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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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 篇1

摘 要 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與經銷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約定。從經銷商的角度分析了經銷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經銷商的負面影響,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於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通用3篇)

關鍵詞 經銷合同 合同陷阱 風險防範

經銷是廠家銷售產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經銷商往往利用其專門化的市場調研、分析能力協助廠家佔領市場,實現預期的銷售目標。廠、商在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優勢互補,利益雙贏。廠家會充分利用商家的銷售網絡資源打開市場,而商家則利用廠家的優質產品作爲後盾,實現高額銷售,獲得差價、佣金和獎勵。但由於廠、商各自利益出發點的不同,在經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矛盾。廠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利潤,忽視了對經銷商的激勵。商家過分注重自己的佣金和差價,忽視了產品的售後服務質量。雙方往往在關鍵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以不再合作而告終。

經銷合同是廠商爲確保產品經銷的實現而設立的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在目前經銷體制中,中小型經銷商往往受制於廠家,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問題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範。

1 經銷合同的風險及其後果

1.1 缺乏經銷合同

經銷合同是廠、商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它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着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的廠、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識到經銷合同的重要性,認爲僅憑對方的信譽就可以進行交易。在與對方初步接觸後就認爲對方值得信賴,直接達成一些口頭承諾。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口頭承諾比如經銷涉及的促銷費、宣傳費、廣告費、進店費、年終返利等最終得不到兌現。雖然依照法律的規定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的一種形式,但由於這其中可變的因素過多,商家又不能舉出其他任何的書面證據,所以最終發生糾紛後也很難得到法律上支持。

1.2 經銷合同中主要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目前多數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組織法律和商業專家研製出的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忽視對商家利益的規定,所以很容易產生糾紛。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爲:①經銷標的約定不明,比如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廠家故意在交貨時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②關鍵的條款約定不明。經銷合同中最爲關鍵的條款就是銷售政策如廠家的交貨依據和時間、經銷商退貨或換貨的條件、廣告費和促銷費用的承擔問題、銷售返利的比率等,但這些規定往往不夠明確,如“銷售不暢可退貨”、“乙方鋪貨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產生歧義;③排除了廠家的某些權利,如直接利益回報的問題。由於經銷利益回報與當時市場變化有密切的聯繫,一般商家在簽訂合同時很難提前確定,所以在經銷合同中不能一一羅-列相應條款。而那些臨時的促銷政策等都是由廠家口頭告知的,但是具體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還是由廠家最終確定,商家的最終利益很難有保證。

1.3 合同欺詐

除了上述風險外,廠家還可能利用合同進行欺詐。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專業法律知識,許多劣質廠家利用經銷合同當中的不明確條款製造陷阱,誘使經銷商上當受騙,主要表現在:①惡意騙款。廠家利用經銷合同向商家預收一定預付款或市場保證金後,只發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或以貨款作爲股份註冊成立新公司,立即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隸屬關係,商標等;②俏貨引誘。廠家故做虛假宣傳,造成產品緊缺、暢銷的誘人景象。初次經銷的商家希望經銷暢銷的產品,與廠家簽訂購銷合同並支付預付款或定金。有時爲了獲得高額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訂貨,而實際情況是產品已經過時或市場根本沒有需求,再加上經銷商本身銷售能力的問題,往往會造成產品大量積壓,影響資金的週轉;③魚食誘餌。在與經銷商的初步接觸過程中,廠家按照經銷協議先履行幾份小額合同,製造履約能力強、信譽好的假相,騙取經銷商的永久信任後與其簽訂大額合同,騙取大額貨款,然後銷聲匿跡;④假冒身份。某些沒有實體的虛構公司通過掛靠方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企業的名稱,騙取信任與商家簽訂合同,騙取貨款或貨物。一旦經銷商提出要察看貨物,這些不法分子則設法讓對方看別人貨物,騙取對方貨款或定金後,便再無蹤影;⑤利用通信技術進行詐騙。隨着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發展,不少廠家利用廠商分處兩地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洽談。不少商家見其傳真或電子郵件後即與對方簽訂經銷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證金,而廠家在收款後不按照預先的約定發貨或履約。

