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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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 篇1

甲方: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通用3篇)

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責任義務: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2、 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要求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對內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即時將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將無償爲乙方提供談判場所;提供通訊便利,但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乙方業務收入中扣減。無償提供出口業務及法律法規諮詢;按時提供全套公司單證;在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海關、商檢備案手續。

4、 甲方保證維護乙方的商業祕密。並通過自己的渠道協助乙方擴大業務。

5、 甲方保證乙方運用資金的安全,承諾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資金往來,並在安全收匯後2–3個工作日,按照當日牌價結算人民幣貨款給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產廠商。甲方保證乙方的利潤所得,並根據雙方商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義務:

1、 遵守法律和國家外貿、外匯、海關方面的政策。

2、 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雙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擔自身業務的所有費用。

4、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相關出貨資料必需真實,有效,並具有合法性。

5、 單單結匯。乙方願意支付甲方每筆轉帳金額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於(RMB) _佰元整 ,不高於(RMB) _仟元整 做爲手續費,如在轉帳過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誤)產生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法律責任:

雙方必需嚴格執行本協議,若因外商原因導致外銷合同延遲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時,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協議時,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在乙方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供費用協助下, 代理人有義務向外商交涉索賠。

四、其它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該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備註:甲乙雙方在執行過程中,若對本協議上述條款有不同的見解和異議,需經雙方協商研究同意後方能夠進行修改和補充。

甲方: 乙方: __市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簽字)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 篇2

商品購銷合同

商品購銷合同

甲方(供應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品進貨購銷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訂購商品

1.商品的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自身主體資格的證明,同時提交有關商品生產、代理、批發或進口許可等有關附隨文件。

3.上述商品價格已經雙方確認,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要求價格變動一方應當提前15日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確認後方可調價。價格變動自確認之日起生效,適用於確認之日後的新訂單。

4.乙方對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別指定原料或樣式等專門條件時,需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提交指示說明書或樣式說明書。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標誌及其它說明等。商品應當使用正規條形碼,以便於pos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應當在《附件一》中說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形碼貼於商品外包裝上。

6.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有關商品質量說明的,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爲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有效憑證。

2.雙方如變更或撤換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對方,委派和撤換代理人的通知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三、訂貨

1.乙方向甲方訂貨,應當提前72小時發出訂單,雙方約定的訂單形式爲:(1)乙方電子商務平臺(2)電子郵件(3)傳真(4)訂貨合同(5)其他        

2.訂單應當明確商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產地、數量、單價、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收到訂單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能否接受訂單予以明確答覆,答覆形式同訂單形式一致;不予答覆的,視爲不接受訂單。如答覆中對訂單具體內容有修改的,乙方應當在24小時內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則視爲訂單無效;乙方不予答覆的,視爲接受修改的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爲傳輸載體的,應當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爲載體的,應當加蓋訂貨單位公章或代理人簽字,方爲有效。

四、交貨及驗收

1.甲方應當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點。

2.商品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給乙方,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自交付時起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後12小時內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對於特殊情況下無法在12小時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4.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無質量保證期的在收貨後24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爲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不受前述提出異議時間的限制。

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

供方:__

需方:__

第一條爲切實貫徹執行經濟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爲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爲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 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爲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爲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爲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爲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 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爲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爲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爲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爲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供方:

購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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