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業病的調研報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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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職業病防治問題日益嚴重,我國多年來經濟高速發展、勞動保護力度薄弱積累下來的職業病隱患進入了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數據,我國現有約1600萬家企業存在着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約2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嚴峻和緊迫。由於勞動保護水平普遍較低,處於煤礦、加工製造業、建築業等低產業鏈的職業傷害比比皆是,這意味着大量勞動者承受了極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會則要付出巨大的經濟成本。

2019年以來,全國人大連續兩年將《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列爲一類立法計劃。2019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議。與此同時,不斷在媒體上曝光的職業病案件,如蘋果公司供應商員工職業中毒事件等,也屢屢牽動着社會神經。由於涉及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保護義務、多個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力度、經濟發展產業格局、全球化經濟供應鏈等問題,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已經被推到輿論的風頭浪尖、制度變革的前臺。

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開展職業病調研,力求瞭解職業病患者羣體的生存狀況,尋找職業病防治制度的頑疾和解決之道。

【調查方法】

本次調查的目標羣體爲全國的職業病工人。開展有關職業病工人的實證研究,我們所做的是首創性工作。由於缺乏系統的相關統計信息,我們的樣本選取面臨着很大困難。考慮到職業病的種類分佈情況(塵肺、矽肺發病最多)、患者從事行業的分佈情況(中小煤礦、勞動密集型產業居多)以及羣體性發病特點,我們構築了由以下重點人羣構成的調查總體(抽樣框):1、媒體報道的典型案例,如在深圳患塵肺病的79名湖南耒陽、張家界工人;2、我們機構直接接觸的職業病人646人;3、其他民間組織掌握的職業病案例,涉及在廣東、浙江、重慶等地中小型企業務工的共301名職業病案例。我們的抽樣框兼顧了全國勞動力的區域分佈情況,包括珠三角、長三角、中西部地區及北京周邊等重點區域。

通過前期處理職業病案例及訪談職業病工人掌握的情況,我們編制了具有較高信效度和針對性的"全國職業病工人勞動保護現狀調查問卷".爲保證問卷完成質量,我們對調查員(包括中心工作人員和志願者)進行了培訓。然後,在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間,我們在抽樣框1026名職業病工人中進行了抽樣調查。調查通過單獨面談或電話訪談的方式進行,完成每份訪談約需1個小時。我們共完成有效訪談問卷172份。回收問卷後,我們使用spss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了分析。未成爲樣本的職業病案件,也將在本報告的描述性分析中體現。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調查報告所採集的樣本均爲已經經過法律程序確診爲職業病的勞動者(也就是在法律上已經解決了職業病診斷難題的個案),不包括只是在臨牀醫學診斷上確診爲職業病人的個案,因此調查報告所反映出來的情況與社會大衆及媒體關注的案例有些出入。特此說明!

【調查結論】

一、職業病患者基本生存狀況

(一)職業病及生產行業

調查顯示,職業病患者中最大的羣體爲塵肺病患者(70.2%)。其次爲職業中毒羣體(19.1%),主要爲苯中毒、鎘中毒、鉛中毒。這些職業病多具有不可逆的特點,無法根治。例如,塵肺患者已經發生纖維化的肺部,無法再復原,只能採取治療措施延緩病情進展。而慢性苯中毒會對脊髓產生不可逆的損害,嚴重時將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甚至白血病。其他職業病種類,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炎、職業性腫瘤等(10.7%)。患者主要來源於礦業(36.4%)、加工製造(14.7%)、電子(10.5%)、化工(6.3%)、建築(5.6%)等行業,主要從事的是採掘、加工製造、裝配、風鑽爆破、切割等工作。這些生產企業,66.7%爲民營企業、21.4%爲國企、8.2%爲外資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大型[1]企業的比重分別爲50.7%、29.1%、20.3%.可見,中小型民營企業在勞動保護條件方面尤爲薄弱,但國企、大型企業的職業健康工作也並不樂觀,亟待加強。

