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山場承包合同(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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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精選6篇)

一、山場範圍

1、甲方願意將四界清晰無爭議的山場出租給乙方經營。

2、甲方擁有合法產權無林木的荒山山場,共計 畝。山場位於: ,小地名: ,林班號爲: 。其四界分別爲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山場的用途

本次租賃的山場按雙方要求用於種植 。

四、租金

根據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協商結果,一致同意,以每畝每年 元,按租賃山場面積 畝計算,一次性向甲方交清 年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簽訂租賃合同後,此山場使用權歸乙方,合同期滿後甲方有

權無償收回山場。

2、乙方在合同期內開發經營時,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山場內毀林開墾、砍伐植物、採石、開礦、取土、蓋房、修路等任何破壞山場林地行爲。

3、乙方在經營時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火災和損失,乙方應採取措施,並及時處理,或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採取積極措施處理不良情況。

六、其它條款

1、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違約,則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生效。

3、本合同如發現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須嚴格履行。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和溪南鎮人民政府、林業站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修路、擴建需要,需租賃乙方山場,雙方在平等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山場租用合同協議:

一、 租用範圍:山溝邊山場( 畝),具體範圍以雙方現場劃定界限爲準。

二、 租用年限爲20xx年,即從20xx年 9 月 11 日起至2035年 9月11日止。

三、 租金單價:

山場每畝租金叄萬元(¥)。 青苗每畝零點肆萬元(¥)。

四、 雙方簽訂合同並由政府認可租用土地後,甲方按上述租賃標準一次性支付租金給乙方(壹萬叄仟陸佰圓),甲方未付清租金之前不得破土動工。

五、 甲方租用期滿,如需繼續租用,需提前六個月與乙方另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優先租用。

六、 違約責任:

1、 甲方所租用山場只能作修路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甲方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所交租金乙方不予退回。

2、 甲方租用乙方的山場,乙方必須保證甲方能正常使用;如乙方故意影響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七、 以上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反,違反方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 未盡事宜雙方再行協商。

九、 此合同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政府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xx年 月 日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3

出租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爲合理開發塢葛村村後荒置多年的荒山荒坡地、旱地,配合完善虎鹿鎮的旅遊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範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東陽市虎鹿鎮塢葛村村後,小地名爲大巖山。其四至界限爲(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爲70年。即20xx年6月1日起至2084年5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採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村裏的荒山荒地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

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於:荒山綠化、栽植果樹、生態(農家樂)旅遊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於非林建設,因爲旅遊需要建設的永久建築,必須取得甲方同意並辦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乙方每次承包費打入村集體帳號,甲方需要提供蓋章簽字的收據。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紫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 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承包範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後,乙方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後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後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應將承包範圍內山林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佔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係及承包期範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範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並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範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乙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並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範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徵用時,其補償費用爲乙方所有,所剩餘未徵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後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並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後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後,甲方願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鑑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徵佔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佔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佔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通知甲方,並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佔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鎮政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林權證複印件

甲方(蓋章):

虎鹿鎮政府(蓋章):

乙方(蓋章):年 月 日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4

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爲響應安徽省千萬畝森林增長工程建設號召,更好更快地綠化荒山荒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所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範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埇橋區符離鎮樑套村的西山,小地名爲 。其四至界限爲(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爲70年。即20xx年12月1日起至2083年12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採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的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於:荒山綠化、栽植幹雜果、生態(農家樂)旅遊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於非林建設。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每次承包費的交付以乙方提供的收據有甲方收款簽字爲準。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石榴: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杏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3.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以上承包範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後,乙方應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後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後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所承包範圍內山林應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無理由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佔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係及承包期範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範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並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範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甲方不得無理干涉。甲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並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範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徵用時,其補償費用爲乙方所有,所剩餘未徵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後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並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如在甲方未知情的情況下放棄經營,則所租賃地內的資產都歸甲方所有。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後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後,甲方願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鑑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徵佔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佔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佔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合理合法的理由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佔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和公證機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林權證複印件

3、其他重要證件的複印件(如營業執照等)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公證(鑑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爲發展農村經濟,充分利用當地的山場資源優勢,提高當地人民羣衆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閒置的荒山荒坡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位於 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爲種植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爲:東: ;南: ; 西: ;北: 。

三、租期爲30年,自20xx年5月1日始至2041年5月1日止;

四、租金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爲15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後,乙方一次性將三十年租金付清給甲方。

六、甲方收取租金後應當按相關規定付給山場相關權利人,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賃甲方山場用於中藥材、等農林種植開發,不得用於與農林種植開發無關的用途,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山場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如乙方進行林業種植開發,乙方有自主挖掘、採伐權,挖掘林木時可帶走保溼泥球。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使用承租的山場提出任何異議,如果有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不得阻斷乙方種植生產灌溉所需水源,乙方在租賃地界內所建之蓄水庫歸乙方管理。同時,在租賃期內,乙方種的農作物甲方不能破壞,並且不能套種,如甲方造成乙方的農作物損壞,由甲方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同時,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經營權和使用權。

十、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道路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使用租賃的土地上建築固定設施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山場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該地塊在乙方租賃種植期間,如遇政府徵收、徵用,地面作物補償和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補償全歸乙方所有。

十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十四、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山場,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無償移交給甲方;如乙方需要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十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蓮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十八,如村民同意上述協議,應將山場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委託給甲方,並在本協議的附表上簽字(後附附表)。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丙方:(蓋章)

年 月 日

租賃山場承包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租賃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及《縣商品林林木、林地轉讓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山場概況

甲方將合法擁有有權處置下表所列山場租賃給乙方經營。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賃價格支付方式及時間

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甲方出租上述標的物,租賃期內 支付租賃費金額: 。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標的物出租後其林地的所有權不變,租賃期內乙方享有上述標的物收益權、處置權及經營管理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甲方出租期內應維護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活動。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租賃山場範圍內開荒、採石等破壞林地資源的活動。

3、乙方租賃期內守法經營,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在不損害甲方的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將剩餘的租賃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4、租賃期內,林地資源被依法徵、佔用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必須提前告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同意。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人民幣20xx元。

2、如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六、其他條款

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供轉讓合同管理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租賃到期乙方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的權利,到期山上資源不能及時處理,甲方應同意延期,但乙方必須按當時當地價格行情支付租賃費。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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