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採購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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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

傢俱採購合同範本

乙方:

甲方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XX-XX年度辦公傢俱定點採購項目(項目編號:zc—azb08005)在國內組織了公開招標。經項目評標委員會評定,確定 (乙方) 爲 第 包 中標供應商。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直屬機關XX-XX年度辦公傢俱定點採購項目(項目編號:zc—azb08005)招標文件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 “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服務”是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爲甲方提供辦公傢俱銷售、安裝及售後服務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戶”是指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1.7“招標文件”是指中共中央直屬機關XX-XX年度辦公傢俱定點採購項目(項目編號:zc—azb08005)的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補充文件。

2.適用範圍

本協議條款僅適用於中共中央直屬機關XX-XX年度辦公傢俱定點採購項目(項目編號:zc—azb08005)。

3.協議的組成

3.1 下列文件應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條款

(2)招標文件澄清及招標文件

(3)投標文件澄清及投標文件

(4)中標通知書

(5)形成協議的其它有關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爲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爲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 協議承諾

4.1 甲方確認乙方爲中共中央直屬機關XX-XX年度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

4.2 乙方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承諾爲採購人提供辦公傢俱供應安裝及有關服務。

4.3 乙方按本協議向採購人供貨時應與採購人簽訂供貨合同,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如果採購人需要採購辦公傢俱,在本項目定點採購供應商範圍內,採購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採購需求自行選擇與任意一家或幾家定點採購供應商洽談及簽訂《供貨安裝合同》,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要求採購人與其簽訂《供貨安裝合同》,並且乙方同意在簽訂《供貨安裝合同》之前,採購人對供應商不負有買賣法律關係意義上的義務;

4.4 乙方應保證提供給採購人的協議貨物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XX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gb18581-XX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3-XX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XX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等標準,以及相關的其他國家和行業標準;

4.5 乙方應保證提供給採購人的協議約定的貨物是本廠商製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4.6 乙方應保證提供給採購人的協議貨物通過本廠商的出廠檢測,並向採購人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 採購人採購辦公傢俱時,乙方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向採購人提供產品報價;

4.8 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關於傢俱產品質量、生產現場的考察。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可以組織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考察內容包括對中標候選人的設施設備、技術力量、服務質量、資格、信譽以及其它情況進行調查瞭解;

4.9 乙方因爲委託代理人或銷售服務地點、電話發生變化,應於發生變更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向採購通知。

4.1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0.1甲方的權利

(1)根據乙方投標文件中有關內容,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2)有權對乙方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和採購人投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3)因乙方違反協議規定給甲方或採購人造成損失時,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受理採購人對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行爲的投訴。如投訴情況屬實,通知乙方及時糾正,並按5.7.1條款規定給予處理。

(5)甲方對採購人採購貨物費用的拖欠不承擔任何責任。

4.10.2甲方的義務

負責協調乙方與用戶在定點服務方面的關係,與有關部門一起解決和處理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4.11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1.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及採購人提出的除辦公傢俱供應安裝及有關服務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2)乙方有權對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採購人在辦公傢俱供應安裝及有關服務過程中的不正當要求和違規行爲進行投訴,並要求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4.11.2乙方的義務

(1)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甲方及採購人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3)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按照本協議及與採購人簽訂的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4)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否則對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5)對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傢俱供應安裝及有關服務業務,做到優先服務,優先免費送貨。

(6)在本項目定點採購有效期內,乙方《投標文件》投標產品的投標報價是最高限價,不得向上調整,如果有效期內向下調整投標報價,不得降低在投標時承諾的服務質量。

5. 違約責任和監督管理

5.1 乙方所提供的售後服務和維修與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和聲明不符合,應當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在報經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對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協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建議財政主管部門取消乙方今後1-3年內參加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投標資格。

5.1.1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合同的,向採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的;

5.1.2因乙方原因影響供貨合同無法履行或終止的;

5.1.3採購人所反映的某一定點供應商經查實的違規行爲達到二次(含二次)以上的。違規行爲包含並不限於以下情況:

(1)在定點採購期限內,採購人採購辦公傢俱時,乙方拒絕以投標價格供貨的、或以高於市場價格或背離承諾的價格供貨的;

(2)乙方向採購人提供的產品或產品質量明顯不符合供貨合同、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規定標準的;

(3)乙方將合同產品的貨物轉包或分包給他人;

(4)乙方其它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爲。

5.1.4被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爲名單。

5.2 因產品質量給甲方或用戶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 不可抗力

6.1 協議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 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7. 保密條款

7.1 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7.2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祕密成爲公衆信息之日止。

8. 協議的解釋

8.1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8.2 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並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日曆日”。

8.3 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9. 爭議的解決

9.1 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日曆日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9.2 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9.3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它部分繼續執行。

10. 協議的終止

10.1 本協議所述的“定點採購資格期限”爲1年,從XX年4月1日到XX 年4月30日。定點採購資格期限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除本協議明確約定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的情形之外,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0.2 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依據本協議規定單方解除協議;

(5)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協議終止。

11. 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2. 權利的保留

12.1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它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爲對其它權利或追究其它責任的放棄。

12.2 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爲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效力的,本協議其它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議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爲有效條款,並儘量符合本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2.3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3. 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3.1 協議書寫應用中文簡體。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簡體書寫。

13.2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4. 通知

14.1 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爲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爲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爲送達。

14.2 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傳真號: 傳真號:

賬 號: 賬 號:

14.3 上述發出通知、回覆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5. 協議修改

15.1 對於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爲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15.2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 協議生效

16.1 除非協議中另有說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即開始生效。

16.2 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協議的定點採購資格期限屆滿後,在定點採購資格期限內乙方與採購人簽訂的供貨合同,在其約定的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

16.4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財政部備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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