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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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着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大、激化因素多,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刑事、治安、自殺、羣體性上訪案件,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因素。爲深入剖析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近日,我們組織專人,對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產生原因及對策進行了調查和分析。

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一、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及成因

根據司法所、鎮街司法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12348”法律服務專線等渠道統計的情況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29件,其中,宅基地糾紛46起,婚姻糾紛56起,邊界糾紛23起,鄰里糾紛74起,土地糾紛7起,徵地拆遷6起,其它糾紛117起。“12348”法律專線共接待羣衆來訪1631人次,電話諮詢2217人次,其中土地糾紛1871起,婚姻糾紛622起,徵地拆遷糾紛432起,養老糾紛310起,勞務糾紛187起,幹羣關係的165起,其它糾紛261起。從掌握情況來看,有六類矛盾比較突出:

(一)土地建房糾紛。這部分糾紛佔總數的48.6%,此處的焦點難點問題是宅基地糾紛。其主要原因,一是村莊規劃執行不嚴,使之搶佔、強佔、多佔宅基地、建新房不拆舊房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由於土地承包遺留問題引起糾爭。三是由於建房規格不統一,因爲排水、通風、採光等影響鄰里團結,發生爭執,嚴重的可引起械鬥事件。如北溝二村兩村民因爲房屋地勢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產生糾紛,雙方各自糾集了十幾個人準備械鬥,由此產生了矛盾。

(二)勞務糾紛。近年來這類矛盾糾紛呈高速上升趨勢,僅我市“12348”法律服務專線統計,今年共接待這類來訪187起,佔糾紛總數的4.8%,內容涉及勞動報酬、養老保險、工傷賠償等方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由於新建企業的增多,外來人口數量多,管理難度大。二是各企業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不夠深入,貫徹不得力,執行不嚴,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現象突出。三是務工人員本身認識不夠,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極易上當受騙。四是企業效益不好、職工下崗,企業改制中遺留一些問題,離崗退休人員的報酬問題等,均可誘發矛盾,激化成爲上訪事件。

(三)農村幹羣矛盾。現在村民與村幹部、羣衆與村組織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裏的財務政務、土地使用承包及幹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風等熱點問題上,因幹羣關係引起的糾紛有167起,佔總數的4.3%,雖然比例不高,但由此引起的羣體性事件錯綜複雜、處置困難,後果嚴重,已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原因,一是部分村幹部方法簡單粗暴,作風不民主,難以作到“四化兩公開”,導致人民羣衆產生誤解,二是部分地方家族意識比較濃厚,人民羣衆意識觀念跟不上,對政府文件、政策理解不夠透徹,也極易導致幹羣之間發生不必要的磨擦。三是極少數村幹部以權謀私、以勢壓人,大行不正之風,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的威信。四是村委會換屆選舉,由於權力派別之爭,經常引發羣體性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導致羣衆集體上訪。

(四)家庭婚姻糾紛。在“12348”法律專線諮詢中佔16.1%,因解除婚姻關係引發的家庭糾紛明顯呈上升趨勢。引起婚姻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人缺乏或更喪失了道德觀念,因第三者引起的婚姻破裂。二是夫妻雙方經濟收入出現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愛好發生差異。三是部分人感情基礎薄弱,農村中仍有包辦婚姻現象,隨着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觀念的變革,導致原有的婚姻破裂。婚姻糾紛帶來的財產分割、撫養兒女及單親家庭現象、未成年違法犯罪等,都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問題。

(五)農村贍養糾紛。因贍養問題引起的糾紛佔總數10%。究其原因,一是由於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不夠有力,不少青年人結婚分家後不願意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二是由於隨着普法教育的深入,老人懂得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不贍養或虐待自己的兒女,要求依法處理的多了。三是由於兄弟、妯娌之間不團結,在分家析產上斤斤計較,在贍養老人上容易形成攀比心理,互相推託,造成老年人晚年生活沒有保障。

(六)拆遷補償糾紛。我市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基礎建設投資加大,徵用土地較多,因大項目建設用地、道路拆遷補償產生了許多矛盾糾紛,這部分糾紛佔總數的11.3%。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羣衆不理解、不配合,甚至無理取鬧,以期從中獲取個人利益,阻撓施工,影響工程進度。二是由於部分單位工作中不注意方法方式,沒有把政策交給羣衆,讓他歉忝靼資竊趺匆換厥隆h怯捎諍賢瘓⊥晟疲絛蠆還緩俠恚巖勻萌褐諑猓琢糲亂帕粑侍狻?br>二、當前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對策

預防人民內部矛盾,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擴大化,是一項艱鉅而複雜的社會工作,對我們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認爲,在定期分析民情、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必須抓好四點:

(一)發揮鎮街司法調解中心和調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各類糾紛。這也是我們及今後工作的重點,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構築“大調解”格局的重要環節,我市12個鎮街已全部建立了司法調解中心和調解委員會,並收到了顯著效果。下一步,司法調解中心要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調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聯合調解日,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提高大調解的綜合效應。鎮街調委會要定期對複雜疑難的民事糾紛進行專項治理,使人民調解在轄區內全方位、多層次覆蓋,通過調處各類民間糾紛及各種熱點難點問題,將矛盾引向依法解決的軌道。調解不成的,可引導上法律程序,杜絕越級上訪的發生。

(二)加大法制宣傳工作的力度,提高羣衆法律意識。我們感到,當前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問題,有許多問題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只要矛盾雙方都能依法辦事是可以避免的。經過四個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羣衆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對

一些具體的法律法規不甚瞭解也不可能瞭解那麼多,這就要求繼續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加強法制建設。要深入基層、深入羣衆,利用櫥窗、專欄、黑板報、橫幅、標語等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各種法規和政策,使羣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三)發揮法律服務的作用,預防和消除各類矛盾。要發揮好“12348”法律專線便民、快捷的優勢,及時解決羣衆在生產、生活是遇到的法律問題和糾紛,解決羣衆普遍關心的涉法問題,及時疏導化解社會矛盾,減少上訪和羣體性事件。同時,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要面向基層、貼近羣衆,積極爲黨政領導和人民羣衆當好法律參謀,做好法律服務,在幫助基層政府開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參與重大經濟和行政決策活動時,要多出主意,保證黨政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辦事。在爲羣衆服務時,發放“便民法律服務卡”,將法律服務的內容、聯繫地址、電話列入卡內,使羣衆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能夠得到快捷的法律服務。在爲羣衆代理訴訟時,既要認真履行好自身職責,維護好羣衆的合法權益,又要不斷地向居民宣傳法律,教育羣衆依法辦事,達到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目的,促進社會安定。

(四)加強村居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好第一道防線作用。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有機銜接。要進一步發揮好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健全完善各級調解組織建設,完善組織網絡,提高工作質量,增強調解的方法性、藝術性。在開展調解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調解。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挑選一些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羣衆威信高、思想意識好、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調解幹部,並對這支隊伍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同時,要進一步搞好節假日、敏感時期的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依法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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