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場承包合同書(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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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

甲方

山場承包合同書(精選15篇)

乙方xx縣x鄉xx村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爲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x溝、小x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

二、承包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承包在 村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轉包給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離本村較遠不便於管理轉包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位於 ,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種植的各種作物。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竹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純利潤)乙方佔 %,甲方佔 %。

六、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八、竹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九、竹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村委 份,鎮政府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乙方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承包權屬於甲方的山嶺坡地進行種植速生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地點(範圍見附表)

二、承包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山地不屬於已確定的放牧山、薪炭山、風水山,羣體墳墓地和水源林、公益林區使用地範疇,應爲商品用地之規劃範圍,已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間甲方不許劃爲他用,不得新建墳,種物等用處。

四、土地承包費支付辦法

1、乙方承包甲方山嶺荒地按實際使用面積丈量( )畝爲準,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畝承包金貳拾元(¥20)元整,乙方每年合計支付甲方承包金( )元,每三年結付一次。

2、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先支付( )年起至( )年共三年承包金給甲方,以後,每三年承包金於( )月( )日前支付三年土地承包費。

3、乙方要按時付清山嶺、坡地承包費,每三年交清一次,超過按協議交清日期二個月以上,按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未付清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地。

五、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自行清除該地上的附着物,甲方超過此期限仍未處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視甲方自動放棄與此有關的權利,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地上的附着物。

六、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坡地、山嶺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爲合資,合作種養。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止乙方的正常合法經營。

2、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後,乙方不負責承包合同前所有債務,該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前甲方與其他經營商所訂立的合同甲方要解除,以前合同無效,否則視甲方違約,按違約處理。

3、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後,乙方有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種經濟作物、建房屋、工廠、豬場、建水利、建築路、供水、供電設施等,但乙方在規劃建設時要考慮甲方通往生產生活必經之路;甲方現有可通行車輛的道路,乙方均有權無償使用。

4、甲方及甲方成員不得自行准許他人在嶺地毀壞作物、開墾、放牧活動;也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進行工程設施、採石、採沙、採礦、築路等任何影響乙方使用承包地的活動,否則甲方將10倍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5、爲保證乙方種植、管護的完整及統一,在乙方種植地內扣除不宜利用的小地塊,甲方不得在此部分山嶺坡地藉故栽植、他用,否則乙方有權剷除;在山嶺坡地承包期限(及延伸期)內,乙方除付承包費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或作物產品。

七、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山嶺使用權屬甲方擁有無任何爭議,甲方有完全的權利轉讓該嶺地使用權給乙方,若該地使用權或使用權屬發生爭議,由甲方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產經營活動被迫中斷、作物、財產被毀等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嶺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嶺地的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嶺地上屬乙方投資的固定設施補償和作物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九、在發生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並且對其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告知另一方,並應在20天內提供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須延遲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按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履約事宜。

十、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即爲該山嶺、坡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權人,乙方在該山坡、嶺地所種養植物所有權也屬於乙方所有;乙方視種植作物生產狀況及市場行情因素提前或延後1——2年,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該部分山嶺在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自動提前或延續1——2年(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合同期滿後,如甲方有意繼續發包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權。

十一、違約責任:

1、因山地權屬糾紛或甲方未盡責妥善處理侵權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在此期間乙方有權不支付承包金。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虛假,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3、因各方的共同過失,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期限未滿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則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10倍的損失。

十二、簽署本合同時,以下列文件作爲附件。

1、村民小組轉讓使用權之山地地點、面積表(附件一)。 2、關於轉讓山地使用權之《村民集體協議》(附件二)。 3、《山地權屬證明》(附件三)。4、林業局、鄉(鎮)政府、村民小組簽章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紅線圖(附件四)。

以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審批機關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代表:

審批機關(蓋章): 鄉(鎮)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4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村民委員會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通過決定對 進行承包,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荒山概況:

1、位置:

2、面積及四至:見附件。

第二章 承包期限:49年,自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第三章 承包費及交納方式:

1、承包費爲每年按20900斤小麥折算支付。20xx—20xx年每年按25000元,以後按當年11月30日當地麪粉廠小麥收購價格折算承包費;簽訂合同時先支付20xx—20xx年兩年承包費50000元,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費,先交款後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納承包費時,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章 土地的撥付:

