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代理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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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約因

建材代理商合同

製造商名稱武漢魯邦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制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

(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商(簡稱代理商),代理商名稱 ,代理商代理地區爲(簡稱地區):

代理商不得在指定區域外銷售,一經發現可處罰金最低XX元人民幣。

第二條 代理商的職責

代理商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獨自在代理區域內銷售產品,代理商無權代理製造商或簽訂任何對製造商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商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包括裝運期和付款)對用戶解釋。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代理商是 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爭取用戶,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商應精通所推銷該產品的技術性能。經銷所得利益爲促成銷售所得利潤。

第四條 經營與合作方式

方案

簽署經銷協議後三日內,代理商首次訂貨最低 元,價格執行省市代理商價格表中的最低價格。

第五條 訂貨、付款及貨運

1、代理商第一次訂貨必須滿足最低訂貨數量:附訂貨明細單

2、代理商向製造商訂貨時,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後,傳真給製造商。

3、製造商收到訂貨單後,堅持款到發貨,按照先訂貨、先付款者先發貨的原則。湖北以外地區,乙方應在付款後儘快將付款憑證複印件傳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儘快安排發貨。

4、代理商須在收到貨物三個工作日之內驗收貨物,如有商品損壞,需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一次驗收合格。產品如出現自身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維修退換。以下情況如有發生製造商不負任何責任:在使用中不按使用說明操作的;

5、代理商一年內銷售量最低 ,如代理商在合同簽訂一年內銷售量達不到 本合同自行終止作廢,製造商可與本區域其他的單位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有關銷售約定

代理商在距保質期4個月可申請換貨,經甲方總部批准後執行(換貨所發生的運費由乙方承擔)。如果因質量問題退貨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廣告和展覽會

公司負責在中央電視臺做廣告宣傳。爲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商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如(報紙,牆體廣告,門頭廣告、電視臺等)並支付廣告費用並突出“ruppon魯邦”品牌,宣傳內容要真實,在宣傳中由代理商宣傳的不合理內容製造商不負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代理商承擔。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八條 用戶的意見、代理商的作用

代理商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爲宜。

第九條 向製造商不斷提供信息

代理商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4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十條 保證不競爭

1、代理商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商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銷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商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

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商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爲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知製造商,代理商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4、所有產品說明及銷售文件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商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一條 保密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第十二條 分包代理商

代理商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商,代理商應對該分包代理商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工業產權的侵犯

代理商應視察市場,如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爲,代理商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商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爲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經銷活動以外的此類費用。

第十四條 代理商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力。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商。

第十五條 信息反饋

向代理商不斷提供信息,爲促進代理活動,製造商應向代理商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製造商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代理商。

第十六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商的僱員獲得經銷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商應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及工資,製造商應提供食宿。

第十七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爲1年,合同執行滿1年後,代理商如無違約行爲且符合以下兩條;1.如遇原材料價格上漲製造商需提供市場價格上漲的合理有效依據,在原價格加上價格上漲部分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按新價格執行。 2.雙方可以協商任務量逐年遞增(銷售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可以重新簽署合同。

第十八條 文件的歸還

協議期滿時,代理商應將第十三條中所述及的由製造商提供的全部廣告資料及所有文件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方式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製造商方人民法院處理(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爲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留置權

代理商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武漢魯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1、 雙方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

2、製造商提供的代理商價格表(價格表無製造商加蓋公章無效)。

3、製造商提供的指導價格表。

製造商: 代理商:

簽署地: 簽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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