調查還顯示,這些職業病具有爆發時間短,爆發率高的特點。職業病患者從開始生病,到身體出現病症,經歷的時間中值爲6年。其中在3年內就出現病症的達到32.2%.根據患者對生產企業的生產人數和患病人數的回憶,煤礦企業的採掘工人患病率達到13.3%;

也正是因爲如此高的患病率,使得職業病案件常以集體形式爆發。2019年5月華北某市關閉煤礦後,該地區檢查確診爲職業病的人數超過500人。河北張家口某礦山企業矽肺病案中,涉及職業病患者119人。而義聯關注的香港力奇珠寶首飾製造廠職業病工人索賠案中,矽肺患者人數也高達76人。

高發病率與職業病患者工作的高強度是分不開的。患者們平均每天工作9.774小時,56.1%的患者平均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26.1%的患者每天工作12小時及以上。患者每月平均工作27.67天,48.5%的患者平常沒有一天的休息日,只有過年放假;而每月工作26天以上的患者更是達到了81.8%.這種密集的與有毒有害物質的接觸,使得職業病爆發的時間越來越提前。

以北京郊區某裝飾公司x某爲例,他在從事噴漆工作僅7個月後,就患上了白血病,然而,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對他進行診斷,因爲其接觸史尚未超過一年——儘管算上他的加班時間早已遠遠超過了一年。

(二)職業病患者基本信息

被調研的職業病患者出現病症的平均年齡爲37.5歲。由於職業病的嚴重危害性,患病的青壯年往往將與病痛一同度過艱難漫長的歲月,而家庭和社會也將蒙受沉重的損失。

男性在職業病患者中佔絕大部分,爲80.1%,女性佔19.9%.這主要是因爲職業病第一大類的最主要來源產業是煤礦業,而從事煤礦開採的主要爲男性。塵肺患者中的男性佔到91%.女性職業病患者主要產生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因此較多患上職業中毒,佔職業中毒患者的51.5%.男性爲構成主體的職業病羣體,將對家庭經濟生活產生更大的打擊。據調查,92.7%的家庭中男性是家庭經濟的主要收入來源,他們一旦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給家庭生活的維持、子女的教育等,帶來巨大的困難。

患者的文化程度並不高,國中及以下的佔78.3%.同時,患者絕大多數爲農民工,佔到了總體的84.3%.由於缺乏職業衛生知識和法律意識,農民工成爲職業病危害的最大受害者,這些農民工65%工作在中心城市及其周邊地區。在爲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後,患病返鄉,進一步拉大了城鄉、東西部地區的差距。

34.4%的患者在一個以上的同行業單位工作過。這種流動性,加上某些職業病的潛伏性,在有效崗前、離崗體檢制度的缺失下,進一步惡化了職業病患者的及早發現病情和維權。

46.1%的患者所在用人單位從未進行過職業健康檢查。

二、職業病存在重大預防漏洞——對於職業病的認知和預防情況

(一)職業病工人對於職業病相關知識的瞭解

1.對職業病的瞭解根據我們的調查,職業病工人對於職業病的瞭解並不多。這點可以從兩組數據上顯示出來:一,關於職業病患者在患病前是否知道職業病是什麼。我們的調查顯示,在172個人中,有153個人不知道,佔到總數的89%;知道的僅有19人,佔到11%.二,職業病工人在患病前是否聽說過自己得的這種職業病。在163份有效地調查數據中,知道的僅有37人,佔到22.7%;不知道的則佔到126人,達到73.3%。

2.對於職業病的相關法律的瞭解有效的調查數據有168個,其中155個職業病工人在患病前並沒有聽說過《職業病防治法》或《工傷保險條例》,比例佔到92.3%;僅有13個職業病工人知道上述兩種法律,僅佔到7.7%。

(二)勞動合同簽訂及其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1.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們的調查顯示,在166份有效的調查數據中,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工作單位中,有84家和職業病工人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僅佔到50.6%.而沒有籤合同的單位有82家,比例達到49.4%。

