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聽證在社會矛盾治理中的具體運用

來源:瑞文範文網 2.65W

本文所指聽證是指縣、鎮 “大調解”工作機構設立的聽證委員會在重大社會矛盾糾紛處理過程中,以聽證會的方式,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聽取矛盾問題主體陳述、申辯和進行質證的程序。探索和引入聽證制度運用於社會矛盾糾紛預防治理中的目的是爲了:保障讓矛盾糾紛主體雙方平等對話、從而進一步澄清事實、明辨是非,便於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公平、公開、公正地處理,進一步規範矛盾糾紛主體一方的上訪行爲和監督職能部門處理問題的過程,最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本文所稱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機制已不再是原來嚴格意義上的聽證,而是內容有所擴展了的聽證,是在原來嚴格聽證制度的基礎上,引用它的基本精神、借鑑它的程序上的做法和規定,與社會矛盾糾紛治理工作結合起來,運用於維穩工作上的積極探索,其作用在於豐富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以利於解決因爲遇重大矛盾糾紛未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而引發的上訪、纏防問題,最終起到積極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維護穩定的良好效果。 一、借鑑和引入聽證制度運用於社會矛盾糾紛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確立社會矛盾糾紛聽證制度,主要是爲了及時解決我們在社會矛盾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我縣開發和建設速度的加快,由此引發的廣大農村和城區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傳統的矛盾調處手段在糾紛治理中日顯艱難;二是新的矛盾呈現出多樣化、羣體化、複雜化、易激化、易上訪的特點,給矛盾預防化解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不少矛盾糾紛久調不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三是矛盾糾紛處理缺乏透明度,不便於羣衆認識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確的處理意見也不能得到羣衆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羣衆仍不斷地上訪、申訴;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官僚主義和~現象嚴重影響了幹羣關係,加上矛盾處理的公開性不夠,造成了羣衆對政府部門處理問題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五是“聽證於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廣大羣衆在社會矛盾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其要求聽證的願望越來越強烈。引進聽證制度的一些基本規定和做法,就是爲了尋找、探索上述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徑,及時解決在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增強“大調解”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在矛盾糾紛治理中的優勢 1、聽證能保障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平等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避免“暗箱操作”,損害羣衆利益現象的發生; 2、聽證能促進糾紛事實的查明、證據的獲取,有助於準確地適用法律,對矛盾糾紛主體一方的錯誤認識和觀點進行澄清並社會評價; 3、因爲聽證是公開的,有助於羣衆對糾紛的整個處理活動進行監督,真正實現“陽光下操作”,切實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維護羣衆合法利益; 4、聽證辯明瞭合法與違法、合乎政策與不符合政策、合理與無理問題,避免了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因不斷上訪、申訴所帶來的精神負擔和經濟損失; 5、聽證的實施,最突出的作用還在於能進一步規範信訪、上訪秩序,預防和解決鬧訪、纏訪問題,維護穩定。 今年3月,我縣晶橋鎮一農戶由於拆遷問題,經常到鎮裏上訪,,經過調查研究,該鎮決定召開聽證會。會上,有關部門一方面宣講拆遷政策及拆遷安置過程,另一方面請該農戶陳述自己的理由。當羣衆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補貼外,還多得了近3萬元的~時,聽證會旁聽代表紛紛指責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邊~壓力,心悅誠服,該上訪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又如今年4月底,我縣白馬鎮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腦髓母細胞腫瘤,終因醫治無效於XX年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認爲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要求院方賠償鉅額損失20、4萬元。院方則拒絕承擔責任並進行賠償。此事發生後,胡某及其家人先後在醫院哭鬧,到鎮政府上訪,最後發展到縣政府上訪,一度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XX年6月4日,舉行了該醫患糾紛案聽證會,最終促成雙方會後達成協議。再如今年6月28日,我縣晶橋鎮舉行聽證會,解決礦山拍賣後轉業主開採與周邊羣衆的矛盾糾紛,現場解決問題31條,有的形成共識,有的達成協議,所有問題成功解決。今年9月29日,該鎮又通過聽證會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罷免現任聯隊長的羣體性糾紛。通過聽證,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聯隊長所謂五個方面的問題事實,分清了是非。聽證會後,羣衆形成了共識,充分肯定了聯隊長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村幹部的威信進一步提高,幹羣關係更加團結。由於採取了聽證這種有效措施,及時把已經發生的,並有可能激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避免了矛盾糾紛主體一方進縣、市、甚至進省進京上訪。 實踐表明,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這種民主性、羣衆性、公開性的工作方式能適應社會矛盾糾紛治理的實際需要,能被羣衆所認識、理解和接受,能解決一些嚴重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糾紛。是羣衆與政府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溝通的平臺,是當前社會熱點、難點、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應把握的環節 在社會矛盾糾紛治理中引入聽證,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環節。 (一) 應規定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範圍。 1、矛盾糾紛主體一方在矛盾問題處理前要求舉行聽證的重大疑難糾紛; 2、經多次處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3、情況複雜,處理有爭議,需要舉行聽證的; 4、久調不決的羣體性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5、越級上訪的重大矛盾糾紛,需要以聽證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需要舉行聽證的; 除上述情況外,涉及司法機關的涉法類的糾紛,普遍性的行政決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明確矛盾解決方式的,不適用社會矛盾

