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合同(精選7篇)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1
甲方:
甲方業主:
乙方:
丙方:
爲規範合夥企業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爲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爲普通合夥企業,三方均爲普通合夥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叄人,其中一合夥人爲個人獨資企業,即甲方,另兩合夥人爲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條爲了便於本合夥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夥企業名稱沿用甲方註冊登記的商號即“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對外開展業務。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
本合夥企業住所地:
第五條合夥人入夥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夥人甲方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出資方式爲甲方店內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設備、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出資方式爲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出資方式爲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鑑於甲方之業主屈勝龍此前與他人合夥經營過甲方店務,甲、乙、丙三方特別聲明,甲方保證年月日前無任何債務,若未來發現此前負有債務,乙、丙兩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乙、丙兩方因此承擔相關責任,則享有無條件向甲方追索的權力。
第六條合夥人出資時間及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甲方店內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設備、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爲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後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爲之。
第七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後,應於每月5日前向合夥企業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爲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八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夥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爲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爲: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由甲
方負責,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會計由乙方擔任,出納由丙方擔任。
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爲有效。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40%,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
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爲當月報表製作時間。
合夥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爲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十八條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二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需經其他全部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可爲之,強行退夥對於退夥前及退夥後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夥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八條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業主(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2
合夥合同協議書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甲(姓名),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合夥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合同協議書不單單記錄了各個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方式等,還規定了各個合夥人應該承擔的義務。合夥合同協議書擬定好後,參與合夥的每個合夥人都應該在協議上簽字,以確保希望以的法律效力。簽訂了該協議的合夥人,也應該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大家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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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爲自簽約之日起 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爲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爲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爲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爲 元人民幣(大寫: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爲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爲: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 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爲準。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
第八條合夥經營的期限爲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夥人爲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夥人:
以位於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3.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企業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5
合夥企業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夥人不能成爲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爲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爲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爲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爲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爲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爲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爲送達。
第33條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裏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爲自簽約之日起 ______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爲__________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爲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爲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爲__________ 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爲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爲:__________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______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爲準。
普通合夥企業合同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爲自簽約之日起 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爲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爲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爲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爲 元人民幣(大寫: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爲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爲: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 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爲準。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