2 經銷合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經銷風險的原因,客觀地說是由廠、商兩方造成的。廠家在區域經銷市場中往往掌握重要話語權,而商家只關心差價和扣點等直接利益回報,價格保護以及市場秩序等其他條款內容很少顧及。經銷商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護問題。

2.1 經銷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尋找區域經銷時,大多數廠家在最初往往會採取多家經銷的方式以形成龐大的銷售網絡。一旦產品穩定地佔據市場後,廠家就逐步地收回對本區域的控制權,最有效地方法是採取總經銷下設分經銷的方法。對經銷商而言,成爲某一品牌的區域總經銷是最大的願望,這樣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該區域的整體銷售,可以獲得更多的銷售回報。商家總是努力地顯示自己的銷售才能,爭取早日升級,成爲總經銷。而廠家在這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有如“衆星拱月”。經銷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爲怪了。

2.2 廠家方面的原因

經銷合同是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廠家爲了不受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條款的約束,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含糊其詞,或根本不簽訂合同。等到要兌現利益時,廠家又反過來利用合同進行推託。臨時的促銷活動也完全由廠家決定是否讓經銷商參與,而經銷商也無法提出異議,因爲合同中沒有相應條款或訂立不明確。

經銷合同大多是廠家派業務員和商家簽訂,高層主管很少過問,這本身說明了廠家對經銷合同的不重視。經銷合同上年度銷售任務和扣點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廠家的財務部門對這兩方面都有相當的經驗,到年終覈算的時候直接按照自己的常規做法給予結算和返還。

2.3 經銷商防範措施少,缺乏警惕性

中小型商家普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許多消費品區域的經銷合同往往年年套用一個老的格式,合同內容沒有什麼大的變化。許多經銷商認爲簽訂合同是流於形式,沒有必要。就年度銷售任務和年終扣點問題而言,經銷商往往按照廠家的要求去做。認爲沒有必要年復一年加以限制和規定。其他的諸如促銷政策和價格保護方面的問題,經銷商認爲要根據市場運作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提前確定下來那也不現實也沒必要。另外許多經銷商認爲雙方合作幾年時間了沒出現什麼問題,就盲目相信本年度肯定也不會有問題,忽略合同的時效性。

3 經銷合同風險的防範

3.1 樹立合同意識

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爲據。市場經濟不相信君子之言。經銷過程中,爲了防止意外的發生必須要樹立合同意識,只有訂立了明確的書面合同,權利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保證發生糾紛時不至於不能舉證。商家一方面需要提高業務人員法律素質,另一方面聘請有民法典律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律師做法律顧問也是當務之急。

3.2 簽訂經銷合同需要把握幾個問題

(1)簽約前的工作。商家首先需要了解廠家的基本情況如簽約目的、經營資格、資信及履約情況等。要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要杜絕憑關係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2)經銷合同簽訂需要堅持幾個原則。一是對一切合同條款持懷疑態度,要逐條分析直到沒有疑問爲止。二是商家應儘量與正規的大企業合作,避免與弱勢品牌合作。三是對臨時簽訂的合同要加蓋法人公章後才確切受到法律保護。四是對於銷售任務大的經銷合同可以分幾次履行,這比一次全部成交的風險小。五是將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如交貨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條款劃成對等的幾個“子合同”,分步驟、有計劃地履行,一旦對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約,即可及時終止或變更合同。

(3)經銷合同形式與內容要規範。首先,合同內容要明確化、具體化。如“銷售不暢”的具體界定、退貨的規定等。二是避免口頭承諾,以書面合同條款爲準。對於廠家的口頭承諾商家要緊抓時機,寫成“正式的文字”。三是充分理解分析經銷合同中各項內容,避免廠家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