2.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簽訂過勞動合同或存在相關證明的108家單位中,除去37個職業病工人不知道這方面情況的,只有3家單位告知過職業病工人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比例僅佔2.7%;有68家並沒有告知上述相關情況,佔到總數的63%。

(三)社會保險情況

1.工傷保險情況在調查的172個職業病工人中,有效的數據共171份,其中有80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給其上了工傷保險,佔到46.8%;有78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並沒有上工傷保險,佔到45.6%,有13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7.6%。

2.養老保險情況在調查的172個職業病工人中,有效地數據共171份,其中有56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給其上了養老保險,佔到32.7%;有102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並沒有給其上養老保險,佔到59.7%,有13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7.6%。

3.醫療保險情況在調查的172個職業病工人中,有效地數據達到170份,有58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給其上了醫療保險,佔到34.1%;有95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並沒有給其上養老保險,佔到55.9%,有17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10.0%。

(四)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在調查的172個職業病工人中,有效數據達到170份,僅有29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給其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佔到17.1%;有136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並沒有給其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佔到80.0%,有5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2.9%.

(五)勞動防護情況

根據我們的調查,企業對工人進行勞動防護的情況並不樂觀。

1.公告欄設置情況

在有效的161份調查數據中,僅有20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只佔到12.4%;有131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並沒有設置公告欄,佔到81.4%;有10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6.2%。

2.防護設施設置情況

在有效地163份調查數據中,僅有38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設置有一些職業病防護設施,例如粉塵工作環境中有防塵灑水設施等,只佔到23.3%;有117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並沒有設置防護設施,佔到71.8%;有8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4.9%。

3.政府對企業勞動防護的檢查情況

關於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於企業勞動防護的檢查情況,調查數據顯示,在153份有效地調查數據職業病中,有81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政府部門進行過檢查,佔到52.9%;有53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沒有接受過政府檢查,佔到34.6%;有19個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12.4%。

然而,政府檢查的成效並不明顯。根據我們關於單位針對政府檢查是否做過相應措施的調查,在88個有效的調查數據中,僅有36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針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檢查採取過一些防護措施,比例只佔到40.9%;有40個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則沒有任何針對性措施,佔到45.5%;有12個職業病工人並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佔13.6%。

三、職業病診斷難

(一)材料之難一紙職業病診斷書,是職業病患者獲賠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現實中患者卻需要花費大力氣,才能獲得這張寫着壞消息的紙片。

一位在人造革面料廠工作患上接觸性皮炎的女士這樣告訴我們,由於她所在的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她每次都需要坐車到地區裏去做診斷,在申請診斷的過程中花了大量精力、時間和費用。

職業病診斷機構太少,是患者面臨的第一個問題。雖然按照規定醫療機構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相關資格,但是實踐中的職業病診斷多被各地方專門設立的職業病防治所壟斷。而且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級市設立,導致患者們要拖着病體長途奔波。然而,更大的困難還在後頭。

患者要申請職業病診斷,首先要準備如下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等材料。

對於患者來說,更難的是,從單位手中獲取自己職業病接觸史的材料。一旦患者的職業病獲得認證,就可能意味着單位的賠償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職業史證明,甚至乾脆否認勞動關係。調查中,提出診斷申請的患者中,48%曾經因爲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過。這其中,因爲缺少勞動合同、職業史證明而被拒絕的共達到83%,其他單獨或並存的原因依次爲缺失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44.4%),缺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19.4%),缺失職業健康檢查結果(5.6%)。而這些材料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係(34%)、單位拒絕給這些檔案材料(40%)和單位自己也確實沒有或丟失了這些檔案和資料(5.7%)。