1、甲方交付具體林地時,雙方應簽署標明具體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積的書面座標文件,並應於具體林地上實地樹立界樁界標予以明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承包期限以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協議附件確定的時間交付山林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任何一方對具體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積等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積極配合,協商解決。規劃公益林地,不能轉讓。

第五章 承包權

1、甲方保證所發包的土地使用權四至及土地使用權屬等無糾紛,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權屬不清爲由阻止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的,甲方幫助協調處理。

2、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築,不得采礦。

4、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章 成果權

1、乙方在承包林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權在其設施、設備等財產上,以及其他經營成果上設有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權益,但不得以承包範圍內土地所有權設定上述抵押、質押。

第七章 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益義務爲:

(1)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

(2)甲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承包期內如甲方須採伐該片林場內林木、進行採石、取土、修墳等活動,應當提前十日通知乙方,並且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若甲方從事上述活動與乙方的正常經營存在衝突時,甲方應當先行與乙方進行協商,且應當在經過乙方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活動;未經乙方同意,甲方若進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活動,應當視爲甲方違約,此時乙方享有解除權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上述活動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6)甲方擁有該地塊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單中列明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乙方不得破壞。

(7)乙方負責打深水井一眼,優先供給村民用水,整理規劃建設村到山頂道路,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協調關係,確保道路暢通。

(8)在合同期內,甲方有義務爲乙方在打井、用水、用電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乙方因打井、架電、鋪設水電線路需佔用甲方土地時,甲方應予以配合,費用由乙方承擔。

(9)林地防火由乙方爲主,甲方配合,雙方管控,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爲:

(1)乙方在該處土地上只許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項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乙方的承包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5)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林地承包費,逾期30日不繳納承包費用視爲乙方違約。

(6)合同期內乙方自主經營,有權對荒山進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時乙方應當按照政策法律和政府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盜等措施。

(7)乙方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封閉式管理,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經乙方許可後方可進入。

(8)本承包協議簽署後,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併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9)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公共事業等目的徵用本協議承包林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雙方友好協商善後事宜。

第八章 特別約定

1、在承包期內如遇有特殊情況(如政策變動、國家徵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對該處地塊上投資的項目(承包前地上附着物的補償除外)的賠償歸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乙方未繼續承包,乙方在承包範圍內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水利設施、電路、樹、圍牆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滿前之日起30日自行處理,逾期視爲自動放棄權利,合同期滿之日30日內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權益及乙方所投資產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承包範圍內的所有資產和權益進行處置。超出合同期限乙方未自行處理,承包範圍內的地上附着物及資產,除上述約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方本合同約定20xx年總承包費用的2倍作爲違約金同時支付同期超佔期間的承包費。

第九章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除按相關條款執行外,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該處違約金爲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該處經濟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期間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十章 附則

1、本協議簽署後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附件等,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衝突或牴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爲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衝突的,以後出具的文件優先於前出具的文件,

2、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衝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3、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到提交 訴訟解決。

5、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後成立,甲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合同簽訂時間: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5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羣衆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註: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爲 年。承包期滿後,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徵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徵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複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爲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爲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6

出租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爲合理開發塢葛村村後荒置多年的荒山荒坡地、旱地,配合完善虎鹿鎮的旅遊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範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東陽市虎鹿鎮塢葛村村後,小地名爲大巖山。其四至界限爲(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爲70年。即20xx年6月1日起至2084年5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採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村裏的荒山荒地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

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於:荒山綠化、栽植果樹、生態(農家樂)旅遊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於非林建設,因爲旅遊需要建設的永久建築,必須取得甲方同意並辦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乙方每次承包費打入村集體帳號,甲方需要提供蓋章簽字的收據。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紫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 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承包範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後,乙方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後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後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應將承包範圍內山林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佔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係及承包期範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範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並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範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乙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並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範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徵用時,其補償費用爲乙方所有,所剩餘未徵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後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並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後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後,甲方願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鑑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徵佔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佔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佔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通知甲方,並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佔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鎮政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林權證複印件

甲方(蓋章):

虎鹿鎮政府(蓋章):

乙方(蓋章):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7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山場範圍

1、甲方願意將四界清晰無爭議的山場出租給乙方經營。

2、甲方擁有合法產權無林木的荒山山場,共計 畝。山場位於: ,小地名: ,林班號爲: 。其四界分別爲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山場的用途

