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環節涉法上訪案件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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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人民羣衆民主及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近幾年來檢察機關涉法上訪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偵查監督環節中涉法上訪案件所佔的比例較大。從筆者對本轄區內2003年以來200餘起涉法上訪案件的調查中發現,其中與偵查監督有關的涉法上訪案件就有53件,占上訪案件總數的26%。涉法上訪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問題;還

偵查監督環節涉法上訪案件調研報告

有部分則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節問題或偵查工作的些許失誤而大做文章,以達到自己的目的;還有相當比例的上訪者屬於無理纏訴,其中不乏惡意纏訴的,但更多的是對法律、法規的一知半解、無知、曲解而固執己見者.依法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偵查監督部門責任重大,爲此,本人就轄區內此類案件的情況談一下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案件的特點:

1、受到不法侵害後投訴無門情況下四處上訪告狀,“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數上訪人情緒偏激,接待處理難度大;

3、反映問題相對集中,大多數與自身切身利益有關;

4、反映問題大多性質嚴重。

5、反映問題既有正當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規不合理的一面。在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件中,反映問題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於對法律法規的一知半解或曲解,處理要求上隨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佔受理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二、產生此類上訪案件的原因:

(一)凸現司法機關自身的問題:

1、羣衆觀念淡薄。個別部門和執法者對工作不負責任,人浮於事,或處置渠道不暢通,使原本簡單問題不能及時處理。有的問題涉及兩家執法單位,但相關單位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見利而動,遇難題就“踢皮球”,使羣衆狀告無門,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心理上便由不信任進而產生對抗情緒,由此引發上訪告狀;有的則是羣衆觀念淡薄,工作方式簡單粗暴,而對自身問題不能正視,不僅傷害了羣衆感情,而且容易引發羣衆上訪。

2、自身素質不高。有個別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缺乏政治敏銳性,面對當事人或來訪羣衆,竟忘了自己的職責,不是做正面的引導工作,卻鼓動羣衆越級上訪,甚至爲其出謀劃策,充當“專家”、“高參”;有的則對上訪者態度惡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將其拒之門外,這些行爲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導致羣衆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降低;還有的形式上了結了案件,但對上訪人反映的問題解釋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開,沒有做好善後工作;還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訪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解決,引發其上訪不斷。

3、辦案力量薄弱。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辦理難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實阻力大、困難大。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難情緒,怕辦不好,怕惹火燒身,加之領導重視不夠,只管批閱,很少過問辦理結果,很少督辦,批過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領導不問,辦案人不辦,人爲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訪人員重複上訪。實際工作中,偵查監督部門承擔了部分處理信訪件的職能,但事實上偵查監督部門由於工作頭緒多的客觀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見肘,幹警素質有待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有待增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解決。

4、質量問題突出。凡是涉法上訪案件,大都在質量上存在問題,或是證據不紮實,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把證據沒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細、不實,取得的證據似是而非,經不起公訴檢驗,或是程序不合法、違法辦案,或是法律條文發生變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預,凡此種種,大都造成案件質量不高,誘發了涉法上訪案件的產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與人爭吵後是死於家中。偵查機關及時調查後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毆打致死的事實,雙方在村級組織及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達成了死亡經濟補償協議。事隔二十餘天后,戢某稱有證據證明其姐姐死前確實被人毆打過,要求公安機關驗屍查明死因。因證據發生了變化,公安機關在對證人詢問後,沒有及時覈實證據的真僞及證明效力,在隨後的屍檢中僅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屬生理性病變死亡,還是外因所致的問題,不能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失誤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訴請求無法得到滿意答覆,導致其連續不斷的持續上訪。

(二)顯示現行法律滯後的弊端。

我國正處於社會變革期,新舊觀念、新舊體制相互轉變,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表現在基層,特別是農村村級組織犯罪等侵犯農民利益的事時有發生,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處理,就會引起上訪告狀。此外,村官犯罪的查處具有兩可性,削弱了打擊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現行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涉嫌七種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移交由檢察機關管轄處理。因此,就由公、檢兩家管轄農村的村官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分工看似明確,但實際操作性不強,

由於農村基層組只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等因素,司法實踐中不時出現公、檢兩家相互推諉、扯皮,有時出現兩家同時介入案件的行爲,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近年來對村官涉嫌經濟犯罪查處率的降低,懲治力度不大,基層羣衆對村官司法處理結果不滿,往往引發上訪。