26.2%的患者曾經爲了證明勞動關係而進行了勞動訴訟。而部分職業病患者採取的是上訪、罷工、媒體曝光甚至是採取過激手段來引起政府、媒體與社會的關注。

爲了準備齊所有這些材料,25.1%的患者表示用了超過3個月的時間。有1/3的人則表示他們爲準備這些材料的花費超過了1000元錢。

(二)等待時間過長

據調查,患者等待職業病診斷結論的作出,花的時間中值爲34天。50%的患者認爲自己等待的時間太長了。

職業病患者絕大多數是外來農民工,在等待診斷結論期間要付出許多的住宿費和生活費,他們的生活會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因此,應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診斷的期限要儘量縮短,如限制在15天以內。不過,這一困局的根本打破,仍然需要改革職業病診斷的准入機制,讓職防院以外的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順利地獲得職業病診斷的資質,爲患者提供更加快捷的診斷。

(三)職業病診斷的監管主體未在法律上明確

在職業病診斷遇到障礙後,患者往往不知曉去尋找真正的監管主體。安監部門自設立後開始負責監管職業衛生工作,但這在《職業病防治法》中一直未予以明確。大衆往往也未能得知。

根據對工友們患病後會向誰求助的調查,其中求助於勞動部門的人數最多,有50%,衛生部門26.2%、而安監部門只有12.2%.獲得響應的情況是,14.5%的職業病患者獲得了勞動部門的幫助,衛生部門7.6%,而安監部門仍然最少只有2.3%.這種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勞動者的樸素意識,職業病應該是一種勞動權利,所以他們纔會想到首先去找勞動部門。

從其中可以看出,職業病患者並不瞭解負責職業病防治的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不知道向其求助,而安監部門也較少地迴應此種求助。但事實上,例如,在XX年的衛監督發《衛生部、安監局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中就明確了安監部門"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爲"的職責。而在中央編辦發《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安監部門在職業病監管方面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地包括但不限於"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安監部門負有幫助職業病患者順利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義務,但是基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能力上顯然與其法定職責存在較大的落差。

因此,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律應儘快明確安監部門的監管主體地位,使其權責統一,爲患者提供暢通救濟渠道。

四、求償路艱待遇微薄——患職業病後的處理和待遇

(一)程序繁多職業病患者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以後,才能進入工傷處理程序。

據調查,57.8%的患者需要經過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領取到工傷認定書,但其中調查發現最長的達到1461天。此後,51.8%的患者又要經過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獲得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但其中調查發現最長的達到122天

在和工傷系統銜接時,還有可能出現因爲時效問題,導致職業病患者無法被認定爲工傷的情況。由於工傷認定必須在職業病診斷作出的一年內進行,而一些患者如果因爲不知情或者因爲治療的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則很有可能因爲過期而不被受理。以下表格能夠反映工傷處理程序繁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其它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處理的程序可以達到10項。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工傷處理實務的操作情況,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執行程序)的時長可以達到1149天。見下表所示。

注:1.上述法定時限指根據規範性法律文件明文規定的時限或者根據明文規定的時限折算得出。

2.折算方式:規範性法律文件中規定的"月"折算爲30日,"年"折算爲365日。

3.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民事訴訟二審起訴審查的時限沒有統計入上表。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1年,如果用人單位在時效期結束前提起仲裁申請,則上述一般工傷處理程序可能爲1514天。

福建某化工廠的楊先生,在XX年被專業機構診斷爲慢性鉛中毒。然而正是由於超期的問題,他的工傷認定申請並沒有得到受理。

因此,職業病患者的診斷和工傷認定兩個程序應該得到簡化,加以合併,由勞動部門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共同對患者的申請作出一次性的認定,從而使患者儘早獲得治療和賠付。

(二)賠償過低

雖然經過了漫長的道路,但是職業病患者獲賠的情況卻並不那麼令人樂觀。37.8%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形式的賠償。而獲得一次性賠償的患者,平均每人領取到的賠償也只有90742元。領取了一次性賠償的患者中的78%表示這些賠償無法保障其後續的醫療和生活,47.5%表示這些賠償最多隻能維持2年以內的醫療和生活。

