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監督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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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協市委員會第六屆主席會議,關於《XX年政協市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調研計劃》的安排,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在鄧剛副主席帶領下,以“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監督”爲主題,先後聽取市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檢察院、特區人民檢察院、盤縣人民檢察院的情況通報,並邀請公安機關執法警官參加座談會,達到了調研的目的。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檢察機關刑事監督工作報告

一、基本情況

市兩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獨立行使檢察權,認真履行刑事法律監督職能,切實開展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立案、刑事偵查、檢察機關本級自偵部門的立案和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公安機關看守所刑罰執行的監督。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立足於監督職能,發揮刑事法律監督的指令性作用,積極參與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全市檢察機關,XX年至XX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請批准和決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決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訴23件34人;對監管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口頭糾正意見78次,書面檢察建議30次;對界臨羈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進行催辦,防止超期羈押,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在刑事立案監督活動方面。堅持刑事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獨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監督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監督。XX年至XX年上半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立案監督線索72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72件;公安機關立案28件32人;通知公安機關立案6件7人,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66件79人,已糾正52件58人;按照案件管轄範圍,移交職務犯罪線索39件50人;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偵查監督活動方面。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及時準確懲罰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嚴格執法。XX年至XX年上半年,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偵查435件1177人,其中參與重大案件討論244件659人,參加現場勘察191件518人,發出檢察建議115份,書面提出糾正違法偵查活動345件,已糾正322件(其中,偵查取證違法58件,辦案程序違法262件,執行違法2件),糾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起訴環節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固定證據1572件3362人。全市檢察機關共發出127條檢察建議和2條糾正違法通知書,均被相關單位採納。向偵查部門移送線索2條,並已立案偵查。共追訴漏犯26人,追訴漏罪和遺漏犯罪事實133樁。

(三)在刑事審判監督方面。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保障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分子,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維護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法院法官執法公正,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XX年至XX年上半年,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罰執行監督方面。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監所部門,對公安機關看守所在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作出判決的罪犯的刑罰執行進行監督,同時對在押人員的羈押活動進行監督,確保監管場所安全。注重監外執行罪犯的回訪考察,督促相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對轄區內的監外執行罪犯436人進行跟蹤,發現漏管32人,脫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監),並對有關單位提出口頭檢察建議。

二、主要做法

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法律監督部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負着對偵查立案、國家追訴與刑罰執行監督的任務,擔負着制衡刑事審判及監督刑事偵查的雙重功能,在追究犯罪過程中,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這一核心標誌性職能,主動參加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實踐活動,從穩定社會大局出發,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注重運用法律手段構建社會公平規則,把執法監督落到實處,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監督職責。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強化法律監督意識,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爲法律監督的主要環節,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主動協調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暢通刑事立案監督渠道,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方面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是審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其他報案人的情況反映和舉報,擴大刑事立案線索來源,提高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審查批捕案件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案件以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擴大案件線索來源跟蹤督辦。三是審查備案材料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彙總分析社會發案情況,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對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蹤督辦。通過以上監督方式,讓有罪的人入罪,讓無罪的人出罪,實現刑事立案法律監督客觀公正的終極目標。

第二,樹立公平正義理念,提高刑事偵查監督能力。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把樹立公平正義理念作爲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着力提高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的能力,推動社會長治久安。一是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工作中,通過審查案件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方式,對公安機關實體法的運用是否恰當,以及刑事偵查活動程序的合法性及時研判,保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嚴格貫徹執行,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與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參加現場勘察和檢查,提前審閱有關案件材料,既能及時瞭解案情,掌握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三是對刑事偵查進行強制性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國家法律作後盾,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進行強制監督,全方位監督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潔的執法違法行爲,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樹立國家法治權威。

第三,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既要代表國家對公民犯罪進行法律監督,行使公訴權,又要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面對特殊的責任:一是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在檢察長領導下,經檢察長受權公訴部門實行以主訴檢察官爲主要責任人的執法辦案責任制,確立法律監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訴訟的專業化,突出檢察官的主體責任能力,從組織上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取得實效。二是堅持執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開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加強審判程序監督和庭審監督,嚴格執行兩審終審制,規範審級獨立職權,查清犯罪事實,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三是堅持職權法定履行監督職責,注重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對特別重大案件跟庭監督,着力打造公訴部門檢察官隊伍,主動探索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高公訴質量,成立“刑事判決、裁定審查組”,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抗訴,推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實行有效監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罰監督職責,確保監管場所安全穩定。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實行監督。一是堅持糾防超期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杜絕超期羈押。二是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把公安機關看守所代爲執行一年以下或餘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爲重點監督。在監督活動中對刑罰變更執行完善監督機制,注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三是強化安全監管制度落實,對罪犯和在押人員實行有效監管。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保障監管場所安全穩定,及時處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申請,控告和檢舉,保障刑罰執行機關依法維護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爲維護法律尊嚴,緊緊圍繞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羣衆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一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監督不規範,公安機關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處於被動地位,該立不立,立而不偵的現象依然存在;二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信息不暢,信息資源不能共享,有些執法違法行爲不能及時糾正,有的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三是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中,對人民法院偏輕偏重,量刑不公的判決、裁定難予實現有效監督,導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給“暗箱操作”人爲辦理“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以可乘之機,影響司法公正;四是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活動中,對依法交付所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由於社區矯治制度和機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脫離監管而逍遙法外;五是檢察機關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監督工作機制不適應社會管理的要求,其編制結構對所承擔的刑事法律監督任務不相適應,還不能滿足訴訟參與人的訴求。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1、規範行使“違法立案”監督權,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合法權利。規範執行刑訴法關於檢察機關行使刑事“立案監督”權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的“違法立案”監督權。重點監督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藉助公權力採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情形,着力監督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利用立案手段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更加註重程序和方法,切實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權益。

2、構建信息平臺,增強刑事偵查監督合力。刑事偵查旨在依法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被毀損後儘可能重建主體間的自由關係與和平關係,偵查權的濫用會使主體間的矛盾更加激化。檢察機關在刑事偵查監督活動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構建硬件設施信息交流平臺,同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偵查信息資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共同對案件進行法律評價,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及時準確糾正違法辦案行爲,防止偵查權“失控”傷及無辜公民。

3、構建社會公平規則,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自由裁量權備受人民羣衆關注。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審判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公開、透明,主動適應人民法院量刑規範改革要求,監督刑事審判工作執法量刑程序,對所有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正確行使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維護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參與權,注重吸納律師辯護意見,實現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濫用自由裁量權。杜絕“暗箱操作”和“三案”的發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參與社會管理,推進社區矯治工作開展。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監督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治制度,重點監督經刑事審判交付所外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落實幫教措施,預防重新違法犯罪危害社會。

5、加強隊伍建設,創新刑事法律監督機制。開展刑事法律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刑事法律監督的執行力,必須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監督執法新思維,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權”和“霸權”思想,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永葆檢察機關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監督體制。依靠地方黨委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建設一支編制結構合理,紀律嚴明的專業化隊伍,解決案多人少、有人幹事的問題,規範執法監督行爲,堅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權、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錯案追究制,加大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力度,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同時也要保護檢察幹警的合法權益;四是加強執法監督能力培訓,選擇國家最新法律、法規、政策作教材,正確解決經濟和社會變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釋註解不周詳帶來的認識不一致、不統一的問題,處理好理論和實戰的關係,提高正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質能力,公正廉潔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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