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生鮮乳整治指導實施方案

來源:瑞文範文網 3.1W

爲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整頓奶業秩序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9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範生鮮乳購銷活動,嚴厲打擊無證照經營和收購、銷售生鮮乳的違法違規行爲,重點解決流動攤點在居民生活區銷售生鮮乳的問題,消除生鮮乳質量安全隱患。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城鎮居民生活區銷售生鮮乳專項整治行動,特制訂本行動方案。

城鎮生鮮乳整治指導實施方案

一、整治行動範圍

城鎮居民生活區、奶牛養殖場(小區、戶)、奶站。

二、整治行動內容

(一)堅決取締散養奶牛。《條例》規定:“設立奶牛養殖場應當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牛養殖規模。”按照省政府[2011]91號文件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1〕63號)文件要求,奶牛養殖規模欄位要達到300頭以上,實際存欄要達到150頭以上。石家莊市於2011年6月底前全部實現了奶牛入區飼養,在全省率先實現了奶牛規模化養殖。針對目前個別地區存在的“迴流”散養奶牛,各鄉、鎮(區)要對本轄區認真進行排查,務必於7月30日前引導所有散養奶牛(無論產奶還是不產奶的),全部進入和奶站一體化建設的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進行飼養。

(二)聯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銷售生鮮乳行爲。目前在居民生活區存在流動攤點零售生鮮乳的現象,經初步調查瞭解,這些流動攤點零售的生鮮乳存在較大的質量安全隱患,屬於非法經營。一是零售生鮮乳的經營者沒有人員健康證明和《營業執照》等有效證照,由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予以依法查處。二是其所售生鮮乳多爲散養奶牛所生產的未經檢疫檢測的質量沒有保證或是奶站被乳品企業拒收的有質量問題的生鮮乳。三是所售生鮮乳爲常溫出售。運載車輛無準運證明,儲存容器不符合冷藏要求等均違反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畜牧、衛生、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權限,全面清理居民生活區內銷售生鮮乳的違法流動攤點,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銷售生鮮乳的行爲。

(三)強化奶站監管,確保生鮮乳質量安全。畜牧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現有奶站的監管力度,嚴格落實奶站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方面的“八項要求”、完善奶站的“三項記錄”、做好乳品企業檢測不合格生鮮乳的處置工作,嚴格執行休藥期的有關規定,嚴禁超範圍收購生鮮乳,奶牛養殖場和奶牛養殖小區內的奶農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生鮮乳,確保生鮮乳質量安全。

三、整治行動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自2011年7月5日始,至7月30日結束,爲期一個月左右,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1年7月5日-10日):各鄉、鎮(區)及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內所有城鎮居民生活區進行拉網式排查,詳細掌握散養奶牛以及零售生鮮乳流動攤販的有關情況,並做好登記。

(二)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7月10日-15日):一是以市政府名義發佈通告,在居民生活區、奶牛養殖場(小區、戶)和奶站等場所進行張貼,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二是向廣大居民羣衆發放“明白紙”,宣傳零售生鮮乳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乳品消費觀念。

(三)清理整頓階段(2011年7月16日-30日):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多措並舉,堅決引導散養奶牛(無論產奶還是不產奶的),進入奶牛養殖小區飼養;聯合執法,依法清理在居民生活區零售生鮮乳的流動攤販,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銷售生鮮乳的違法行爲;深化奶站監管工作,嚴格落實奶站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不合格奶站要限期整改,整改無望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長爲組長,畜牧、工商、衛生、質檢、城管、公安等單位負責同志爲成員的居民生活區銷售生鮮乳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畜牧局。各鄉、鎮(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責任落實到人。

(二)明確工作責任,搞好協調配合。各鄉、鎮(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生活區銷售生鮮乳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實施工作。畜牧、工商、衛生、質檢、城管、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對違法收購銷售生鮮乳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廣泛發動羣衆。在活動期間要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開,方便廣大羣衆對違法行爲進行監督舉報。舉報電話:市衛生局0311—82101920、市畜牧局0311—82011762、市工商局0311—82012662。

(四)加強信息溝通。活動期間,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要在每個階段結束後及時將本階段的工作進展情況、實施效果及存在問題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畜牧局(居民生活區銷售生鮮乳專項整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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