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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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

本有限合夥協議(下稱“本協議”)由______(“普通合夥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並簽署。下文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合稱爲“各方”。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精選15篇)

鑑於各方均有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如下文所定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夥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並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夥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夥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爲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爲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企業提供合夥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夥企業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報酬。

《合夥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夥人: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夥企業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爲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實際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夥人實際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夥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夥人。

託管人:指受有限合夥企業委託,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託管的商業銀行。

託管賬戶:指有限合夥企業在託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夥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夥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夥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夥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夥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指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合夥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夥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夥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爲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夥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全體合夥人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

2.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爲“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文簡稱爲有限合夥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3.1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爲______市。

2.3.2普通合夥人可視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2.4.1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目的爲從事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爲全體合夥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2.5合夥人

2.5.1本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1人,有限合夥人____人。

2.5.2有限合夥企業之普通合夥人爲______公司,其經營場所爲____市。

2.5.3有限合夥企業之有限合夥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夥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夥人登記冊(“合夥人登記冊”),登記各合夥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夥人認爲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內,合夥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夥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夥人登記冊。如有限合夥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夥人確認,當普通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並通知全體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爲準,任何合夥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最多爲四十九名。

2.6 合夥期限

2.6.1 有限合夥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夥期限爲____年。

2.6.2 各合夥人確認,有限合夥企業的存續期爲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爲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爲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3.2.2 各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及佔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夥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夥協議後,根據普通合夥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後,普通合夥人應向全體合夥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夥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夥人應於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賬戶。

(2) 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並同意,如任何有限合夥人未在出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夥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夥人即被強制退夥,強制退夥生效日爲普通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夥決定書之日。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夥人向該違約有限合夥人簽發強制退夥決定書並通知全體合夥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夥的有限合夥人應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夥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夥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夥的情形下,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履行該違約合夥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夥人應相應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夥的效力,被強制退夥的有限合夥人自強制退夥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夥人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夥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夥無效。

第四條 合夥人

4.1 有限合夥人

4.1.1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夥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爲。

4.1.3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夥人權利不應被視爲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爲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爲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爲包括:

(1) 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 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爲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於合夥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夥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夥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夥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夥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夥人強制該有限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人被強制退夥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夥人確認合夥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夥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並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夥人

4.2.1 普通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夥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夥人不能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亦不能轉變爲有限合夥人。

第五條 合夥事務執行

5.1 合夥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機構;

(2) 爲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5.2.2 全體合夥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夥人____ 任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時,同意______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並承擔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

5.3.1 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決策、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夥企業資產;

(3)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爲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4) 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維持合法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5)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夥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託管協議;

(9) 批准有限合夥人轉讓財產份額;

(10) 爲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夥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夥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夥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6) 採取爲實現合夥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夥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行爲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夥人爲執行合夥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採取的全部行爲,均對有限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夥事務,並指定______爲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各合夥人同意,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之關鍵人士、管理團隊、僱員及執行事務合夥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爲履行其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夥企業委託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歸屬於有限合夥企業。如執行事務合夥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託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夥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於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全體有限合夥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執行事務合夥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夥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爲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可自行決定並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夥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爲本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夥人憑合夥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

(2) 有限合夥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夥人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清算人時,爲執行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如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生變更並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人被強制退夥、自動退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發生轉讓、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等),該等變更事項自本協議規定的條件成就日或本協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對全體合夥人生效。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相應更新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儘快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且全體合夥人應配合執行事務合夥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上述變更的效力。全體合夥人進一步確認,退夥的有限合夥人自退夥生效日即喪失合夥人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夥無效;新入夥的合夥人入夥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夥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夥企業費用

6.1.1 有限合夥企業應承擔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 開辦和募集費;

(2) 有限合夥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費(包括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

(3) 有限合夥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製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4) 合夥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5)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夥企業,或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或資產,或對有限合夥企業的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6) 管理費;

(7) 託管費;

(8) 有限合夥企業法律顧問爲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發生的律師費及相關差旅費;

(9) 有限合夥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夥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於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夥人應儘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指有限合夥企業之組建、設立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募集顧問費用、籌建費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諮詢費用等。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應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相當於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夥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基數爲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夥企業有項目退出後,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爲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爲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爲一個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夥企業註冊成立日爲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餘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後收費期間爲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爲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夥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後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後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於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夥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普通合夥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夥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夥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夥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並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

6.4 託管費

6.4.1 有限合夥企業應委託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託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託管。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託管人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夥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託管人之間的託管協議的規定。