(三)"非自願"的一次性待遇賠付濫用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規定,但許多地區對1-4級傷殘的工傷患者制定了一次性待遇賠付的辦法。然而,這些一次性賠付金額遠遠低於患者按月領取的總數,許多患者是在不知道自己可以按月領取的情況下,不得不選擇了一次性待遇。

例如北京市的一位塵肺病人趙先生,45歲,塵肺二期,四級傷殘,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只獲得了一次性共計133596元的待遇。然而他如果按月領取,則累積到60歲其領取到的總額爲76萬餘元。並且如果不領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傷保險關係不會被註銷,還可以報銷其後續的醫療費用。但可惜的是,由於其在領取待遇時,相關方面並未告知其可以選擇按月領取,甚至告訴他,如果不及時領取一次性待遇,將來都無法領取。

(四)非法解除勞動合同5-10級傷殘患者每月待遇無法保障

據調查,5-10級患者中,34.4%被用人單位非法解除了勞動關係,此外,他們中的34.4%的用人單位註銷了。這對於在法律上不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每月傷殘津貼的5-10級患者來說,是一個壞消息。因爲他們將無法按月從單位領取到傷殘津貼或者工資。尤其是5-10級的職業病患者,雖然傷殘等級較1-4級患者輕,然而由於病情多不可逆,甚至會逐漸惡化,他們需要持續不斷的治療。

因此,在立法上,對於5-10級職業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否則,這些職業病患者即使拿到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旦惡化,仍難逃晚景淒涼、家貧人亡的結局。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註銷的處罰。

五、患病後的待遇和影響

職業病給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家庭有返貧的風險

患職業病後最大的影響就是家庭收入減少很多,同時支出增加很多,生活相當困難。在受訪者中,有86.6%的表示患病使得其家庭沒有收入或收入減少,生活相當艱難;還有25.6%的家裏子女無人照顧。在受訪者中,患病前,僅37.2%的月收入低於1500元;患病後,變成88.5%的低於1500元,而且有51.6%的僅醫療費開銷就在500元以上。可見,患病後,很多工人連支付醫療費都相當困難,更別說正常的生活了。

(二)患病後難以繼續工作

調研顯示,在受訪者中,有73%的病情在不斷加重,勞動能力不斷減弱。受訪者中僅29.7%在繼續工作。而繼續工作的人中87.2%無法再做之前的工種。

因此,在立法上,工傷保險基金要逐步擴大到保障5-10級職業病患者的每月傷殘津貼;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註銷的處罰。

(三)地方政府的救助不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不利是造成職業病工人返鄉後困難生活的重要因素。有80.6%的受訪者表示老家政府不會爲其提供低保等福利;僅13.2%的受訪者表示老家政府會爲其提供低保等福利;而還在繼續工作的受訪者中僅有一人表示老家政府會提供低保等福利。

(四)認識和意識變化

在對我國對職業病患者的保護存在問題的訪談結果中,受訪人中有53.5%選擇了"政府的執法、檢查力度薄弱";48.8%選擇了"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制定的很好,但是用人單位違法情況嚴重";34.3%認爲"普法和培訓嚴重不足".這幾大問題也多次出現在我們設置的兩道主觀題中:"您在整個維權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麼?"和"您希望補充的其他情況。"受訪者認爲遇到的最大困難主要有:首先是政府執行不力,包括不作爲、互相推諉、不幫不管、地方保護、甚至阻礙維權;第二大問題就是缺錢,很多職業病工人都因爲沒有錢放棄維權、因爲維權四處借債生計困難、維權過程中得到的賠償極爲有限,不足以支持下一步的維權等;第三是很多工人由於不懂相關法律、不知自己的權利等不知維權或者不知向哪方求助;第四是耗時長,很多工人因爲怕耗時而不維權,或者花費了很多時間但是遲遲得不到賠償而放棄或進退兩難。在補充情況的回答中,大部分受訪者希望政府強化執行力度,加大普法和援助。也有部分希望完善立法,降低職業病認定門檻,提高賠償標準,強調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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