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自動洗衣機供貨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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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自動洗衣機供貨合同書 篇1

供方:

半自動洗衣機供貨合同書(精選3篇)

合同編號

需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一、 產品名稱、編號、數量、金額

二、 質量要求及檢驗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 交貨地點:

四、 運輸方式:

五、 包裝標準及費用:紙箱包裝,由供方負責;包裝物不回收。

六、 驗收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提貨時由須方任意抽驗收貨,提出異議期限爲提貨之日起五日之內,

超出期限,責任自負。

七、 結算方式:現款提貨,合同簽訂後需方付總款的 爲定金,以後按先打相應的款再發相應的貨方式結算:其定金在最後一批貨款中扣除。

八、 供貨時間: 年 月 日開始第一批貨,需方如分批提貨的,應擬訂分批提貨時間並按時提貨,並在 年 月 日前將最後一批貨提完,否則視需方違約。需方實際進貨數量必須達到合同數量的99%以上,否則視爲需方違約,如違約,合同定金供方恕不退還給需方。

九、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執行。

十、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簽訂地所在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供方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檢驗處理。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供方應及時做出處理,如繼續鋪貼,供方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十二、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供方不能及時供貨,供方不屬違約,雙方重新協商供貨時間。

十三、貨款必須匯入供方指定賬號,否則由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供方不負責。

十四、驗收標準;以雙方封樣爲準。

十五、其他;供方收到定金後,此合同生效。

十六、有效期;從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至需方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提完最後一批貨後十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貨單位一份,購貨單位三份,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供方:

需方:

年月日

半自動洗衣機供貨合同書 篇2

第一條?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並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託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並請求籤收。

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託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的,塗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於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裏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________元整爲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元整爲限。

三、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四、洗衣業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第五條?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爲限。

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爲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爲限。

第六條?重大毀損擬製爲滅失的約定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爲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願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說明: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着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爲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鑑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第九條?顧客的取回義務

前條第三款情形,洗衣業者並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_____________?顧客: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自動洗衣機供貨合同書 篇3

洗衣合同

第一條?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並交付顧客保管。

2.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託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並請求籤收。

4.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託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5.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的,塗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2.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有怠於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4.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2.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裏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_________元爲限。

(2)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_元爲限。

2.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3.洗衣業者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4.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第五條?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爲限。

(2)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爲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4)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2.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爲限。

第六條?重大毀損擬製爲滅失的約定

1.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爲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願穿着的。

(4)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着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3.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爲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鑑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1.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第九條?顧客的取回義務

3.前條第二款情形,洗衣業者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蓋章):_________顧客(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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