3.3 風險發生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風險的發生往往會使經銷商的利益受到損害,商家應該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①補籤合同。如果發現商家未能實現口頭承諾,則應即時補籤合同;②與廠家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或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廠家往往予以拒絕;③不予履行經銷合同。適用於商家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爲欺詐性的無效合同;④中止履行經銷合同。適用於商家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合同完畢的情況;⑤請求有關部門確認經銷合同無效。合同簽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無效。如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⑥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在發現廠家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潛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積極提供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經銷合同欺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唐-仁.經銷商管理[J].銷售與市場,20__(2)

關於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 篇2

摘 要 

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與經銷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約定。從經銷商的角度分析了經銷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經銷商的負面影響,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經銷合同 合同陷阱 風險防範

經銷是廠家銷售產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經銷商往往利用其專門化的市場調研、分析能力協助廠家佔領市場,實現預期的銷售目標。廠、商在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優勢互補,利益雙贏。廠家會充分利用商家的銷售網絡資源打開市場,而商家則利用廠家的優質產品作爲後盾,實現高額銷售,獲得差價、佣金和獎勵。但由於廠、商各自利益出發點的不同,在經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矛盾。廠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利潤,忽視了對經銷商的激勵。商家過分注重自己的佣金和差價,忽視了產品的售後服務質量。雙方往往在關鍵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以不再合作而告終。

經銷合同是廠商爲確保產品經銷的實現而設立的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在目前經銷體制中,中小型經銷商往往受制於廠家,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問題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範。

1 經銷合同的風險及其後果

1.1 缺乏經銷合同

經銷合同是廠、商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它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着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的廠、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識到經銷合同的重要性,認爲僅憑對方的信譽就可以進行交易。在與對方初步接觸後就認爲對方值得信賴,直接達成一些口頭承諾。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口頭承諾比如經銷涉及的促銷費、宣傳費、廣告費、進店費、年終返利等最終得不到兌現。雖然依照法律的規定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的一種形式,但由於這其中可變的因素過多,商家又不能舉出其他任何的書面證據,所以最終發生糾紛後也很難得到法律上支持。

1.2 經銷合同中主要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目前多數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組織法律和商業專家研製出的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忽視對商家利益的規定,所以很容易產生糾紛。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爲:①經銷標的約定不明,比如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廠家故意在交貨時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②關鍵的條款約定不明。經銷合同中最爲關鍵的條款就是銷售政策如廠家的交貨依據和時間、經銷商退貨或換貨的條件、廣告費和促銷費用的承擔問題、銷售返利的比率等,但這些規定往往不夠明確,如“銷售不暢可退貨”、“乙方鋪貨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產生歧義;③排除了廠家的某些權利,如直接利益回報的問題。由於經銷利益回報與當時市場變化有密切的聯繫,一般商家在簽訂合同時很難提前確定,所以在經銷合同中不能一一羅列相應條款。而那些臨時的促銷政策等都是由廠家口頭告知的,但是具體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還是由廠家最終確定,商家的最終利益很難有保證。

1.3 合同欺詐

除了上述風險外,廠家還可能利用合同進行欺詐。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專業法律知識,許多劣質廠家利用經銷合同當中的不明確條款製造陷阱,誘使經銷商上當受騙,主要表現在:①惡意騙款。廠家利用經銷合同向商家預收一定預付款或市場保證金後,只發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或以貨款作爲股份註冊成立新公司,立即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隸屬關係,商標等;②俏貨引誘。廠家故做虛假宣傳,造成產品緊缺、暢銷的誘人景象。初次經銷的商家希望經銷暢銷的產品,與廠家簽訂購銷合同並支付預付款或定金。有時爲了獲得高額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訂貨,而實際情況是產品已經過時或市場根本沒有需求,再加上經銷商本身銷售能力的問題,往往會造成產品大量積壓,影響資金的週轉;③魚食誘餌。在與經銷商的初步接觸過程中,廠家按照經銷協議先履行幾份小額合同,製造履約能力強、信譽好的假相,騙取經銷商的永久信任後與其簽訂大額合同,騙取大額貨款,然後銷聲匿跡;④假冒身份。某些沒有實體的虛構公司通過掛靠方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企業的名稱,騙取信任與商家簽訂合同,騙取貨款或貨物。一旦經銷商提出要察看貨物,這些不法分子則設法讓對方看別人貨物,騙取對方貨款或定金後,便再無蹤影;⑤利用通信技術進行詐騙。隨着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發展,不少廠家利用廠商分處兩地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洽談。不少商家見其傳真或電子郵件後即與對方簽訂經銷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證金,而廠家在收款後不按照預先的約定發貨或履約。