本次租賃的山場按雙方要求用於種植 。

四、租金

根據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協商結果,一致同意,以每畝每年 元,按租賃山場面積 畝計算,一次性向甲方交清 年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簽訂租賃合同後,此山場使用權歸乙方,合同期滿後甲方有

權無償收回山場。

2、乙方在合同期內開發經營時,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山場內毀林開墾、砍伐植物、採石、開礦、取土、蓋房、修路等任何破壞山場林地行爲。

3、乙方在經營時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火災和損失,乙方應採取措施,並及時處理,或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採取積極措施處理不良情況。

六、其它條款

1、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違約,則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生效。

3、本合同如發現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須嚴格履行。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和溪南鎮人民政府、林業站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8

甲方

乙方xx縣x鄉xx村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爲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x溝、小x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xx縣x鄉xx村xx村民小組(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訂日期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9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林位於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來的路,梗,以及原來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約束之內。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林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於甲方無關。買賣山場松樹達成如下協議:

六、 買賣山場售價爲二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須於2040年陽曆2月22號前將林木砍伐後將松樹栽上歸還甲方,栽樹的條件按標準執行。

八、一切開支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後的樹枝歸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十一、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二、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十三、林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四、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村民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0

甲方:

乙方:

爲了充分利用閒臵山場資源,提高山場的利用價值,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範圍及面積

1、甲方同意將座落在 山場約 畝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該山場四至界址: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林班: 。

2、承包期間該山場的山權歸甲方,林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山場砍伐和採挖。

3、承包期間如遇政府需徵用該山場時,山林徵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補償費按當時樹山補償標準計算),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限:共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額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額:共計人民幣 元整(¥: )

2、付款方式: ,並存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 。

四、甲方須交清山林界址,保證無任何山權、林權糾紛。承包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負,如遇山場糾紛,甲方須全權負責處理清楚,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再簽訂補充事項。

七、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需續包,須按照本合同以上條例繼續簽訂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修路、擴建需要,需租賃乙方山場,雙方在平等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山場租用合同協議:

一、 租用範圍:山溝邊山場( 畝),具體範圍以雙方現場劃定界限爲準。

二、 租用年限爲20xx年,即從20xx年 9 月 11 日起至2035年 9月11日止。

三、 租金單價:

山場每畝租金叄萬元(¥)。 青苗每畝零點肆萬元(¥)。

四、 雙方簽訂合同並由政府認可租用土地後,甲方按上述租賃標準一次性支付租金給乙方(壹萬叄仟陸佰圓),甲方未付清租金之前不得破土動工。

五、 甲方租用期滿,如需繼續租用,需提前六個月與乙方另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優先租用。

六、 違約責任:

1、 甲方所租用山場只能作修路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甲方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所交租金乙方不予退回。

2、 甲方租用乙方的山場,乙方必須保證甲方能正常使用;如乙方故意影響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七、 以上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反,違反方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 未盡事宜雙方再行協商。

九、 此合同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政府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主要負責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爲充分利用自身閒置資源,提高資源價值,經全體村民戶主一致表決通過,同意將陽和山場承包給乙方。爲此,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陽和山場承包給乙方,乙方自願承包。四至界限爲:東與巡田鄉界境線交界;南與東安大廟口林場紫雲山場和山場新東山場處爲界;西與趙山場承包交界;北至各農戶責任山(巖老頭齊脊倒水)爲界。

二、甲方自願將此荒山出租承包其最重要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求乙方在協議簽訂之後,馬上動工修山場響水巖至陽和山場的護林防火道路,路________年之內全部修好,山________年之內全部消荒,________年以後未消荒的剩餘荒山地甲方有權收回。

三、承包年限爲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乙方要無條件退包,甲方即時收回,包括地權、林權及證,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藉故不退。

四、分成標準:甲方以荒山地入股分成,現有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新造林甲乙雙方按二、八比例分成,即甲方佔20%,乙方佔80%,砍伐林木時的總產值除去砍伐工資、運輸、砍伐證標準開支再另行分成,政府及政府有關單位向乙方收取管理費和造林全過程的所有開支由乙方單方承擔,爲公正起見,開始砍伐林木時,甲方必須參加與乙方共同管理經營,並可以雙方公平競標,山地界線糾紛以及甲方內部糾紛,甲方全權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

