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吃空餉”和“理順人事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來源:瑞文範文網 1.89W

根據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xx區衛生計生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實施方案》(xx人社發[xx]1號 )、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關於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離崗人員清理整頓嚴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管理的通知》(xx人社發〔xx〕38號)和《xx區治理“空餉”小組辦公室關於對限期返崗限期不歸的“吃空餉”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指導意見》精神,爲切實做好全區衛生計生事業單位集中治理“吃空餉”和“理順人事關係”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治理“吃空餉”和“理順人事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一、範圍對象

本次集中治理的範國爲全區衛生計生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相關離退休人員。

(一)不在崗而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人員,屬於“吃空餉”人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2、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樸貼的;

3、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宜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5、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該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6、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自聘他人頂崗,自己從事其他工作,在單位領取工資的;

7、因病請假,未按規定執行病假工資的;

8、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二)不在崗,雖未領取工資、津貼補貼,但佔用單位編制人員,屬於“理順人事關係”人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的;

2、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的;

3、未與單位簽訂協議,停薪留職的;

4、與單位簽訂協議,停薪留職的;

5、無正當理由,擅自離崗,長期不上班的。

二、處理辦法

(一)對“吃空餉”人員的處理。

1、屬掛名未上崗的,應追繳所領取的工資和津補貼、同時、按《公務員法》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限期督促歸崗,限期不歸的,予以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2、屬因曠工、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逾期不歸的,應追繳逾期後所領取的工資和津補貼,並按xx人社發[xx]38號文件的規定,書面通知限期督促歸崗,限期不歸的按《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屬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領取工資和津補貼的,應追繳終止人事關係後領取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多領取的工資和津補貼,並完善終止人事關係和離退休手續。

4、屬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人員仍領取工資、津補貼的,應追繳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蹤後所領取的工資和津補貼,並完善終止人事編制和供養手續。

5、屬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未按規定降低工資或終止人事關係而按原標準領取工資和津補貼的,應追繳多領或不該領取的工資和津補貼,同時,按相關規定完善人事編制及工資關係調整手續。

6、屬無故不上班自聘人員頂崗的,限期歸崗,限期不歸的,按《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開除或解除騁用合同。

7、屬因病不能上崗,經批准請假的,自本方案下發後,嚴格執行xx人社發[xx]38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按比例計發工資、補貼。

8、屬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和津補貼的,按其性質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落實到位。

(二)對“理順人事關係”人員的處理。

對清查後非在崗人員,

1、對“在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的”和“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的”處理,比照上述“吃空餉”人員處理辦法的第1、2款處理。

2、對停薪留職人員,各單位要書面通知其限期歸崗。限期歸崗;逾期不歸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撤職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予以辭退、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對無正當理由,擅自離崗,長期不上班的,按《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予以辭退、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流程

對限期返崗而限期不歸的“吃空餉”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的處理,要完美工作流程,健全檔案管理。

(一)組建處置專班。各單位對限期返崗而限期不歸的“吃空餉” 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要立案處置。要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2-3人案件辦理專班,依法依規開展調查,收集材料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

(二)嚴格處置程序。對初步調查限期不歸的“吃空餉” 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可按下列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

1、立案:對“吃空餉” 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初步調查限期不歸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立案;

2、下達限期返崗通加書:《通知書》應由3人一起送達、其中:兩名單位辦事人員,一名基層組織(社區)工作人員,《通知書》最好對其當事人直接下達,亦可向其生活在一起的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直系親屬下達,並讓其轉告當事人。下達《通知書》時,下達人員要形成送達《通知書》筆錄(見筆錄式樣),並簽名送達回執留存。

3、媒體公告:對初步查明限期不歸的“吃空餉” 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在下達《限期返崗通加書》時,同時向國家級報刊刊載《限期返崗公告》(內容與通知書一致),刊載後留存、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初步意見:對下達《限期返崗通知書》和刊登《限期返崗公告》一個月後,仍未返崗的人員,用人單位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對其處理意見,書面報主管部門決定,書面意見留存,

5、主管部門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決定:主管部門接到用人單位對限期返崗人員,限期不歸崗的處置意見後,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形成對限期返崗而不歸崗的“吃空餉”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的決定,並制發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包括:解除合同的對象的姓名,工作單位,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等基本情況;經查證的解除合同事由及原困;解除的依據;不服解聘決定的複議及申訴途徑和期限;解聘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見式樣)。

6、送達解聘決定書:主管部門作出解聘決定後,應由辦案人員及相關基層組織人員一道將《決定書》送交被解聘人或其一同居住生活的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直系親屬簽收並告之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申訴的叔力。送達回執由送達人和簽收入簽字後留存、若無法送達,則在國家級報刊上將《決定書》進行公告留存。

(三)完善檔案管理。對限期返崗而不歸崗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後,要清理整理處置檔案,完善手續。整理資料包括:《限期返崗通知書》回執;媒體公告剪輯材料;下達《返崗通知書》筆錄;用人單位討論解聘合同的會議紀要及請示意見;主管部門作出解聘合同,終止人事關係決定書;《決定書》送達回執等、資料收集歸檔後(一人一檔)交主管部門備案。《決定書》報區治理“空餉”領導小組辦公室消號。