2 經銷合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經銷風險的原因,客觀地說是由廠、商兩方造成的。廠家在區域經銷市場中往往掌握重要話語權,而商家只關心差價和扣點等直接利益回報,價格保護以及市場秩序等其他條款內容很少顧及。經銷商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護問題。

2.1 經銷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尋找區域經銷時,大多數廠家在最初往往會採取多家經銷的方式以形成龐大的銷售網絡。一旦產品穩定地佔據市場後,廠家就逐步地收回對本區域的控制權,最有效地方法是採取總經銷下設分經銷的方法。對經銷商而言,成爲某一品牌的區域總經銷是最大的願望,這樣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該區域的整體銷售,可以獲得更多的銷售回報。商家總是努力地顯示自己的銷售才能,爭取早日升級,成爲總經銷。而廠家在這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有如“衆星拱月”。經銷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爲怪了。

關於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範 篇3

1、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少了解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對交易對方的經營狀況有所瞭解,不能盲目投資。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企業的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瞭解的情況下草草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機器廠與某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生產系列生物工程製品。簽訂協議後,某機器廠先期向該公司支付了10萬元技術使用費。但對方卻未履行義務,一走了之,人去樓空,致使某機器廠的投資無法收回。

2、對交易對方是否爲適格主體缺乏認識

企業中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註銷、撤銷的企業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後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後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上述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部門有時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業認爲,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

例如:某配件廠與某製造廠第一車間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結果有多半產品質量未達標,於是配件廠要求該車間承擔違約責任,該車間卻以自己不具備合同主體爲由進行抗辯。經審查,合同上蓋的是車間的章,也就是說車間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3、對擔保人的具體情況疏於審查

如果交易對方提供了擔保人,會讓企業覺得多了一層保障。但事實上,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通常是在關聯企業或有着密切往來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而企業也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有些擔保企業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累累,自身難保,已經被吊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對方無法履行合同時,企業從擔保人那裏也無法收回投資。還有一些企業認爲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更加可靠,但事實上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具有對外擔保資格,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醫藥公司與某生物製藥廠簽訂藥品買賣合同,由某醫療器械廠爲醫藥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後醫藥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虧損,製藥廠找到保證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才發現該醫療器械廠早已經因違法而被吊銷,只是還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現在是空有其名,而沒有任何財產,方高呼上當。

4、對抵押財產的狀況怠於查驗

有的企業認爲,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見、摸得着的,讓人產生實實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實踐中的諸多教訓表明,事實並非如此。有的企業爲了換取對方的信任,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或者重複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於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卻並未告知對方,從而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還有的企業將自己並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設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標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爲禁止用於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這樣的抵押合同無效,造成債權人財產流失。

例如:某企業在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認爲該公司規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擔保。於是該公司就用其董事長乘坐的一輛奧迪汽車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並未辦理過戶。後該公司無力支付貨款,某企業欲實現抵押權,將抵押的汽車拍賣以償付債務。可是到了有關部門查詢後,方知該汽車並非爲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別人借用的,使某企業遭受不小損失。

5、口頭變更合同後未用書面形式確認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象。一些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比較注意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對合同進行變更時卻常以口頭協定來代替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後不承認變更內容,企業在訴訟中便無據可依。

例如:甲廠與乙廠簽訂購買200噸鋼材的購銷合同,約定每噸1200元,分期發貨,貨到付款,後因鋼材走俏,價格上升,乙廠致電甲廠要求每噸加價200元,甲廠因急用鋼材,於是電話中負責人對此條件表示同意。後甲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付款。乙廠訴至法院後,因沒有提出書面變更的證據,故法院未支持其訴訟主張。

