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天然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範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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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天然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1

1.煤氣泄漏的應急預案在工作中使用煤氣,如發生泄漏或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由現場職務最高者負責指揮:

國小天然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範文(精選3篇)

(1)封閉供氣閥門,切斷電源。

(2)假如發生火災或爆炸應就近使用使用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3)依照火災處理程序進行:部分某崗位無能力撲火,必須馬上利用最近的電話機,打電話到前臺或保安部報警。報警的內容包括具體地點、燃燒何物、火勢程度、假如有職員受傷需告之、報警人的姓名、部分及所在位置。預訂部打印就餐客人明細單。

(4)如火情緊急,應立即打壞最近的報警裝置進行報警,迅速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所有的固體材料例如紙、紡織品等可用水進行撲滅,電器裝備和易燃液體不能用水滅火,可用乾粉滅火器進行撲滅;

(5)假如觸及到本身的安全,請儘快離開現場,並封閉身後的門窗;

(6)假如火情沒法控制,封閉門窗直至救濟職員到來;

(7)在火災現場打開門窗必須先檢查,發燙的門表示火勢正在蔓延,記住千萬別打開門;

(8)在火災現場,千萬不要乘電梯,要使用樓梯;

(9)在任何情況下,員工都要有保護生命最重要的意識,使現場的惶恐下降到最低程度

(10)當區域煙霧籠罩時,儘可能彎低身子,由於煙霧比火更致命,而在接近地面的地方能找到新鮮的空氣。

2、行動

(1)、接到報警呼喚,立即移除走道上的障礙物,將其放到工作間或空房裏;確信所有的房門已被封閉;

(2)、假如火災發生在你所在的樓層,服從緊急小組領導的指使展開滅火或撤退;

(3)、始終保持對區域的警覺,一有任何火災或煙霧的緊急情況,立即報告指揮崗或前臺;

(4)、一旦開始執行撤退指令,區域負責人立即到走道上順時針或逆時針通知就餐客人,要保持急而穩定,保持冷靜“現在向您通知緊急情況,酒店出現火情,請您不要忙亂,由我同一指揮。”。協助客人從最近的消防逃生通道撤退;

(5)、在協助大部份客人撤退後,按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開始檢查所有房間。用事前預備的粗筆在房門上畫“叉”字,在所有房間檢查終了後,通知前臺或指揮崗;

(6)、假如在檢查撤退房間進程中,你發現自己遭到火災或煙霧的影響,請立即停止並儘快撤離此地,記下沒有檢查的房號/樓層,並立即通知前臺或指揮崗。以便告知消防職員;

(7)、撤到集合點,盤點客人數目,避免遺漏。等待來自你上級的進一步唆使。

(8)、在火災發生時,所有對講機都應處於工作狀態,以保證信息暢通無阻。

(9)、如發生煤氣中毒現象,需將傷員擡至安全透風處等待醫務職員救治。

國小天然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終止與善後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運輸設施毀損,交通運輸中斷、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等,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員,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協調聯動的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協作機制,共同加強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併發布國家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建設國家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保障基地,儲備應急運力,相關內容納入國家應急保障體系規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併發布地方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建設本轄區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保障基地,儲備應急運力,相關內容納入地方應急保障體系規劃。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制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運輸應急保障措施,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監測與預警、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恢復與重建、培訓與演練等具體內容。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急預案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徵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銜接一致。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點港口和場站的經營單位以及儲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交通運輸企業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和演練驗證,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根據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維護、管理和調撥制度,儲備必需的應急物資和運力,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指揮交通工具和應急通信裝備,並確保應急物資裝備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專業應急隊伍。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隊伍。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隊伍應急能力和人員素質建設,加強專業應急隊伍與非專業應急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及演練,提高協同應急能力。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與其他應急力量提供單位建立必要的應急合作關係。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應急裝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及時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將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及時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所有列入應急隊伍的交通運輸應急人員,其所屬單位應當爲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鼓勵志願者參與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專家諮詢制度,聘請專家或者專業機構,爲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相關意見和支持。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制度,並結合交通運輸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交通運輸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制訂年度應急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研究開發用於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預算情況,編列應急資金年度預算,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安排應急專項經費,保障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

