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業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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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工礦業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

工礦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區政府迅速成立區工礦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加強對事故救援的組織領導。

區工礦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9個專項工作組,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如下:

(一)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

指揮:由一位區級領導或部門主要領導擔任。

副指揮:由事故發生地鄉街領導及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鄉街領導。

主要職責:

1、緊急動員各方面力量,爭分奪秒地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傷病人員;迅速設置避險場所、醫療點和救援物資供應點,提供急救醫藥、食物、飲水等,儘量減少人員傷亡。

2、儘快解決通信設施,保證事故現場內外,特別是指揮系統的通信暢通。

3、嚴密監控易燃易爆物品,保證搶險公路交通暢通。

4、加強工礦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事故情況的正面報道,及時平息各種謠言,安定人心。

5、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

6、迅速開展事故情況的監視和損失評估工作。

(二)指揮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

1、瞭解、收集和彙總事故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保持聯繫。

2、組織現場事故情況分析會商。

3、瞭解、彙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事故新聞宣傳報道,組織事故新聞發佈會。

5、負責辦理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組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駐軍及預備部隊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搶救被壓、被困人員;區建設局組織機械進行工程搶險。

(四)醫療救護組

區衛生局負責迅速組織醫療機構搶救傷員;在事故現場設立救護場所,及時救治,轉送傷員。

(五)交通運輸保障組

區交通局負責保證救援人員、物資及轉送傷員必備的交通工具。

(六)治安保衛組

公安分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持交通秩序,保證事故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七)宣傳報道組

由區政府新聞辦、區廣電中心組成,負責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衆發佈事故情況信息,並採取有效方法平息事故謠傳。

(八)應急資金保障組

由區財政局、區民政局組成,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及應急撥款的準備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九)事故評估及監測組

區安監局負責加強事故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按規定時限完成事故損失評估報告。

(十)保險理賠組

由事故發生地所在鄉街負責聯繫有關保險公司,協助做好事故評估工作,確定投保者的事故損失並及時給予賠償。

(十一)涉外事務組

區招商局負責外商投資的工礦企業安全事故的善後工作。

二、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反應

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人數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鄉街應立即採取應急行動並向區政府報告,同時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是迅速瞭解事故情況,並按規定報告區政府及區安監局、國土分局。

二是立即成立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情況確定應急規模,啓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

三是根據事故應急的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全力進行援助,也可向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救援請求。

區安監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開展事故監控調查和現場指揮調度工作。

國土分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向區政府提出事故應急工作建議。根據事故情況,區政府領導立即召開有關會議,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安排區安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事故情況監視,開展事故損失評估工作,並根據事故情況,安排領導駐守事故現場,作好事故救援相關協調工作。

三、工礦企業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反應

工礦企業特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人數30人(含30人)以上,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工礦企業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鄉街要迅速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是迅速瞭解事故情況,並立即按規定報告區政府及區安監局、國土分局。

二是成立事故應急指揮部,全面啓動應急預案,立即組織開展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

區安監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主要領導必須親自到事故現場開展事故監測、調查和損失評估工作。

(二)接到特大事故情況報告後,區政府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成立區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事故應急工作。

二是區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召開現場緊急會議,聽取現場相關單位的工作彙報,研究決定事故應急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是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概況和應急工作情況。

四是指定搶險、救治、援助的有關負責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責任。

四、其他事項

(一)本預案適用於工礦企業重特大事故發生後的應急階段。

(二)區政府和有關鄉街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本預案由區安監局督促檢查落實,並負責解釋。

(四)本預案經區政府批准後啓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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