6、未及時行使法定抗辯權利

民法典賦予合同當事人三大抗辯權,即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對於降低交易風險起着極爲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次序,企業作爲先履行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出現財務危機或瀕臨破產等情況,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企業作爲後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先履約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如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次序,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些企業簽訂合同後並不關注對方經營狀況的變化和實際履約情況,自己履行了義務卻因對方虧損、破產或轉移財產而無法收回投資的案件並不罕見。

例如:某構件廠與某建材廠簽訂買賣合同,定期向其發貨,貨到付款。後因建材廠經營不善,接連幾次付款遲延,構件廠明知這種情況,卻繼續發貨,最終建材廠無力支付貨款。如果構件廠在知道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時,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就可以避免上述損失。

7、合同條款語意模糊,易產生歧義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根本的依據,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之間,必須認真斟酌每一條款,將可能發生爭議的地方詳細說明。但實踐表明,企業往往容易忽視合同內容的規範翔實,有時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本身並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關指標,也未經過技術人員或有關領導的審查,便輕易作出決定,而當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從粗線條的合同條款中卻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據。

例如:某酒店在聖誕節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訂購了20箱葡萄酒,合同寫明“甲方向乙方購買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後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簽訂合同前,酒店一直認爲該葡萄酒應該是每箱24瓶,而對此雙方在合同中卻並沒有明確約定,酒店最終因貨源短缺而錯過了最佳銷售時期。

8、合同缺乏專人管理而超過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當事人若不主張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有些企業負責人只管籤合同,而並不派專人去監督合同自簽訂至履行的整個過程,直到有些債權無法追回訴至法院時,才知道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很多有着經濟往來的企業一般都會存在三角債務,但只要二者還能繼續維繼交易關係或者是企業自身經濟實力雄厚,彼此就不會開口要賬。可是一旦關係破裂或者企業經營出現危機,需要資金週轉時,就不得不去收賬。往往這時,有相當一部分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除非對方自願償還,否則即使通過法律途徑也無法要回錢來。另有一些企業雖然設置專門的要賬人員去負責收取債權,但多數情況下是無功而返,也沒有與債務人達成還債協議,以致在訴訟時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法院只能認爲該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保護。

例如: 1993年,某公司與金剛石廠簽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金剛石廠向該公司購買人造金剛石壓機兩臺,總價款爲55萬元。金剛石廠只支付貨款11萬元,尚欠44萬元。20__年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貨款,但卻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自1996年至20__年上半年這段期間內曾向金剛石廠主張過權利,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而其未主張權利的原因就在於沒有專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後,無人對以前發生的業務進行清理,致使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

9、對企業印章的使用缺乏規範管理

民法典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會授權他人對企業印章進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並非十分嚴格,從而導致濫用印章的情況頻出不窮。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於人情關係等原因,未經法定代表人許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或者將印章借與他人使用而不問其具體用途,往往是追究企業責任的時候,領導纔會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轉嫁責任爲目的,以印章所屬企業的名義購買貨物或是爲他人提供擔保,由於有印章爲證,最終該企業不得不承擔責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長爲朋友幫忙以企業名義出具了一份購銷合同,加蓋了企業公章。後該企業就因拖欠貨款被起訴。此時,他才發現那位朋友同時拿了企業已蓋章的驗收單,從合同相對方取走貨物,該公司因沒有證據證實其所述情況而承擔了相應債務。

10、授權不及時收回,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力

企業總是要授權一些人代表自己對外簽訂合同,但往往未明確授權的範圍和期限,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憑證如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未及時收回,也未告知交易夥伴本企業人員的變動情況,導致一些已經喪失授權的人員仍然冒用原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而交易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於在長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信賴關係,仍然會相信其具有授權,最終由授權單位承擔責任。

例如:某製衣廠長期由員工張鳳蘭負責向某布料廠訂購製衣材料,後張鳳蘭因違反單位規定被辭退,但製衣廠並未將此事告知布料廠,張鳳蘭又再次以製衣廠的名義訂購了30匹布料,布料廠按照其要求將布料送往他處,事後張鳳蘭下落不明,布料廠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由製衣廠負責償還該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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