應急專項資金和經費主要用於應急預案編制及修訂、應急培訓演練、應急裝備和隊伍建設、日常應急管理、應急宣傳以及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收集、統計、分析、報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各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通運輸的相關信息及時進行彙總分析,必要時同相關部門進行會商,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制定應對方案。對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管理工作。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企業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危險源監控與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設施和人員,對突發事件易發區域加強監測。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通信系統。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種類、特點和實際需要,配備必要值班設施和人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佈進入預警期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可能發生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特點,採取下列措施:

(一)啓動相應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根據需要啓動應急協作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三)按照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交通運輸企業採取相關預防措施;

(四)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加強值班和信息報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發佈相關信息,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提出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運力和裝備,檢測用於疏運轉移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應急通信設備,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七)加強對交通運輸樞紐、重點通航建築物、重點場站、重點港口、碼頭、重點運輸線路及航道的巡查維護;

(八)法律、法規或者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以及所屬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相應調整或者停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啓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部署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者參與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組織運力疏散、撤離受困人員,組織搜救突發事件中的遇險人員,組織應急物資運輸;

(二)調集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對受損的交通基礎設施進行搶修、搶通或搭建臨時性設施;

(三)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控制,設立警示標誌;

(四)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必要時請求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啓動聯合機制,開展聯合應急行動;

(六)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以及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

(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或者授權及相關規定,統一、及時、準確的向社會和媒體發佈應急處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於控制、減輕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超出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能力或管轄範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資金、物資、設備設施、應急隊伍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突發事件發生地周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三)請求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出現場工作組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給予指導;

(四)按照建立的應急協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六條 在需要組織開展大規模人員疏散、物資疏運的情況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令,及時組織運力參與應急運輸。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應急設備、設施、隊伍的日常管理,保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開展。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和指揮。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相關設備和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終止與善後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負責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並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扶持遭受突發事件影響行業和地區發展的政策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恢復重建規劃,制定相應的交通運輸恢復重建計劃並組織實施,重建受損的交通基礎設施,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破壞及影響。

第四十二條 因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被徵用的交通運輸工具、裝備和物資在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交通運輸工具、裝備、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監督檢查和考覈機制。

監督檢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應急組織機構建立情況;

(二)應急預案制訂及實施情況;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四)應急隊伍建設情況;

(五)危險源監測情況;

(六)信息管理、報送、發佈及宣傳情況;

(七)應急培訓及演練情況;

(八)應急專項資金和經費落實情況;

(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交通運輸企業等單位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影響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有效進行的,由其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或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應對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小天然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正確處置各類藥品(含醫療器械,下同)突發事件,保障公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羣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魯食藥監發[20xx]51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佈臨沂市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臨食藥監[20xx]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於xx縣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嚴重損害的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條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羣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製售假劣藥品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四條根據藥品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可能或已經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將突發事件分爲三個等級。

一級:重大突發事件。指突發事件在全省範圍影響大、波及範圍廣、蔓延勢頭緊急,已經發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或者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事件。

二級:較大突發事件。指突發事件在市或縣(區)轄區內範圍影響擴大,蔓延勢頭有升級趨勢,已經導致一人重傷、或者五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事件。

三級:一般突發事件。指突發事件在一定區域內造成較大影響,危害較爲嚴重,具有較爲明顯的蔓延勢頭,已經導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輕傷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藥品安全事件。

第五條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堅持以人爲本和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爲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藥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負責全縣藥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指揮、協調和決策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突發事件的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綜合有關藥品安全檢測信息,提出預警建議。辦公室設在縣局市場監督科,辦公室主任由史柯副局長兼任。

第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綜合、督導和後勤保障三個工作組。

(一)綜合組:以市場監督科人員爲主,辦公室(法規科)、食品科人員參加,吳興霞科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聯動和配合;建立突發事件處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組織撰寫總結報告;及時與新聞媒體聯繫,通報或發佈有關情況。

(二)督導組:以稽查科人員爲主,市場監督科、食品科、藥檢科人員參加,楊德方科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深入現場,調查取證、收集突發事件第一手信息資料,根據事件的勢態,必要時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現場情況,提出相關的措施建議,根據領導小組決定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蔓延。