四、規範管理

各單位要嚴肅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規範工作人員病事假的請假和銷假制度。

1、嚴格管理權限。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病、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的審批除單位批准外,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書面批准(單位黨政正職報書記、區長批准)。

2、規範病、事假管理。因病離崗人員,由xx區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並寫明病因、需要休假的時間,由單位審批。連續病休超過15個工作日的還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書面批准。不能提供有效醫療證明和請假手續的,按照自動離崗處理。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全省國家公務員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間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鄂人險〔1998〕108號)和省人社廳《關於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鄂人社發〔xx〕56號)文件執行,具體爲:

①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計發。(行政單位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津貼工資;事業單位的工資指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下同。)

②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行政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全額發給。

事業單位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③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行政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事業單位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機關單位人員請事假,一年內累計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滿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工作年限滿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在規定的假期期限內原工資照發,超過規定假期的,則用當年的年休假沖銷。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發基本工資,具體扣發辦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資的日工資進行扣發。

事業單位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可用當年的年休假沖銷。年休假已休完的,請事假每超一天,日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扣除。日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每月21.75個工作日折算,計算公式爲:日基礎性績效工資=月基礎性績效工資額/21.75。

機關單位人員未經准假而不到單位上班的,以曠工論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自行休假或曠工的,扣發期間的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累計達七天的,扣發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

3、嚴肅事假審批。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報告審批制度。請假要有請假條,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假期時間自離崗之日算起,在請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離崗。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因故需延長假期的,可以續假(請假和續假天數不得連續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人要嚴格遵守請假時間,超假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4、落實主體責任。對本方案下發之日後,不按規定請假的,對離崗、脫崗等情況隱瞞不報的,經局紀委監察室調查覈實,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按照xx人社發〔xx〕38號規定,區編辦將對單位實行兩年內不增人、不增編的處理。區財政局對違紀單位和不按規定執行病、事假工資標準的將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爲直接有關的款項。

五、方法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5月17日至5月20日)集中治理“吃空餉” 和“理順人事關係”工作,社會高度關注,各部門要大力宣傳集中治理工作的相關政策法規,重點是《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中央、省、市、區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思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發動羣衆參與,支持、配合、監督治理“吃空餉” 和需“理順人事關係”工作。

2、自查自糾階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單位對本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進行全面清理清查,如實《xx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狀況申報表》,《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個人吃空餉”問題自查自糾情況明細表》和《非在崗人員花名冊》。各單位對清查出的“吃空餉”人員和需“理順人事關係”的非在崗人員姓名、職位、非在崗時間、原因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結果拍照留存。然後將公示結果上報區衛生計生局彙總,由區衛生計生局報區清理財政供養人數專項整治辦公室(區編辦)。

3、治理處理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單位對“吃空餉”和“理順人事關係”人員,在自查自糾階段沒有自査處理到位的要依政策,分清類別,按本方案的要求集中處理,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各項任務。

4、完善機制階段(7月1日至7月10日)根據集中治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要全面分析,查找機構編制、財務、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按xx人社發[xx]38號文件規定,嚴格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制度,健全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強化對本單位的人事編制管理。

4、總結經驗階段(7月11日至7月15日) 區衛生計生局對各單位的集中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集中治理工作發動好,自查自糾處理到位,制度建設實際管用的單位進行總結表揚,對集中治理工作敷衍塞責、問題沒有解決的單位要通報批評,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嚴肅問責。

六、組織領導

1、強化責任。區衛生計生局成立集中治理“吃空餉”和“理順人事關係”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作爲用人主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實行黨組織集體研究、“一把手”簽字負責、“零”報告制度,確保不漏單位、不漏人頭。對不認真開展治理工作,隱瞞不報,敷衍了事,弄虛作假,頂風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2、密切配合,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集中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責。局紀檢監察、政工、財務等股室門要依照職能,主動擔責,密切配合,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政工股要負責集中治理活動的組織協調,對清查出來的“吃空餉”和需“理順人事關係”人員,該終止人事天系的要辦理終止人事關係手續;對該降低工資和津補貼的要辦理降低工資和津補貼手續;紀檢監察部門對於責任單位集中治理組織不力的,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追責,對“吃空餉”人員該予處理的要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處理到位。

3、加強監督。各單位要採用會議、宣傳欄、網絡媒體等形式廣泛宣傳,要公開設立舉報電話,發動羣衆監督。單位要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對羣衆反映或舉報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覈實,認真清理糾正。

區衛生計生局政工股舉報電話 866xxxxx

區人社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舉報電話 83xxxx

區政府舉報電話:xxxxxx

資料: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1983年6月11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鑑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對於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爲了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仍按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牴觸的,應予改正。

本通知不登報、不廣播。

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是計劃和市場共同產下的怪胎,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則。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羣人,手裏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着,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着,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着,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着這個崗位,佔着人員編制,大有“佔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廣大沒有工作崗位的大學生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大量臨時工以及其它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着,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着直接關係。

停薪留職,它不僅有違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它讓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權,製造了社會不平等。“停薪留職”退出歷史舞臺是時代所迫,也是大勢所趨。所以,前些年各地在出臺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政策時就明確叫停了停薪留職政策,而且《公務員法》中也不再提任何有關停薪留職的政策,也表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停薪留職政策在法律層面走進歷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