6.4.3 託管費以有限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爲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目標爲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爲合夥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7.2.1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主動投資於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動產、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開放或封閉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資公司上市後,有限合夥企業所持被投資公司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3) 經合夥人會議同意。

7.2.2 經合夥人會議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同意對______進行超過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50%的投資。

7.2.3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於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4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對外舉債。

7.2.5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後,不應再投資於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後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

8.1 合夥人會議

8.1.1 合夥人會議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 聽取普通合夥人的年度報告;

(2) 審批批准普通合夥人提出的關於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企業名稱的議案;

(3) 批准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2.6.3條提出的延長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的議案;

(4) 批准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提出的向合夥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議案;

(5) 更換有限合夥企業託管銀行;

(6) 批准超過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准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8) 除明確授權普通合夥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本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9) 有限合夥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夥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夥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並且有限合夥人不應通過合夥人會議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夥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召開;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夥人會議,年度合夥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夥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夥人會議及年度合夥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夥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但全體合夥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儘管有前述規定,合夥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爲其放棄任何關於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夥人在經提前五日書面通知後,可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合計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夥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後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夥人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夥人參與會議方爲有效會議。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夥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夥人公章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參加會議。合夥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夥人到達會議現場爲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夥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爲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夥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夥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籤署的意見爲準;但對於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夥人認爲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夥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採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夥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夥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爲準),上述五日內合夥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夥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爲棄權,但如召開合夥人會議時合夥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夥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8.1.6 合夥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於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夥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爲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於再投資。

9.1.3 合夥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後,在各合夥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如有限合夥企業的累計收益大於或等於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中低於8%的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夥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3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如有限合夥企業的累計收益小於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由全體合夥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夥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夥人自行判斷認爲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則普通合夥人可以提出,並經合夥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夥人按照第9.2條向合夥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夥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夥人應負責協助各合夥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並協助各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爲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夥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託普通合夥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託事宜由普通合夥人和相關的有限合夥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夥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夥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夥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夥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3) 如有限合夥人爲機構,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4) 其係爲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的,則普通合夥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夥人退夥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夥人事先明確披露並經普通合夥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並經普通合夥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徵得普通合夥人同意。

10.2 普通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3) 其係爲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年度爲每年的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爲自有限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夥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夥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並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夥企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夥人應:

(1)於每年8月15日前應向全體合夥人提交半年度報告,內容爲半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半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於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夥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爲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夥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託代理人爲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複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夥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夥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2.1.2 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的有限合夥人(“轉讓方”)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轉讓申請。當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該轉讓申請方爲“有效申請”:

(1) 財產份額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於轉讓導致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 受讓方已向普通合夥人提交關於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夥人認爲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夥企業及普通合夥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於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夥人應相應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夥人和/或有限合夥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並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夥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儘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夥人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於普通合夥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12.3.1 合夥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夥

13.1 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1 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夥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3 普通合夥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夥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4 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 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爲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13.1.5 有限合夥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夥或當然退夥時,有限合夥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承繼該退夥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由現有合夥人或新有限合夥人承繼該退夥之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夥之有限合夥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夥人或新有限合夥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並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企業應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夥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夥人應在退夥生效日後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並通知全體合夥人。

13.1.6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應在通知發出日後三十(30)日(“退夥付款日”)內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財產份額。有限合夥企業退還財產份額由普通合夥人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退還的金額=退夥生效日有限合夥企業的淨值 * 退夥之有限合夥人實繳出資額佔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比例注:

有限合夥企業已投資但尚未變現的項目淨值按項目投資時的原始投資成本計算;

13.1.7 若有限合夥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夥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爲此,有限合夥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爲基數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另行支付退夥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夥人退夥

13.2.1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並任命其爲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夥人批准,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企業並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夥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爲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於託管賬戶,待成爲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爲準)後再行支付,存放於託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夥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夥人視爲退夥,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向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相應之金額:

(1) 繼承人不願意成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爲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14.3 第14.1條及14.2條情形出現時,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爲有限合夥企業辦理工商及其他變更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夥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屆滿;

17.1.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夥人提議並經全體合夥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有限合夥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夥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夥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有限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並非普通合夥人,則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再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7.3.1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

(5) 根據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爲(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爲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爲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夥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爲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範圍。

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夥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瞭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有限合夥人並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夥人會議中所瞭解到的有限合夥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2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在_______________市簽署:

甲方:主承銷商(_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住所:________省_____市______路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副主承銷商(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住所:________省_____市______路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

丙方分銷商(_________證券公司)

住所:________省_____市______路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即主承銷商)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簽署關於爲發行人發行面值人民幣1.00元的a種股票_______股的承銷協議;