(三)嫌疑人鑽司法程序的“空子”。

司法部門依法辦案,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否則就是違法辦案。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一些案件因證據缺乏或者主要嫌疑人的沒有歸案,而使案件中途擱淺。但爲了保證程序合法,證據到位,有時不得不對嫌疑人採取相應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有時監視工作稍有不慎,嫌疑人便趁機逃之夭夭,使案件懸而未結。受害人一方身體的損害或財產損失無法得到彌補,受害人急切的求決心理,就可能引發上訪問題。如受害人李某因張某的傷害行爲致眼部重傷,案件移送審查批捕時,發現案件中李某的傷是否屬於張某所爲的證據不具排他性,李的眼部重傷系張行爲所致的證據不足,且公安機關收集的間接證據也無法形成證據鎖鏈,因此做了不批捕決定並列舉補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補充偵查,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此被取保候審。當公安機關證據補充到位依法批捕張某時,因執行監督不力人已不知去向。爲此,受害人李某認爲司法不公,四處上訪。

(四)上訪者“崇尚權力”思想作崇

從漫長的封建社會走到今天的中國,由於受封建專制殘餘思想的影響,“崇尚權力”在中國人觀念里根深蒂固,因此,在羣衆的心目中,權力比法律大,唯有上邊纔有“青天”,才能替民做主。所以,從客觀來說,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矛盾、上訪鳴冤雖然是根植於他們骨子裏的一個傳統思想,那麼,他們越級上訪尋找“高官青天”的舉動,就不難理解。但在衆多的此類案件中,往往有許多上訪人是主觀原因所致,大致看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羣衆法律知識不全面,依法治國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一些上訪戶由於不懂法或者沒有全面理解法律的內涵,主觀意願不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己要求得不到滿足卻固執己見,一意孤行,導致越級上訪。

2、有些上訪者是因爲鬥氣,有的是對辦案單位有意見,與單位、部門斗氣,認爲辦我案,就是整我,唯我獨尊,不能容忍工作中的些許差錯,一旦出現失誤就抓住小辮子不放,小題大做,不計成本地四處上訪。

3、有些人知道穩定的重要性,知道各級領導擔心上訪事件的發生,他們就利用這來給領導施加壓力,以達到其目的。也有少數惡意上訪者,他們的問題已經過處理,並有定論,但其對定論不滿,又不按程序辦事,尋找正確解決途徑,卻利用信訪無次數限制、無時間限制、無內容限制等寬鬆條件,時不時到上級轉一圈,或者寫封告狀信,給相關部門找點事,相關部門也就只有跟着轉圈兒。

4、羣衆法律意識特別是證據意識比較薄弱。如今老百姓打官司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中國公民往往不注重對證據的收集,致使老百姓看來有理的訴訟因證據方面的原因而敗訴,於是開始長期的申訴之路,但又因場景的變化,重新取證又不可能,司法部門也無法給予羣衆所期望的結果,就出現有冤難訴的情況。同時,有些羣衆對司法部門的辦案程序缺乏瞭解,不能明確主管部門,就急於將本應在基層解決的問題上交,後經解釋勸導,方纔明白正確訴訟途徑。如黃某被生意上的競爭對手僱請了四人打傷致重傷,事隔一年後,公安機關才立案,又因團伙作案,嫌疑人沒能一次性落網,導致證據收集欠缺,每個人的具體行爲無法分辨,案件久拖未決,導致受害人冤屈滿腹,在不懂得執法程序的情況下,不得不四處尋求幫助,在檢察機關反覆的講解法律及法律程序,才主動息訴罷訪。

5、有的上訪者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思想支配,爲達到一些過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採取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形式,給領導施加壓力,故意擴大上訪的規模,超越上訪的地域。

三、處理此類上訪案件的對策:

與偵查監督有關的涉法上訪問題的特點及原因表明,解決涉法上訪問題極其急迫,我們必須堅持以xxxx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法治原則,依法處理、安撫、解釋、平息好涉法上訪案件,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偵查監督部門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力量,認真處理好偵查監督工作環節中的涉法上訪問題更是首當其中的任務。爲此,筆者建議:

1、進一步提高偵查監督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服務質量。處理此類來訪質量高低、效果好壞,直接體現了偵查監督幹警的綜合素質,解釋不清、法律法規不熟,或者態度生硬,最終會導致上訪羣衆不信任、有牴觸情緒,繼而上訪。因此,偵查監督人員要在充分認識做好此類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牢固樹立執法爲民意識,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協調能力;要改變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和衙門作風,多替黨和人們想一想,多爲黨和人們辦實事;要改變上訪就是鬧事、找茬的老觀念,問清是非曲直,分清具體情況,諄諄善誘、曉之以理;要進一步加強幹警的政治觀、執法觀和綜合素質教育,着力提高隊伍的“執法爲民”意識,提高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面對新形勢下任務的艱鉅性,考慮偵查監督部門工作的多層面性,在人員配備上要專門配備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年富力強、政治素質過硬,業務水平高的幹警,切實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解決問題有回聲。

2、實行偵查、批捕、起訴工作一體化,採取源頭預防控制措施。一是在對外預防控制上,深入開展引導偵查,對偵查部門發現、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證據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保證偵查取證依法、客觀、及時、全面,確保準確、及時、有力地追訴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控訴水平,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不斷建立和完善促進案件承辦人相互交流和學習的各項機制,建立良好的偵訴協作關係。具體而言,要加強對刑事案件在公安階段立案和撤案的監督和制約,對偵查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偵查行爲實行有效的控制與救濟。加大對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及時瞭解影響較大、涉及面廣、爭議較多案件的判決結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二是在對內預防控制上,嚴格運用檢察裁量權,對批捕、起訴案件的裁量權刻上更加人性化的烙印。一方面嚴格審查提請逮捕案件、對青少年不起訴的案件實行聽證會制度以及對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權,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議等,另一方面切實作好不予批捕、不予起訴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思想工作,講解有關法律原則,增強他們對檢察機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這樣,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尤爲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訪案件在辦理案件的初始階段就得到了合理的解決,從源頭上減少羣衆上訪的問題。

3、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原則。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原則,勇於維護正義,勇於糾正錯誤,把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當作維護上訪人人權的大事來做,認真接待每一位上訪羣衆,認真處理每一起事件,對發現確有錯誤的,一定要依法啓動司法程序,進行審查、複查、複議,重新作出裁決和結論。對於實體法與程序法無錯誤的,要依法維持原決定,並認真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

4、堅持四定原則,及時化解與預防相結合。對一些問題重大的越級訪、集體訪、重複訪,特別是進京上訪和言辭極端的異常訪,定方案、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加強協調,暢通信訪渠道,快速出擊,實事求是及時化解,做到部分有理的部分解決,全部有理的全部解決。同時,重調查研究,重事實、重證據,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把苗頭性問題超前處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上訪問題的發生。

5、堅持思想教育爲主、化解疏導原則。堅持把對羣衆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貫穿於處理此類案件的全過程,對各種涉法上訪人員,無論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還是無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講明處理的法律依據。對確屬當事人不懂法律、法規的,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當事人的纏訪纏訴、息訴罷訪工作。同時,教育羣衆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規定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並服從依法公正的決定,從而及時化解矛盾,平息事態。

6、維護司法權威。對依法確定的“權威性”結論,上訪者不按程序辦事,惡意上訪的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確告之不得再繼續上訪,對於無理取鬧、惡意訴訟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堅決打擊從而減少無理上訪的案件,以維護穩定,維護司法權威。

7、加大宣傳及普法力度,倡導文明的法制環境。要以普法教育爲契機,大力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活動。不斷掀起學法、用法高潮,教育羣衆正當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因對法律、政策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訪問題。上訪者法律意識的增強,綜合素質的提高,就會依法上訪,並減少上訪過程中惡性事件的發生。要加大宣傳力度,力求做到形式靈活、內容豐富、深入持久,營造全社會學法、懂法、守法的濃厚氛圍,引導廣大羣衆依法、有理、有節地文明信訪。

8、實行陽光聽證,對此類案件採取公開聽政,公開答詢的形式進行審理,邀人大、政協、律師、法律專家、當事人親屬及有關單位參加,將社會監督用於辦案之中,利用社會輿論力量使當事人息訴罷訪,徹底消除上訪人“公、檢、法是一家,肯定官官相護”等牴觸情緒,扭轉他們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的歪曲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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