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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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合同 篇1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業服務合同(精選3篇)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經協商達成本協議條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條 品名、規格、價格、數量: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鏽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 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長、寬 、高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裝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裝運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卸貨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九條 支付條件:

按下列 項條件支付:

1.採用信用證: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 銀行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並附裝運單據。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予支付。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15天內有效。

2.託收:

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後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條 單據:

1.海運:

全套潔淨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 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航空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條 裝運:

條款:

a.賣方於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繫。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後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鉤卸下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條款: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於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二條 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啓航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第十三條 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製成,商標爲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爲質量保證期。

第十四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 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即刻通知買方並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賣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儘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第十七條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按 項解決:

1.提交 方所在國仲裁機構根據該機構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仲裁。

第十八條 附加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

代表:

買方:

代表: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商業服務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貝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杭州網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就淘寶商城網店服務事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及服務費用

(一) 乙方爲甲方所經營的互聯網店提供具體服務內

1、 對甲方的要求開展視覺設計、美化、規劃等服務。包括網店的裝修、上傳新品,直通車、鑽展及廣告等所需的海報設計、新品拍攝的現場協調。

2、對甲方的要求開展營銷服務:店鋪的廣告推廣、促銷運作,包括對產品價格定位以及產品開發建議,對甲方的要求開展營銷服務,包括直通車、鑽展等廣告運營操作服務。

(二) 服務費用

1、 視覺設計服務:3000/月

2、 營銷服務:3000/月

甲方認可先付款後服務的原則,在服務前1-7日內一次性付清下一個工作結算月的費用。

第二條 服務期限

本協議履行結算月從20_年3月15日起至20_年4月14日止爲第一個服務週期,後期合作在雙方沒有異議條件下,以此類推。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保證所銷售的產品包括質量、貨源渠道等符

(二) 甲方負責產品的銷售、進貨、發貨、退換貨。

(三) 甲方爲乙方提供詳細有效的企業資料複印件、個

(四) 本協議簽定前,甲方店鋪違反所在平臺的相關規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尊重甲方對產品及其所產生的影像資料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並不得用於與提供服務無關的事務

二、 乙方確保服務期間不單方使用甲方的支付寶資金、資料賬號做代運營服務無關的事宜。

三、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刪除寶貝。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提供乙方的數據、資料確保真實、合法、否則對 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由乙方操作違反所在的平臺的相關規則造成甲方店

三、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影像資料用於服務無關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四、 乙方擅自刪除寶貝,將承擔因此帶來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六條 協議終止與順延

一、 根據合作效果雙方都有權停止下一週期的合作。但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雙方無任何異議,該協議自動順延。

二、 終止後果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對的後續操作即刻停止,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授權下,不得對甲方經營的網店前臺、後臺擅自操作處理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或糾紛,友好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或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八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方付費後即刻生效。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歌詞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業服務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中國石化物資採購電子商務網站(以下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公司,乙方系中國石化供應商網絡成員單位,是電子商務平臺的供應商用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就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有關事項簽訂本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及條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電子商務平臺使用服務,具體功能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信息在線管理、網上報價、競價、在線投標信息反饋等,以電子商務平臺實際提供功能爲準。

2. 甲方負責開發和維護包括但不限於前款所述電子商務平臺各項功能,並提供工作日8小時工作時間內的技術支持。

3. 乙方可使用電子商務平臺從事中國石化物資採購有關的商務活動,並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石化供應商管理要求。

4. 乙方應對電子商務平臺用戶名、登陸密碼等信息採取保密措施,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

5.乙方應在使用電子商務平臺遇到任何信息錯誤、系統故障、功能瑕疵時,及時尋求甲方技術支持,提供使用情況反饋,以便甲方解決系統問題,完善系統功能。

6.按照中國石化供應商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乙方被中國石化停止供應商交易資格時,如其當年實際使用電子商務平臺時間不足6個月(含),使用費將按6個月計收,當年剩餘使用費由甲方退還給乙方。

7.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支付使用費,甲方可在當年7月1日起向乙方發出催付通知,乙方應在收費截止日期30個日曆日內完成使用費支付,否則甲方視爲乙方自動放棄電子商務平臺使用資格,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供應商交易資格。

第二條 費用與支付

1. 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電子商務平臺使用費(以下稱使用費)。

2. 年度使用費標準爲3000元人民幣/年。甲方可以根據電子商務平臺運營維護需要調整使用費標準。

3. 支付方式:

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或根據甲方要求,將當年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銀行賬戶,並應在次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同樣方式支付當年使用費。甲方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4. 發票

甲方收到乙方使用費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寄出全額增值稅發票,乙方增值稅發票開票信息及郵寄地址爲:

第三條 承諾與保證

1. 電子商務平臺以滿足中國石化網上物資採購需要爲建設及運行目的,甲方不對電子商務平臺功能滿足乙方特定商務目的提供任何保證和承諾。

2.在收到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一條第5款提出的支持需求及使用反饋後,甲方應及時處理、解決,但甲方並無義務同意乙方以不可抗力、電子商務平臺錯誤、故障、瑕疵爲由拒付或要求退還使用費、要求甲方承擔導致乙方喪失交易機會責任的任何要求。

3. 除本合同明確約定以外,甲方不對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承諾與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密

1. 甲方對乙方數據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泄露給第三方或甲方內部未被授權的人員,並應採取保密措施保證數據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悉。

2. 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收到國家有關司法機關正式要求時,甲方對外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爲不受限制。

3. 乙方不應將對電子商務平臺系統功能的瞭解用於使用平臺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五條 變更及終止

1. 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經授權代表簽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另一方有權經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3. 如甲方對年度使用費標準做出調整,應在下個年度支付期間前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該標準調整,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4. 如乙方經甲方催付仍不支付使用費,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六條 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4. 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釋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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