2.甲、乙、丙……各方同意組成承銷團,負責本次股票發行的有關事宜;

甲、乙、丙……各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協商、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爲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達成本承銷團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1.1承銷股票的種類

2.承銷的方式

3.承銷份額

4.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5.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6.承銷繳款的程序和日期

7.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8.各方的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丙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爲“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2、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責任承擔: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爲: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主營_________,兼營_________。

第三條 股權結構

1、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爲法人、社會公衆。

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佔股份總額的_________%,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3、公司股東以登記註冊時的認股人爲準。

4、公司全部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股份公司成立後擬在國內二級市場發行約_________萬股,具體數額屆時由股東大會決議確定。

6、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爲其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四條 股份類別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時設定爲人民幣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五條 發起人認繳數額、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條 其他出資

合同各方同意發起人_________以現物出資,出資標的爲_________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意_________評估師將標的折價_________元,摺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條 繳付時間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後_________日內,應由註冊會計師對股份公司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以確認各方對股份公司的投資額及持股比例,並由股份公司向各方發給出資證明。

第八條 籌備委員會

(一)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二)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後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繫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三)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後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四)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籤訂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2、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由_________董事組成。

3、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由_________監事組成。

4、股份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發起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有限責任變更爲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並發表意見;

3、當其他發起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各發起人即成爲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

5、各方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發起人和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起人的義務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股份公司設立活動,任何發起人不得以發起設立公司爲名從事非法活動;

2、應及時提供爲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註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爲股份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各發起人作爲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承擔發起人和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4、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所需各項費用由發起人共同進行預算,並詳細列明開支項目。

2、實際運行中按列明項目合理使用,各發起人相互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待股份公司成立後,列入股份公司的費用。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5、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爲,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願或不能作爲股份公司發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無法設立的,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爲,除應由該方承擔公司變更類型的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約的發起人所造成的損失。經其他發起人同意,該違約方將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免除該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各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各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其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其他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4

債權人(以下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稱乙方):

乙方在年月因經營中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甲方融資人民幣萬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鑑於乙方目前的經營狀況,不能按原約定向甲方以貨幣資金歸還借款。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財物折抵其應償債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財物抵償於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幣萬元(以乙方財務記帳憑證爲據,複印件附後):名稱型號數量所有權證明及編號評估價值二、因辦理財物所有權過戶登記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甲、乙雙方50%。

三、本協議所列的財物乙方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負責將保險的受益權記於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險期滿。本期保險期滿後,財物的保險由甲方承擔。

四、本協議生效後,若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並經公證後成立。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一份由公證處備案。

協議人甲方: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爲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爲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祕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佈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係受到損害。

四、乙方爲甲方提供企業管理諮詢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當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爲每次到賬後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當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爲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後,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當中,雙方認爲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簽字:

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6

(募集設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應出席會議股東:

實際到會股東:

缺席股東:

會議記錄人員: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有限公司創立大會召開事宜由出資最多的股東        公司已於    年    月    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了應出席會議股東本次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期限、會議議題及審議事項。本次股東大會由        公司委託的        主持,實際到會股東持有公司    萬股,佔總股數的    %,通過以下決議事項: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北京        有限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審議通過了《        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三、審議通過了        會計師事務所對        有限公司設立費用的審查意見;

四、發起人推舉代表張三向參會股東介紹了發起股東非貨幣出資情況後,審議通過了非貨幣出資者        、        以發明專利作價人民幣    萬元,摺合    萬股,佔總股數的    %;

五、選舉        、        、        、        、        爲公司董事會成員;

六、選舉        、        爲公司監事會成員,由於公司尚未設立登記,暫缺職工監事一名,待公司成立後,通過章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然後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到會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7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爲乙方的名義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現雙方就相互權利和義務協議如下:

一、受益人

甲方名義持有的該股金實質所有權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單位所有,該股金受益人爲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單位,甲方僅爲受託名義持有該股金。經乙方簽字確認的本協議文本,可以作爲充分的受益信託憑證,在乙方書面授權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權。

二、委託持股標的

本協議約定的信託財產爲乙方委託甲方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股金,該股金爲乙方委託甲方名義持有,有關購買款項有乙方全額支付承擔,具體依據以各方往來結算憑證確認,甲方未對此股金付任何代價,甲方對該股金不主張任何協議外權利。

該股金狀況: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有限公司,出資________元,以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界定爲______股;________,出資________元,以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界定爲______股

本協議委託持股之標的即爲佔註冊資本_________%其他自然人出資_________元的部分股金。

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託名義持有的該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享有一切該股金的實質所有權,乙方受益權及於該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處分利益,具體取得方式和辦法由乙方具體指令甲方辦理。

