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防疫的實施措施醫院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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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當地專業結防機構交付的對結核病人的督導化療(看藥下肚)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農村基層組織和城區居委會(街道)有義務協助開展結核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工作。並認真填寫好病人的服藥記錄,以便備查。

結核病防疫的實施措施醫院工作計劃

一、依照全省結核病防治十年規劃實施計劃的要求。市的結核病人統一歸口 縣、 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防疫站)進行診斷、治療和管理。

二、 湖區、 開發區的結核病人“查、治、管”工作劃歸 區管理。確保對轄區內每一例結核病人實施全程督導化療和全程管理。 區管理兩區結核病人所需結防項目配套經費由兩區財政劃轉給 區結核病防治機構統一使用和管理。

患結核病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直行政機關和中央、盛市屬企事業單位參與了醫療安全的職工。由市勞動保證部門負責與 區、 縣和有關單位進行協調並劃轉有關費用。

鐵路系統和 職工(軍人)及家屬的結核病患者的查、治、管”工作可依照本系統的要求,考慮到 公司醫療衛生機構的綜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鐵路、部隊的特殊性。由所屬醫療衛生單位進行自身管理; 公司結核病人的查、治、管”工作由 公司醫療機構和防疫站負責。 公司醫療機構、 衛生院、 醫院只能診治本系統職工(軍人)及家屬的結核病患者,其他結核病人應依照市衛生局的規定及時轉診 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

完成病例列入 區的查、治、管”任務。 區負責對 公司、鐵路系統和 醫療衛生單位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全面的技術指導和考評。 公司、鐵路系統的職工及家屬和 的家屬結核病人應按要求將“查、治、管”資料及時報 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肺結核疑似病人、肺結核病人。都必需依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認真填寫《市肺結核疑似病人、肺結核病人轉診單》和《市肺結核疑似病人、肺結核病人轉診登記本》並按區域管轄轉診至 縣或 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不得擅自收治結核病人。

應分別轉診至市人民醫院和 縣人民醫院治療;市人民醫院、 縣人民醫院對出院的結核病人應按要求轉診至 縣或 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和治療。各醫療機構和縣(區)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對患有併發症及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療的病人。

四、縣(區)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結核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管理網絡,加強管理和督查,強化責任,確保結核病全程督導化療和全程管理的質量和效果。各地政府要具體落實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的人員、設備和專項經費,確保結核病防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和歸口管理工作的督查協調。要按照《污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同時,要加強專業防治機構自身業務能力的建設,不時提高對結核病的檢查、診斷、治療和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痰塗片顯微鏡檢查、全程督導管理等關鍵性技術,使之真正成爲當地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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