五、在承包期限內,不管乙方的承包經營情況怎樣,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降低或提高承包比例分成,乙方不得以承包狀況差爲由而要求降低分成,甲方不得因社會發展國家政策變異而要求提高分成。

六、甲方發包山場內現有的包括以後國家增劃、增加的生態公益林補助款仍歸甲方領取,但在承包期限內乙方自己爭取的國家項目款、優惠待遇歸乙方享有,承包期滿後乙方不再享有。

七、在承包期限內,乙方對承包山場享有絕對的經營管理權,甲方村民不得隨意進入乙方承包山場內進行伐薪、伐林,乙方爲加強管理有權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章條約,甲方及全體村民應無條件支持遵守。

八、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有權從甲方無償獲得道路的通行權,乙方因開發、經營的需要修建道路佔用甲方的土地,甲方應當同意支持並負責調解好矛盾,經濟開支由乙方負責,馬路以響水巖爲界,上段新修的由乙方負責維修,下段原有的由甲方負責維修。

九、在乙方承包期限內,因本地習俗,甲方村民病故,如選墳地,在乙方承包山場內,任其選於何處,乙方必須無條件答應和提供地方,如果有不屬甲方村民的其它村人士進入乙方承包山場內選用墳地,乙方無權答應提供墳地,必須得到甲方同意。

十、承包年限滿期時,未砍伐完的林木,乙方不能要求延時再砍,應由甲方無償收回,砍伐完林木的空地,甲方也不能以任何藉口要求乙方再補造。乙方在承包過程中,因管理經營所需所建置的設施工程和財物,歸乙方全權所有,承包到期後,如乙方不願繼續承包,其設施工程不能拆除帶走,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必須優先乙方,而甲方不願發包給乙方,那乙方所有設施工程和財物可以拆除帶走,甲方需要的(除馬路外)必須適當議價,甲方付現金給乙方。

十一、在乙方承包過程中,因經營管理所需辦理林權證手續,甲方必須無條件提供相關資料,如果乙方將林權證用作貸款抵押,只能抵押乙方股份,不能抵押甲方股份,更不能將甲方地權做抵押

十二、本協議簽訂以後,一式六份,雙方簽字生效,發生法律效力,每條每款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違反,否則,由違約方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

甲方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林位於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來的路,梗,以及原來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約束之內。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林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於甲方無關。買賣山場松樹達成如下協議:

六、 買賣山場售價爲二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須於2040年陽曆2月22號前將林木砍伐後將松樹栽上歸還甲方,栽樹的條件按標準執行。

八、一切開支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後的樹枝歸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十一、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二、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十三、林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四、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村民 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承包在 村

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轉包給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離本村較遠不便於管理轉包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位於 ,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種植的各種作物。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竹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純利潤)乙方佔 %,甲方佔 %。

六、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八、竹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九、竹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村委 份,鎮政府 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 篇15

甲方:彌陀鎮彭嶺組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佔書明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充分利用荒地、荒山、荒田,搞好農村產業結構,發展多經果樹木,應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將其山場荒田、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議,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荒山、荒田、荒地地址面積 畝。承包四界: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甲方確定該田、地無任何糾紛,須提供一切與田、地有關的原始法律憑證及相關手續,保證面積、四至準確、權屬清晰。

三、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期限爲三十五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承包期內,田、地所有權屬甲方,田、地使用權歸乙方。

四、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用於農林業發展,五年後並按該田、地經營產品出售時按市場價所得利潤按30%給甲方。

五、在承包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開發管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如發生火災,甲方要協助安排人員幫助撲救,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山場內有用地,但特殊用地必須和乙方協商(不得超過8平方米),所有破壞林木及生長的作物須按市場價付給乙方。

六、在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將該荒山、荒田、荒地另行收包或回收另作他用,否則要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七、在合同履行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變動而需要改變合同條款,雙方應重新協商,並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期滿,乙方不得將山場變爲荒田、荒地、並將當時生長的作物無償全部歸甲方所有,如乙方繼續承包,享有優先承包權。

九、從屋場到山場大路由甲方提供土地、修路所佔面積,所毀林木、作物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修路資金,修好的大路所有權歸乙方,甲方可以使用。大路的維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十、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村委會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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