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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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1

一、指導思想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精選3篇)

堅持以人爲本,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和“打非治違”活動,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整治目標

20__年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目標是:進一步貫徹漁業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進一步治理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從事漁業生產經營行爲,堅決遏制漁業生產事故發生,完成市農業局和縣政府下達我縣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

三、組織機構

成立縣漁業安全生產“整治百日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四、時間安排

“整治百日行動”工作從20__年6月11日起到20__年9月20日止,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組織部署階段(6月11日至6月31日)。各地建立健全“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結合當地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部署專項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7月8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百日行動”的任務目標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項抓好落實。不定期地組織自查、互查,對安全隱患多,事故多發地區實行長期監控,進行重點檢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清除隱患。

(三)總結階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鄉(鎮)開展總結工作;9月10日前,由各鄉(鎮)畜牧獸醫水產站將“整治百日行動”書面總結上報縣漁政大隊。

五、整治重點

(一)從事漁業生產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二)漁船不按規定申報年度檢驗;(三)漁船違章載客載貨;(四)使用禁用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五)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沒有懸掛船名牌;(六)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七)僱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

六、整治措施

(一)從事漁業生產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的,按《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人100元對船舶經營者處以罰款。

(二)漁船不按規定申報年度檢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三)漁船違章載客載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禁用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按《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炸魚、毒魚、電魚的,在內陸水域處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在內陸水域使用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沒有懸掛船名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僱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的,按《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僱用一人罰款1000元對船舶經營者予以處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整治百日行動”工作的領導,提高對漁業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各級漁業安全生產“整治百日行動”組織,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各地要圍繞全年控制指標的要求,層層分解落實,強化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各基層單位和船頭。對於各類事故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追究責任。

(二)切實提升漁船質量。各地要嚴格漁船檢驗制度,督促船主按標準船型修理、更新漁船,對重要的安全設施要參照相關規定強制配備。要嚴格按照檢驗規範對漁船進行檢驗,全面開展漁船質量大檢查,切實提高漁船的檢驗質量,對檢驗不合格的漁船,不得發放檢驗證書,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不得從事漁業生產。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實操技能。紮實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突出抓好漁業船舶船員資格培訓工作,切實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常識,提高持證上崗率,打牢漁業安全生產基礎,做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各地要根據當前漁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制定方案,及時組織轄區原有職務船員開展內河職務船員的考試換證工作,確保船員持證上崗;在年內要對所有水上作業人員組織完成一次緊急情況下船員穿戴救生衣和緊急逃生等應急處置能力培訓。

(四)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等非法漁業生產行爲。重點打擊“三證不齊”、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安全生產設施配備不齊以及從事電、毒、炸魚等非法捕撈作業的漁船;對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從事漁業生產、漁船違規載客載貨等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嚴查處。

﹙五﹚加強安全檢查,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制度。各地要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重點抓好重大節日和重要汛期前的安全大檢查,並嚴格落實檢查責任。通過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並及時加以整改和總結,防止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信息工作,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事故專報制度。重大情況和突發性事故必須及時處理和上報,並跟蹤掌握事態進展情況,不得遲報、漏報,堅決杜絕瞞報、謊報。

(六)加強對重要水域的隱患排查及整治行動。“棉電庫區”、“金山電站庫區”、“磯頭電站庫區”等一些重要水域所在鄉(鎮)要組織開展對使用禁、限用網具且影響行洪安全的.非法捕撈進行排查,並及時拆除整治,必要時可聯合執法,提高整治效率。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2

一、成立疫情防控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組辦公室設在鐵清獸醫站,由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有:協辦單位有:水清工商所、鐵清防保所、鐵清派出所

二、疫點、疫區劃定:

一旦發生疫情、由動檢站人員立即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經觀察分析疫情情況,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和縣獸醫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並由縣獸醫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

三、採取緊急捕殺措施

由鎮政府立即組織人員在疫區內進行全面捕殺已染疫情的畜禽,不留任何死角,不放過任何一隻畜禽,宰殺過後進行全面消毒,銷燬深埋,作無害化處理。

四、禁止畜禽流通

凡是在疫點,疫區內飼養的畜禽,嚴禁轉運,銷售點由工商行政部門在集貿進行巡查,一經查出,給予嚴防處罰。

五、強制檢疫措施

在集貿市場進行檢查的畜禽,及其產品必須嚴格實行檢疫檢驗制,經檢驗合格,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銷售,對進行檢驗的動物及其產品必須實行報檢制度和消毒制度,對運載的動物用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實行強制銷燬。

六、密切做好預防、消毒、接種工作

在發生疫情的疫點,疫區內以及過往的人和車輛實行強制消毒,對周邊未染疫的畜疫實行緊急接種,若凝似人畜共患的傳染病由防保所人員進行緊急接種。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3

