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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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稅額,已納稅額,(要列明稅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稅人。

國稅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爲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2012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12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覈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2] 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稅收法律法

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第875號)。

2、不徵稅收入:

(1)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徵稅收入不得填報爲免稅收入;

(3)不徵稅收入不得作爲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稅收入(即使作爲應稅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爲不徵稅收入;

(6)符合不徵稅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符合不徵稅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爲不徵稅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做全額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 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 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爲應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2]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爲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

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爲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稅收上不得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號);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12]242號)(該文件中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律法規爲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爲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12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上述福利費餘額;

(6)企業2012年以前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7)對於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12]242號)(該文件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法爲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98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向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扣除;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爲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爲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12]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的範圍的,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覆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稅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7號);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12]88號);

《國家稅務總

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稅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稅[2012]160號、京財稅[2012]542號文件有關規定,並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稅收優惠方面:

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12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爲自用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XX]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2]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2]92號)第六

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12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2]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2]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2]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2]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2]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2]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2]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稅函[2012]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稅人應全面自查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情況,不侷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說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說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

告中明確說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稅收管理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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