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號碼服務辦理協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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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號碼服務辦理協議 篇1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號碼: 住址:

吉祥號碼服務辦理協議(通用3篇)

乙方:中 地址:

特別提示:

本協議爲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諮詢。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爲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吉祥號碼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吉祥號碼入網要求

(一)甲方自願在簽訂本協議時,選擇設定有每月話費最低消費 元(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限制的吉祥號碼 ,並同意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爲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如甲方所選其它業務亦設有最低消費限制,則按照其中最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承諾: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在網期間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如有特殊需求,須由甲方本人至乙方指定營業廳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按照其吉祥號碼最低消費調整流程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若甲方自行通過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對吉祥號碼的最低消費進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該類操作無效,乙方可自行恢復,甲方對此無異議。

(三)爲保護甲方權益,在該吉祥號碼入網時甲方應另行登記其他聯繫號碼,以便在辦理過戶、補卡、更改資料、銷戶時複覈身份。

二、吉祥號碼資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修改、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該吉祥號碼所對應的SIM卡至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爲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二)爲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修改、重置業務在補卡業務辦理完成一週後方可辦理,甲方對此無異議並予以接受。

三、吉祥號碼補卡要求

如需辦理補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同時乙方有權通過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未能通過校驗的,乙方有權拒絕爲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四、吉祥號碼停機保號要求

甲方承諾,自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五、吉祥號碼拆機復裝要求

甲方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銷戶(即與乙方解除或終止協議)後,乙方有權收回該號碼重新啓用。在乙方完成號碼回收流程以前(即仍可在乙方系統中查詢到甲方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信息),甲方可使用該號碼辦理拆機復裝業務。甲方需在號碼歸屬地的乙方指定營業廳按照乙方關於拆機復裝業務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

六、吉祥號碼過戶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五年後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五年,甲方對此無異議並完全接受。

(二)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方的(以下簡稱“過戶”),第三方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 甲方及第三方本人均需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並留存身份證複印件給乙方存檔。本協議在第三方與乙方簽訂的吉祥號碼服務協議生效當日自動終止,不再履行。具體細則按照乙方關於過戶業務的管理規定執行。

(三)甲方辦理過戶手續,乙方與第三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時,該吉祥號碼的預存金額和最低消費標準按照乙方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時,乙方有關吉祥號碼新入網的管理標準執行(即按乙方業務規定中對應的吉祥號碼級別辦理),不適用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時的最低消費約定。

七、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收回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終止向甲方提供服務,並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及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的;

(二)甲方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前,通過違規手段或本協議約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號碼月最低消費、未到期辦理過戶業務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的;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的;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後,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爭議解決

乙方諮詢投訴熱線爲10086。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入網、過戶、分合戶、補卡、修改資料、重置密碼、拆機復裝、銷戶、停機保號業務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證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的號碼歸屬地營業廳辦理,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爲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甲方辦理上述業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二)協議解除或終止後乙方有權收回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並重新啓用。

(三) 本協議生效後,除非出現協議約定的可變更或可終止、解除之情形,否則一方要求變更或終止、解除本協議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或經司法機關生效判決確認後方可變更或終止、解除。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鑑,甲方簽字並加蓋手印(或公章)後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存在衝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甲方 :(簽字及手印、公章)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吉祥號碼服務辦理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特別提示:

◆ 本協議爲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諮詢。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爲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吉祥號碼 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吉祥號碼入網要求

(一)甲方自願在簽訂本協議時,選擇設定有月最低消費 元話費(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限制的吉祥號碼 ,並同意在入網時一次性爲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此吉祥號碼在網期間不允許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此吉祥號碼在網期間的月最低消費有效期爲5年。在有效期滿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對方提出終止或變更協議(變更需經雙方同意)的要求,則自動展期5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數限制。如甲方所選優惠業務設有最低消費限制,按照兩者中較高的就高不就低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在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 年內(不少於一年)不可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年內(不少於一年)不可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以下簡稱“過戶”)。爲保護甲方權益,在該吉祥號碼入網時甲方應另行登記其他聯繫號碼,以便在辦理過戶、補卡、更改資料、銷戶時複覈身份。

二、吉祥號碼過戶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 年後(不少於一年)後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 年後(不少於一年),甲方對此無異議並完全接受。

(二)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時,甲方及受讓方須同時親自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

(三)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人後,由第三人與乙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 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吉祥號碼資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該吉祥號碼對應的SIM卡辦理。

(二)爲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重置功能需在換卡業務申請一週後方可辦理。

四、補卡要求

(一)若甲方因掛失補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同時通過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

(二)若甲方因卡損壞或卡的應用問題需補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服務密碼外,還需憑舊卡辦理更換。

五、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號碼,終止提供服務,並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

(二)甲方在號碼在網期間通過違規手段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未到期辦理過戶業務;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

(六)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

(七)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後,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六、爭議解決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入網、過戶、分合戶、補卡、修改資料、重置密碼、拆機復裝、銷戶、停機保號業務的,需到號碼歸屬地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

(二)協議解除或終止後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啓用。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鑑,甲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章或簽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吉祥號碼服務辦理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請乙方稅務顧問提供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

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專人爲甲方提供稅務專業服務。指派人員應取得國家註冊會計師資格(或會計師職稱或其他等同資格)、擁有相關從業經驗,以稅務顧問的身份在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範圍內爲甲方提供稅務服務。如被派的稅務顧問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稅務顧問暫時代替職務。雙方同意,稅務顧問的全部職責在於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工作貫徹預防爲主,補救爲輔的原則。同時,甲方有義務爲稅務顧問全面、客觀、及時地提供有關情況,以便保持稅務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稅務顧問受甲方委託辦理下列稅務事宜

1.爲甲方提供相關的稅收法規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時瞭解國家有關政策,爲甲方財務部門做好稅收計劃及稅收覈算工作提供幫助;提供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的諮詢;

2.協助甲方進行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甲方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分析,設計合理納稅方案,使其享受到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實現應納稅最小化;

3.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稅收基礎知識、稅收新政策、納稅程序、行業稅收知識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4.雙方商定的其他稅務事宜。

三、稅務顧問應享的權利

1.查閱與承辦的稅務事宜有關的甲方內部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如果因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全面而給乙方工作造成重複,由此產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稅,欠稅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2.瞭解甲方在企業稅務和投資融資等業務方面的'實際情況;

3.列席甲方領導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4.獲得履行稅務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履行稅務顧問職責的差旅費

和調查取證等必要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

四、稅務顧問應盡的責任

1.應當及時承辦委託辦理的有關稅務事宜,認真履行職責;

2.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赿委託代理權限;

3.承諾不接受任何針對甲方的敵意業務委託,並將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業務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

五、甲方認爲乙方指派的稅務顧問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六、甲方遇有緊急稅務事宜,可隨時與稅務顧問聯繫處理,關有責任向稅務顧問詳細真實地介紹有關

情況,乙方應及時給予幫助和解決。

七、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每年(月)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的重大的稅務事宜,如涉稅刑事案件、民事爭議、行政爭議代理,出具《稅務》、

根據甲方企業情況製作《稅務備忘錄》等,如需委託稅務顧問參與的,應辦理委託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另行收費。

九、合同變更、中止和解除

本合同內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進行修改、變更,以及中止和提前解除;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根據稅務、法規、規章、行政命令規定和實施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2.由於訂立本合同時所處的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得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由於戰爭、自然災害和其它不可抗力而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合同爭議與解決

合同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應本着相互諒解的原則協商解決,當無法協商一致時指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從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稅務效力。本合同規定內容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有關稅務規定及行業慣例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稅務顧問服務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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