淺議聽證在社會矛盾治理中的具體運用

糾紛聽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性規定。 (二)制定《社會矛盾糾紛聽證規則》(試行),作爲整個聽證活動的行動指南。其基本內容應包括: 1、規定聽證應遵循的原則。聽證的原則是整個聽證活動的靈魂,聽證應制定以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允許新聞媒體報道。 第二,職能分離原則。即原矛盾問題調查處理部門或人員不得作爲聽證委員會成員; 第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質證權和迴避權原則。此規定是爲了切實保護羣衆的聽證權利; 第四,證據確認原則。即應當對社會矛盾問題處理適用依據的正確性、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結論,從而保證聽證結論的正確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則。即當事人有權提前知道聽證召開的有關事項 。 第六,委託代理原則。即當事人行爲能力受限時,有權委託代理人。 2、制定聽證的程序。包括: (1)聽證會的提起。建立何種機制、由誰受理、由誰決定聽證直接關係到聽證的效果。聽證建議由縣、鎮兩級“大調解”機構受理,提交兩級聽證委員會討論決定;聽證委員會由兩級“大調解”機構設立,成員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門代表、政協委員、羣衆代表、法律服務工作者、有關專家等組成,人數不少於11人的單數,政府部門代表不超過2人。具體人員名單遇聽證時在決定聽證前確定。 (2)聽證的準備。應做好四件事:第一,進行提前公告並通知矛盾糾紛主體。在聽證會召開10日前向社會公告和向矛盾糾紛主體通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第二,確定聽證主持人;第三,確定聽證當事人,通常將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矛盾糾紛主體確定爲聽證當事人;第四,瞭解矛盾問題背景、涉法及政策有關規定等情況。 (3)規定舉行聽證會的程序。 a、由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需聽證的矛盾問題;b、介紹每位聽證人員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佈聽證記錄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和對象;c、徵求聽證當事人是否要求迴避;d、宣佈聽證紀律;e、由聽證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和辯論;f、徵求聽證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並作最後陳述。g、聽取有關專家就具體矛盾涉及的專業問題作出說明、解釋和諮詢,並提出建議和意見。h、適時進行調解。聽證主持人根據糾紛當事人意願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如糾紛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時製作調解協議書。i、製作聽證會結論。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結束前,召集聽證人員發表聽證意見,製作聽證結論,聽證結論包括:聽證事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的簡要經過;事實及處理意見和建議;聽證結論。落款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j聽證主持人公開宣佈聽證結論並宣佈聽證會結束,有關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四、推行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現實意義 社會矛盾糾紛聽證是一種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實體的公正。它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但社會矛盾糾紛聽證的確定和實施,對解決信訪問題和社會矛盾問題,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獨特的社會價值。它的社會評價和調解內涵,使其成爲一個新的且效果明顯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政府部門對維護穩定都有着積極的意義。 (一)它保證了聽證當事人和其它聽證參加人有權以平等的身份參加聽證會,有權充分行使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在接受社會各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代表的監督下,通過覈實證據、查清事實,瞭解到一些此前自己並不清楚的事項,對整個問題處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爲確實不妥或無理時,當事人便 會主動放棄極端行爲,促進矛盾的預防和化解。 (二)它進一步提高了矛盾問題處理的公開化和透明度。其最有價值的東西,在於讓羣衆在社會各方代表的監督下,清楚瞭解問題的處理依據和問題處理時的客觀、公正性,清楚各方代表對事情處理的社會評價,真正讓當事人對問題處理心悅誠服。 (三)它能有效避免政府部門矛盾處理時重大錯誤和失誤的發生,及時預防和避免不穩定因素產生,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聲譽和威望。 (四)它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羣衆問題處理“知情權”的尊重,體現了黨的羣衆路線的方針政策,體現了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權爲民所用”的宗旨,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尤其是基層執政能力十分有益。 (五)它是基層民主的重要實踐活動,對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對體現人民民主推進民主進程,對樹立“民本位”意識的思想,對推進依法治國方略有着不可忽視的現實意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