(三)後勤保障組:以辦公室人員爲主,財務科人員參加,陳杰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車輛、物資、經費保障等後勤服務工作。

第三章突發事件的報告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及時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單位負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突發事件的義務。

第十條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由藥品行政監督、技術監督、社會監督共同組成的舉報投訴和信息報告網絡(信息報告網絡可以現有的藥品監督網絡爲基礎調整充實),確保信息暢通、報告及時、準確無誤。

第十一條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檢機構在獲悉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立即向同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須在2小時內上報,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轄區內藥品突發事件的信息或報告後,應立即進行情況調查、分析和彙總,在規定時間內報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第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勢態,報告分爲初次報告、動態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數、潛在影響、發展趨勢分析、擬採取的措施等。

動態報告內容:事件的發展、變化以及採取的應對或處理措施。

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應對措施的探討,對今後類似事件的防範建議等。

第十四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次報告,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經覈實情況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在2小時內初次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同時報市政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設定與啓動

第十五條藥品安全事件發生後,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等級分別採取以下三套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一套預案:發生一級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啓動。

1、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縣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儘快趕赴現場,對報告的內容進行覈實,同時報告縣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確認後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達啓動命令。

2、到達現場後應立即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採取緊急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協助醫療衛生部門,開展傷員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證據;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質量可疑的藥品進行抽樣送檢;對已流入社會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採取緊急控制措施,對源頭和流通、使用渠道進行全面監控。必要時會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發事件的進一步發展。

3、現場處理工作實行動態報告制度,即每4個小時向市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當地政府報告一次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情況,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市局同時將情況報告省局。

4、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保持領導在崗、車輛備勤、通訊暢通,所有人員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5、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值班,設專門值班室,安排雙人24小時接聽值班電話,做好記錄。值班人員中必須有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一名,工作日外須有一名局領導帶班且值班人員必須是中層以上幹部

6、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及時向媒體發佈突發事件的動態,公正輿論,穩定人心,消除恐慌。

7、加強後勤保障工作,各級有關單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他所需物品的及時提供。

第二套預案:發生二級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啓動。

1、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縣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對報告內容進行覈實,確認後下達命令,派出督導組立即啓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

2、到達現場後應立即組織開展以下工作:採取緊急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協助醫療衛生部門,開展傷員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證據;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質量可疑的藥品進行抽樣送檢;對已流入社會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採取緊急控制措施,對源頭和流通、使用渠道進行全面監控。必要時會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發事件的進一步發展。

3、現場處理工作實行動態報告制度,即每8小時向市局和當地政府報告一次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情況,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

4、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人員都要服從統一調度,開通通訊工具,保持通訊暢通。

5、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應急值班制度,設專門值班室,安排雙人24小時接聽值班電話,並做好記錄。值班人員中必須有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一名,工作日外須由一名局領導帶班且值班人員必須是中層以上幹部。

6、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及時與新聞媒體聯繫,通報有關情況,穩定勢態。

7、其它應對措施。

第三套預案:發生三級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啓動。

1、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縣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進入應急狀態,暢通應急通訊聯絡系統,及時調度並分析、彙總應急工作情況,向領導小組報告。

2、立即啓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派工作組於2小時內趕赴現場,迅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處理工作。每24小時向市局報告一次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情況,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

3、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人員都要開通通訊工具,保持通訊暢通。

4、加強應急值班制度,設專門值班室,安排雙人24小時接聽值班電話,並做好記錄,及時向領導彙報。

5、與有關部門協作開展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動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繫,溝通情況,通報信息,協調工作。

6、聯繫新聞媒體或通過網站,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7、其它應對措施。

第十六條啓動第一套預案由省局領導小組組長下達指令;啓動第二套預案由市局領導小組組長下達指令;啓動第三套預案由縣級局領導小組組長下達指令。啓動第一套預案時,應同時報告省政府。啓動第二套預案時,應同時報告市政府。啓動第三套預案時,應同時報告縣(區)政府。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十七條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後,縣局須在2小時內向市局和當地政府報告,市局須在2小時內向省局和市政府報告,並在2日內將初步總結報告報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單位或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行動遲緩、失職、瀆職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有關部門應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對錶現突出並做出貢獻的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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