四、信託期限

該甲方信託名義持有的該股金自甲方持有該股金時起至乙方通知甲方處分該股金時止。

五、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甲方名義持有該股金期間,在具體管理運作該股金方面甲方應全部依據乙方指令操作,無乙方指令不得對該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間接處分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該股金的行爲,甲方不得將該信託名義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關係人明示。該股金具體運作託管給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會,有乙方指定的該單位具體管理該股金,該託管具體規定如下:_________股東會行使該集團全部股東權利,無須甲方任何書面授權,本協議即爲充分授權。

六、受託人的報酬

甲方有權收取該信託名義持有費用_________元/年。

七、信託終止事由

甲方依據乙方具體指令處分完畢並交接完畢本協議所定的信託名義持有關係即終止,本協議或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八、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章後生效,履行中如遇爭議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協議各方簽字代表同時作爲自方本協議履行連帶責任擔保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具有雙重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上述雙方公司系原__________市Z股份有限公司。___ 年 ___ 月 ___ 日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將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爲: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與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現分立的雙方就分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Z公司註冊資金爲___________萬元,現有淨資產___________萬元,由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_____萬元。

二、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將發行新股___________萬元,若股票發行成功,該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爲___________萬元,新股爲人民幣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Y股份有限公司將發行新股___________萬元,若股票發行成功,該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爲___________萬元,新股人民幣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三、原公司發行股票___________萬股,現每兩股摺合一新股,按股票號碼順序,前___________萬號股票持有者向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兌換新股,___________萬號以後的股票持有者向Y股份有限公司兌換新股。

四、分立後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西藥製劑,Y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中藥和微生物藥品,原公司下屬第一製藥廠歸_____公司管理;下屬第二製藥廠由Y公司經營管理。

五、進行分立的日程爲:___ 年 ___ 月 ___ 日到 ___ 日雙方共同清理財產帳冊,對原公司財產進行分割,並按期交割完畢。___ 年 ___ 月 ___ 日起原Z股份有限公司將不復存在,_____股份有限公司,Y股分有限公司正式營業。

六、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過程中,雙方難免產生矛盾,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不影響工廠生產,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生產正常進行,一切都應友好協商進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東大會應在___ 年 ___ 月 ___ 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9

有限公司分立協議

一、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立後各方的註冊資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分立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職工安置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簽約日期、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分立協議各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分立協議

有限公司分立協議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0

_____________________廠  廠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廠  廠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廠  廠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當事人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依法自願組成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發揮股份制經濟的優勢,發展新產品,滿足社會需要,搞活企業。現就成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公司是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股份制企業,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需要而創立的新型企業。公司以發展生產,滿足社會需求,搞好四化建設爲宗旨。

2.公司是一個軍民結合型的,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以開發、生產經銷軍工產品、汽油機系列產品、摩托車系列產品爲主,爲裝備部隊和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公司在橫向經濟聯合基礎上,形成以公司爲主體,與科研、生產、商業、外貿、金融相結合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全國性的股份制企業集團。

3.公司股份由國有股、公有企業股、企業集體股和職工個人股組成。

4.公司實行籌額股份,每股面值_________元,股份總額爲_________元。

5._________________廠認繳首期股份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廠認繳首期股份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廠認繳首期股份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公司認繳首期股份爲_________元;其餘由各廠職工認繳,如不足則由各單位平均分攤,認繳時間期限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6.公司成立的費用數額_________元,由四個發起單位平均分攤。

7.關於發起人對設立公司的連帶責任。公司發行的股份未能繳足時發起人負連帶認繳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_____份,各發起人_____份;各發起人主管單位_____份;_________市體改委_____份,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份。

發起人(蓋章):_________廠  發起人(蓋章):_________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發起人(蓋章):_________廠  發起人(蓋章):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1

甲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爲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一、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1、發起人的權利

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審覈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發起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爲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爲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爲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三、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四、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五、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六、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爲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七、其他

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爲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甲(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乙(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丙(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丁(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戊(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戌(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丙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爲“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2.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責任承擔: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主營_______________,兼營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股權結構

1.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爲法人、社會公衆。

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佔股份總額的_________%,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3.公司股東以登記註冊時的認股人爲準。

4.公司全部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股份公司成立後擬在國內二級市場發行約_________萬股,具體數額屆時由股東大會決議確定。

6.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爲其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四條 股份類別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時設定爲人民幣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五條 發起人認繳數額、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淨資產,摺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

