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機設備回購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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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機設備回購合同 篇1

甲方(出租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大型起重機設備回購合同(精選3篇)

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丙方(回購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鑑於:

1、甲乙雙方與(以下簡稱“設備供應商”)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合同編號:,以下稱《租賃物買賣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設備供應商購買租賃設備;2、甲乙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以下稱《融資租賃合同》),甲方將租賃設備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在上述合同的基礎上,甲乙丙三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回購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諾回購責任

1.1丙方向甲方做出租賃設備餘值回購承諾,具體回購金額隨乙方償付租金餘額及設備使用時間長短變動,具體見本合同第三條。

1.2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出具《回購通知》的情況下,丙方的回購行爲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丙方放棄對甲方行使丙方對乙方、乙方對甲方以及丙方對甲方享有的有關實體及程序的抗辯權。

1.3乙方連續兩期或累計三期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丙方即承擔租賃設備餘值回購義務。

1.3.1發生上述回購情形時,甲方向丙方發出《回購通知》,明確告知丙方履行回購義務的期限及應支付的設備餘值回購款金額。

1.3.2丙方收到甲方回購通知後,應當在《回購通知》中甲方要求丙方履行回購義務的期限內(即自甲方向丙方發出回購通知之日起

日內)足額支付回購款。

甲方在收到丙方回購款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回購款的收款收據開具給乙方。

1.4丙方須向甲方提供丙方的董事會、股東會或有權決議機構關於批准丙方向甲方回購的決議或承諾。

1.5如甲方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則第三方有權以自己名義行使甲方在本合同中要求丙方履行支付回購價款義務的權利,丙方應按第三方的要求支付回購價款。

丙方依據第三方的要求足額支付回購款項後,甲方視爲丙方已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回購義務。

甲方應積極向丙方進行租賃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並負責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第二條租賃設備的取回

2.1丙方根據《回購通知》的要求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賃設備餘值回購款後,甲方向丙方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將租賃設備轉讓給丙方,並將設備保險合同受益方變更爲丙方;乙方確認並同意丙方在向甲方足額支付租賃設備餘值回購款後即取得全部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乙方承諾無條件放棄一切對丙方取得全部租賃設備所有權的實體或程序的抗辯權,亦不得以其已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對抗丙方取得全部租賃設備所有權。

2.1.1如租賃設備已辦理抵押,經抵押權人同意後,甲方可將租賃設備轉讓給丙方。

丙方知悉租賃設備抵押的情形並對此完全予以接受。

2.1.2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設備餘值回購款足額支付給甲方,甲方與抵押權人確認收到回購款後,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2.2丙方足額支付租賃設備餘值回購款後,丙方有權選擇向乙方發出《設備取回通知》,要求乙方協助辦理租賃設備取回事宜;丙方亦有權選擇要求乙方向丙方償還丙方支付甲方的租賃設備餘值回購款及其他全部款項。

2.3丙方選擇向乙方取回租賃設備的,由乙方全權負責將全部回購設備在收到丙方發出的《設備取回通知》之日起

日內安全運送至丙方所在地,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義務、責任與費用。

因乙方原因導致丙方設備無法取回或取回困難的,致使丙方在向乙方發出《設備取回通知》後30日內仍未取回設備的,乙方應按照丙方回購款及其他全部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2.4丙方選擇要求乙方償還丙方支付甲方的回購款及其他全部款項的,乙方應在丙方支付甲方回購款及其他全部款項後

日內將丙方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項一次性償還丙方。

乙方延期支付的,應按照丙方回購款及其他全部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2.5乙方應保證租賃設備完好,無毀損、滅失。

如租賃設備丟失、毀損、滅失,且出現丙方應當回購的情形時,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確定的回購金額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回購款,辦理設備回購事宜。

丙方完成回購後,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金歸丙方所有,保險公司沒有理賠部分,乙方應負責向丙方賠償,但不因此免除丙方的回購義務。

第三條回購金額標準

3.1設備餘值回購金額應按乙方未履行《融資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義務,致使甲方在回購時點未實現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權益進行計算。

3.2具體回購金額=在回購時點《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未付的全部租金總額(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租金支付表》爲準)+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相關費用等(以《融資租賃合同》爲準)。

3.3回購款每延遲支付一日,丙方除支付回購款外還須按未付回購款總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回購設備丙方回購的設備以附件《租賃物明細表》爲準。

第五條違約責任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視爲違約,應賠償對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回購款、律師代理費、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通過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爭議,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合同生效

7.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的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本合同壹式陸份,乙方、丙方各執壹份,其餘肆份由甲方保管,待辦理相關手續時備用。

甲方(蓋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乙方(蓋章):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大型起重機設備回購合同 篇2