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切實保障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給羣衆帶來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省商務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全市畜禽屠宰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相關監管部門開展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4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市商務局牽頭負責的畜禽屠宰環節所發生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依據《省商務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預案》分四級,即: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畜禽產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或經評估認爲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I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屠宰環節受污染的畜禽產品流入兩個以上地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爲可能造成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源於屠宰環節畜禽產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後,並有擴散趨勢的;

(3)1起由屠宰環節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的屠宰環節畜禽產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已造成嚴重健康後果的;

(2)1起由屠宰環節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畜禽產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

(2)1起由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畜禽屠宰環節安全事故。

1.5事故(事件)處置原則

(1)以人爲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衆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爲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爲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原則,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機制。

(3)居安思危,預防爲主。把預防作爲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工作重點,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衆和企業經營者自我防範和應對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設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市商務局立即成立並啓動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小組(以下簡稱應急處置小組),在哈爾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統一領導下,發揮應急處置作用。應急處置小組組長由市商務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商務局畜禽屠宰監管處、畜禽屠宰稽查大隊組成。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畜禽屠宰監管處。

2.2應急處置小組主要職責

根據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區位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實行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堅持羣防羣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堅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啓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事件)發展,有效開展應急工作,切實做好善後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職責

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承擔應急處置小組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應急處置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協調、實施屠宰環節重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推動督促和指導相關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事件),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事件)處置中的具體問題;向市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小組及有關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完成應急處置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確保快速反應,準確掌握情況,高效有序處置。

2.4工作組設置及職能

根據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需要,應急處置小組設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所應急處置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將處置情況報告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

2.4.1事故(事件)調查組

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事故(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故(事件)影響,儘快查明事故(事件)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事件)防範意見;對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爲進行調查。

2.4.2事故(事件)處置組

負責依法組織實施行政監督和處罰;監督、指導事故(事件)發生地定點屠宰企業對檢出的病害畜禽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等;配合有關監管部門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關肉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4.3新聞宣傳組

負責組織事故(事件)處置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2.4.4專家組

應急處置小組在需要處理有關本單位無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邀請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專家組,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深層次分析評估,爲事故(事件)處置提供支持和幫助。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監管部門通過行業管理、媒體監督、羣衆舉報、公衆反映、日常執法等各種形式監測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已確認的不安全肉品;對監測信息進行深層分析,對可能引發發生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肉品或事件,提出行業預警信息;通過加強行業管理等措施預防發生較高肉品安全風險事故(事件),控制或降低屠宰環節肉品安全的風險和危害程度。加強肉品安全信息管理,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肉品安全信息預警體系,及時研究分析肉品安全形勢,對肉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屠宰環節肉品安全預警信息來源:

(1)專項監督檢查、專項執法檢查、肉品質量監測;

(2)畜禽屠宰管理部門的事故(事件)報告;

(3)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的事故(事件)報告;

(4)衛生部門風險預警信息;

(5)相關監管部門情況通報;

(6)經覈實的消費者投訴舉報;

(7)經覈實的新聞媒體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報告

建立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制度,包括信息的報告和通報,信息採集和報送等。

3.2.1報告要求

1、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地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市商務局。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

2、應急響應期間,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3.2.2報告內容

報告應當包括事故(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事件)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事件)簡要經過、事故(事件)原因等內容。

3.2.3事故(事件)評估

在同級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導下,配合同級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肉品安全事故評估。

應急響應

4.1突發事故分級響應

根據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分級,肉品安全事故響應分爲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響應。並按響應級別和責任分工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1)應急處置小組及時召開會議,制定具體措施。

(2)部署、指導事發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派出人員,會同當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調查、處置有關工作。

(4)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參與新聞發佈、信息公佈的相關工作。

(6)根據事故(事件)原因,協助當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制定管理機制和措施。

4.2應急處置措施

較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發生後,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事故)危害。

(1)對涉案畜禽產品進行檢驗,儘快查找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商務廳《關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關於規範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檔案的通知》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肉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事件)有關的畜禽產品及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肉品專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肉品及原料,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銷售並對病死、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3)市商務局組織事故(事件)發生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及時組織研判事故(事件)發展態勢,並向事故(事件)可能蔓延的地方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4)依法從嚴查處因突發肉品安全事故而導致的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爲,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過程中,符合《黑龍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級別調整和響應終止條件的,各級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按響應級別權限規定,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響應終止的建議。

應急保障

5.1通訊及信息保障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要暢通通訊網絡,設立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和舉報投訴渠道,確保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發生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期間,市商務局應急處置小組與事發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保持熱線聯繫,保證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及時傳遞、既時掌握、準確報送。

5.2人員技術保障

應急預案啓動期間,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幹部值班值宿,領導在崗帶班,有專人值班,全員備勤。要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人員應急處置的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5.3物資、設備及經費保證

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產品技術鑑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事故(事件)發生時,委託檢測機構立即採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爲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要確保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配置,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畜禽屠宰管理部門用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的費用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4宣傳培訓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屠宰企業經營者、執法監管人員及廣大消費者的肉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肉品安全知識,增強肉品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爲科學處置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提供支撐。

附則

本預案由哈爾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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