會議、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各區縣林業局全力支持億霖公司收購林地,事後收受賄賂44萬餘元。

警示問題二:媒體等機構的社會責任缺失

首先,媒體社會責任缺失。實踐中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甚至連同廣告主在內“三位一體”,無法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導致虛假廣告屢禁不止。

其次,名人明星的社會責任。“代言門”就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誠信喪失、道德滑坡。社會道德風尚的建設人人有責,名人作爲公衆人物應更多地承擔社會責任。

最後,中介機構一味講求經濟利益,暴露出房產中介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社會責任問題。

警示問題三:司法辦案機關的協調處理問題

其一,受害人接訪處理問題。如“碧溪廣場”案中,圍繞主犯王寶平,受害人就分成“倒王派”、“保王派”。前期疏導解釋不夠,導致受害羣體對立情緒持續發酵。

其二,司法辦案不同步、不協調難題。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刑民交叉問題、補充起訴等相關程序處理難題。

其三,追贓“老大難”問題。118件案共追贓87383萬元,總追贓率不足18%。其中37%的案件追償率低於5%,70%的案件追償率低於20%,僅有5%的案件追償率超過50%。

其四,政府補償問題。在攀比性信訪嚴重的狀況下,“政府埋單式”解決可能會成爲示範,助長一些受害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預期。

五、治理涉衆型經濟犯罪的具體對策和建議

治理涉衆型經濟犯罪的核心內容包括預防、控制和打擊,作爲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的總體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一體化防範、全程化預警、流程化處置、多元化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治理涉衆型經濟犯罪必須堅持的四項原則

一是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綜合治理原則。建立黨委、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共同防控、一體治理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堅持案件辦理和維護穩定同步推進原則。樹立辦案要服從、服務於大局的理念,堅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體要求。

三是堅持追贓最大化和損失最小化的原則。一方面要嚴厲打擊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積極爲受害羣衆挽回經濟損失。

四是堅持綜合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職能優勢原則。公、檢、法在刑事司法處理中,通過專案辦理、聯席會議、提前介入等機制,豐富案件處理的協調統一機制。

(二)辦理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經驗

一是始終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執法理念。處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既要考慮如何減少社會負面影響,降低社會危害性,又要顧及打擊犯罪後所產生的社會效果。

二是始終堅持執法爲民與執法必嚴相結合。做到重點問題不含糊,原則問題不退讓,案件定性上需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認定。

三是始終正確把握打擊的最佳時機。處置涉衆型經濟犯罪,介入打擊的時機選擇,直接關係到案件最終處理的效果。具體要做到介入處理時間要早、從介入到處理要快、扣押登記財產要及時。

四是始終堅持一體化審判工作格局。強化樹立審執相承、審執兼顧的意識,形成“立審執”兼顧格局。

(三)完善涉衆型經濟犯罪治理策略的對策建議

一是雙管齊下,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金融機構應該考慮針對不同的人羣需求,以及不同的資金量而量身定製適宜的理財產品。適時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從民間融資的風險機制、利率管理等方面規範民間融資行爲。對推向市場的一些新興行業(如託管造林業)進行規範化管理,使之成爲一種真正的投資渠道。

二是加強監管,健全完善投資主體的有效監督途徑。政府各職能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提升綜合監管能力,爲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在加強市場外部監督的基礎上,要加強投資主體的內部監督。

三是嚴格執法,健全嚴格的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加強對執法者經濟法律和金融知識的培訓,提高對涉衆型經濟犯罪的識別能力和執法能力。規範招商引資行爲,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企業投資能力、相關資質要嚴格審覈,慎發批覆性文件。

四是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改變社會管理相對落後局面。健全人口動態服務管理機制,深化“以業控人、以房管人、以證管人”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模式。推動加強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與履行,要從立法上樹立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強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責任。

五是加強自我防範,理性對待投資,增強甄別能力。強化理性投資意識,做一個真正意義上合格的投資者。各類新型金融、投資、理財產品推出時,切實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

(四)有效治理涉衆型經濟犯罪的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宣傳預防工作機制,解決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導,將防線納入社會公衆之中防範得早的問題。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加強典型案例宣傳,積極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喜聞樂見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涉衆型經濟犯罪活動的特點、表現形式和慣用手法,促使民衆增強識別和判斷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解決涉衆型經濟犯罪預警得快的問題。不僅要建立全國性聯網資料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且要着力發揮信息情報優勢作用,做好基礎性情報的收集和分析。圍繞重點區域,加強收集成因信息;圍繞重點羣體,收集掌握動態信息;圍繞敏感時期,收集反饋維穩信息。

三是建立完善專業化的破案打擊機制,解決涉衆型經濟犯罪打擊得準的問題。針對涉衆型犯罪案件的特點,公檢法機關有必要組建專業化的辦案小組,把打擊重點放在案值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非法吸存、集資詐騙、非法傳銷、合同詐騙等大要案上。

四是建立長效化的追贓機制,解決涉衆型經濟犯罪“追得到贓”的問題。堅持“人贓並重”的原則,通過建立預審時財產申報與登記、財產舉報獎勵、長期化追贓、涉案財產公開處置等機制,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積極追贓,儘可能地防止涉案財產流失,保障追贓的效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聯動式司法辦案協調機制,解決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刑事司法處理刑罰得嚴的問題。正確認識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促進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正確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精神,正確把握從嚴與從寬的民意基礎和社會效果,達到遏制涉衆型經濟犯罪的綜治效果。

六是建立完善預防處置危機工作機制,解決因涉衆型經濟犯罪引發羣體性事件控制得住的問題。建立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定期將案件辦理進程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完善告權工作規範以保障知情權,可借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公告告知制度。加強受害人溝通安撫工作,建立受害人對話機制,探索受害人訴訟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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