租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丁岸路1#-3#樓及地下車庫工程,需要用乙方的塔式起重機QTZ63型,臂長爲55米,以下簡稱塔吊兩臺,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出租。爲明確租賃原則及雙方責任,根據民法典,特訂下列租賃合同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

根據甲方工程總體施工進度計劃,需租用乙方的塔吊期限暫定。

二、租費計價方法:

根據甲方工程的具體情況,乙方同意按以下計價計算租費:自塔吊安裝驗收合格掛牌日至甲方口頭或書面報停日止,按天計價(春節期間 20天不計費用),租金基價爲500元/天,乙方每臺塔吊司機工資爲120元/天,實際24小時服務(司機的調配由乙方負責)。

1、塔吊進退場裝、拆費爲18000元,扶牆每套租金爲15元/天,扶牆安裝與拆除費2500元,超高的每個標準節租金15元/天。

2、塔吊地腳螺絲乙方代辦甲方支付2500元,塔吊檢測費由甲方自付。

3、塔吊停機,甲方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

每月結算一次付租金總價的70%餘款待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四、甲方責任:

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地質堪察報告。

2、甲方應提前10天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塔吊進場,乙方應確保按時進場。

3、甲方應完成塔吊的設備基礎,並保證尺寸的準確性。

4、甲方應給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提供臨時宿舍。

5、塔吊指揮人員、司機工作所涉及的通訊工作(含通訊器材)由甲方負責。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塔吊必須是按出廠日期爲準三年以內的設備。

2、合同簽訂生效後,確保塔吊能按時進場及安裝驗收合格,確保甲方能按時使用。

3、乙方應有義務做好塔吊的備案工作(安裝與拆卸),並向甲方提供塔吊安裝、拆卸方案及有關資料,塔吊檢測、驗收工作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派專業保養維修人員定期對塔吊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證塔吊能正常使用。

5、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應每日對塔吊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能影響到甲方的正常施工。

6、在施工中,如塔吊發生故障,乙方確保在5小時內(含夜間)搶修完成。故障搶修不及時的,對甲方施工造成影響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7、塔吊在施工期間,由於乙方的司機及其他施工人員的操作不當或技術問題及塔吊自身的質量問題,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塔吊在安裝與拆卸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執證上崗,如因乙方管理不當、施工人員的操作與技術不當,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或乙方組裝、拆卸的車輛、機械對甲方或他人造成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9、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應執證上崗,並嚴格執行“十不弔”準則。

10、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如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不能很好的配合甲方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更換塔吊司機。

11、因乙方人員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施工中途停工等,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給甲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2、塔吊鋼絲繩、料斗鋼絲繩更換費用由乙方負責。

13、塔吊各配件的更換及施作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塔吊進入施工現場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①、安裝、加節、拆卸必須由安裝組配備安全員進行指揮;

②、所涉及到相關各類施作人員的有效證件必須在進場前提供給甲方;

③、安裝、加節的有效驗收單及時提供給甲方;

④、每天、每週、每月的有效檢查單必須及時提供給甲方(包括鋼絲繩、料斗);

⑤、塔吊司機由乙方負責到位,並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確保每臺塔吊至少有一個固定司機;

⑥、塔吊每次的安裝、加節、拆除必須由乙方進行安全交底,並把有效記錄,及時提供給甲方;

七、本合同未說之處或因違約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通過訴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叄份,備案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款清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大型起重機設備回購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確定公司名稱)

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甲方租賃乙方起重機進行吊裝作業。爲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起重機施工中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第二條 施工地址:

第三條 甲方安全責任

1、工作前甲方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培訓,要求乙方遵守吊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爲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

3、甲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與乙方聯繫安全操作方面的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施工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書面結論及處理意見。

5、甲方及其委託的公司管理人員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建築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爲自己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4、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並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5、開工前,乙方應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6、乙方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委託的公司取得聯繫,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到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7、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和甲方委託公司的監督、檢查,對甲方和甲方委託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8、乙方操作過程中發生人生傷亡、設備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及其甲方委託的公司,並積極配合調查。

9、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作業,嚴禁超負荷起吊。甲方機械進場後,乙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餘該吊車的保衛工作,以免發生機械意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機械損壞和丟失(包括吊車上的零件),乙方要負賠償責任。

10、甲方委託公司在吊裝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機指揮資質的起重工指揮,並在施工前向乙方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統一指揮信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委託公司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委託公司負責。乙方在工作中,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時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弔。

7.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9.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10.非起重物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11、乙方在吊裝運輸、現場吊裝安裝過程中出現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協議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發現乙方有違章行爲的,比照甲方委託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爲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

4、乙方對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所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並與現場施工人員相符,發現無效不相符情況,乙方承擔20__元/次違約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結束日止。

第七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託代表: 委託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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