第六條 其他出資

合同各方同意發起人_________以現物出資,出資標的爲_________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意_________評估師將標的折價_________元,摺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條 繳付時間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後_________日內,應由註冊會計師對股份公司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以確認各方對股份公司的投資額及持股比例,並由股份公司向各方發給出資證明。

第八條 籌備委員會

(一)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二)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後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繫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三)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後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四)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籤訂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2.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董事組成。

3.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監事組成。

4.股份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發起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有限責任變更爲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並發表意見;

3.當其他發起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各發起人即成爲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

5.各方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發起人和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起人的義務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股份公司設立活動,任何發起人不得以發起設立公司爲名從事非法活動;

2.應及時提供爲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註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爲股份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各發起人作爲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承擔發起人和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4.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所需各項費用由發起人共同進行預算,並詳細列明開支項目。

2.實際運行中按列明項目合理使用,各發起人相互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待股份公司成立後,列入股份公司的費用。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5.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爲,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願或不能作爲股份公司發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無法設立的,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爲,除應由該方承擔公司變更類型的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約的發起人所造成的損失。經其他發起人同意,該違約方將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免除該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年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各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各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其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其他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尋求合作發展,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爲甲、乙、丙三方(以下統稱爲"投資人")出資行爲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投資人

簽訂本協議的投資人是: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概況

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爲"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爲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註冊資本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萬元人民幣整,出資爲_________(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人民幣,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人民幣,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人民幣,以_________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五條 出資時間

各投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具體出資或辦理出資手續時間如下:

各投資人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出資證明

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七條 出資的轉讓

投資人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投資人向本協議投資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出資的,應當經其他本協議投資人1/2以上同意,投資人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本協議投資人以徵求同意,本協議投資人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本協議投資人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投資人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投資人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本協議投資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本協議投資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經受讓出資獲得股東地位者,應當承認本協議所約定的各項內容,擁有並承擔與其他本協議投資人同等權利及義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司登記

全體投資人同意指定_________(指投資人)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作爲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九條 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

2、股東會組成及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董事會組成及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經理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監事會規則: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投資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審覈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4、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其他股東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投資人的義務

1、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投資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投資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爲給其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成立後,投資人不得抽逃出資。

5、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承擔其他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爲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2、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投資人)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投資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按各投資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十三條 經營期限及公司解散

1、公司經營期限爲_________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公司成立之日。

2、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甲乙丙各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按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依期如數繳納出資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支付出資額的_________%作爲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由於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投資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投資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投資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投資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投資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4

甲方: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路號。

乙方: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路街號。

上述雙方公司系原市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將原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爲:

市股份有限公司與市股份有限公司。現分立的雙方就分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公司註冊資金爲萬元,現有淨資產萬元,由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萬元,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萬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將發行新股萬元,若股票發行成功,該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爲萬元,新股爲人民幣普通股票,每股面值元,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將發行新股萬元,若股票發行成功,該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爲萬元,新股人民幣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三、原公司發行股票萬股,現每兩股摺合一新股,按股票號碼順序,前萬號股票持有者向股份有限公司兌換新股,萬號以後的股票持有者向股份有限公司兌換新股。

四、分立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西藥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中藥和微生物藥品,原公司下屬第一製藥廠歸公司管理;下屬第二製藥廠由公司經營管理。

五、進行分立的日程爲:年月日到日雙方共同清理財產帳冊,對原公司財產進行分割,並按期交割完畢。年月日起原股份有限公司將不復存在,股份有限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正式營業。

六、原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過程中,雙方難免產生矛盾,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不影響工廠生產,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生產正常進行,一切都應友好協商進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東大會應在年月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乙方: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合夥協議 篇15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丙方:住所:

丁方:住所:

戊方:住所:

戌方:住所:

(發起人爲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年齡、籍貫、民族、住址、聯繫方式;法人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地、聯繫方式)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爲:“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爲:。

1.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爲:。

1.5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第二章註冊資本

2.1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丙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丁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戊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戌方:出資額爲:元,以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3.1發起人的權利

3.1.1申請設立公司隨時瞭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審覈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後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後,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得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發起人的義務

3.2.1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爲設立公司所指定的銀行賬戶。

3.2.2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爲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後,同意將爲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4.3公司的籌備工作由全體發起人共同進行,在籌備期間各出資人應根據情況合理分工,以保證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4.4籌備期間籌備人員不計報酬。

4.5各發起人預先交付元作爲開辦費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後由公司返還。

開辦費用自本協議書籤字後交付,由統一管理使用。

4.6籌備期間的籌備工作安排由統一調度,各發起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五章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發起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6.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八章協議的生效

8.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8.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爲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地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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