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生產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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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生產合同 篇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公司合作生產合同(通用3篇)

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於在北京簽訂____________技術轉讓及合作生產合同,合同條件如下

第一章定義

1.“合同產品"係指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立式彎板機

2.“考覈產品":係指根據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並按附件5規定進行考覈驗收的由甲方製造的第一臺合同產品

第二章合同內容及範圍

1.由乙方向甲方轉讓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和維修使用的技術,合同產品的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1

2.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全部有關技術和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2及附件3

3.乙方授與甲方在中國製造和銷售合同產品的權利前四臺合同產品只在中國國內銷售在此以後甲方製造的合同產品可銷往下列國家:,如合同產品按政府間經濟貿易協議規定銷往其他國家或由中國承包商在中國購買,隨承包工程出口,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在合同期間,如甲方需要,乙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甲方提供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部件及原材料,雙方將通過協商另籤合同

第一臺及其後諸臺合同產品的分工詳見附件1

5.乙方負責圖紙及資料的轉化並在乙方工廠及其有關協作工廠培訓甲方人員乙方應盡最大努力使甲方人員掌握合同產品的技術

6.乙方有義務派遣技術人員到甲方工廠進行技術服務

7.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專用工具夾具及設備和檢測合同產品所需的技術資料

8.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在其合同產品上標註甲乙雙方聯合商標或“按

公司許可證製造"字樣

第三章價格

1.鑑於乙方按本合同第二章12345678所盡的義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英鎊的入門費

2.合同期內,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規格產品的全部資料,則甲方應爲每一規格的資料向乙方支付英鎊乙方應向中方交付所得稅

3.甲方應就每臺出售的合同產品向乙方支付提成費,前五年爲合同產品淨銷售價的8%,後五年爲合同產品淨銷售價的6%乙方應向中方交付所得稅

淨銷售價:銷售價扣除運費稅費包裝費儲存費保險費安裝費,並減去向乙方購買零部件的費用

第四章支付條件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費用均以英鎊信匯支付甲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英國銀行支付所有在中國發生的銀行費用由甲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負擔

2.本合同第三章1所規定的入門費按下述辦法和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入門費的10%,計英鎊於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正確無誤的單據之日起,不遲於30天向乙方支付:

①英國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同樣的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②金額爲入門費總數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

③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④由英國銀行出具的,以甲方爲受益人的,金額爲英鎊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

入門費20%計英鎊於乙方發出本合同附件3第3.2.1條所規定的臨時資料3個月後,並於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正確無誤的單據之日起,不遲於30天向乙方支付: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公司合作生產合同 篇2

公司合作生產經營合同

第一條 約因

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爲甲方與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爲乙方。

甲方和乙方(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營公司)。

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訣竅進行合作生產。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合營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爲補償。

第二條 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茲明確如下:

2.1. “產品”係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2. “專利”係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___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3. “技術”係指爲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爲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並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2.4. “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爲準。

2.5. “技術協助”__按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

應合營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三(3)名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就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合營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6. “技術信息互換”__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7. 乙方保證:按雙方議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並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合營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2.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乙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並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4.合營公司應乙方的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於適當的時候在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註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得其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5.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並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製造。

3.6.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乙方同意後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僞造及侵犯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僞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僞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採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爲此,乙方可用合營公司的名義作原告人或雙方聯合作原告人,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專題書面批准。

第五條 提成費

5.1.在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向乙方爲合營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2.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合營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淨售額__%的提成費。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淨售價計算。

5.3.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年,以後,每年遞減__%。

5.4.合營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綠,便於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年__月__日起,於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六十(60)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5.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6.1.按合營公司的合同,乙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爲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_____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4.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6.5.合營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員進行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6.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1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7.1.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的產品。

7.2.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3.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合營公司及其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爲__年。

第九條 合營期限

9.1. 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爲期__年。

9.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爲期二(2)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或技術。

第十條 仲裁

10.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信賴的精神予以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第三方予以調解。

10.2. 若於三十(30)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3. 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4. 在發生爭執,並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5.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十五(15)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6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 合同文和工作語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營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爲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書就的標題,僅爲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二(2)份。

13.3. 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爲準。

13.4. 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爲準並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後七(7)天,視爲有效送達。

甲 方: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合作生產合同 篇3

轉讓技術祕密合作生產合同書

甲方:

註冊地址:

郵編: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註冊地址:

郵編: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第一條 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合資經營 廠。茲因合資經營條件尚未成熟,雙方將以補償貿易進行合作生產並以此作爲雙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條件如下:

1.1 乙方將向甲方轉讓生產下列型號中速船用主機(以下簡稱合同產品)的技術祕密及全部技術資料,其型號如下:

中速船用主機;

中速船用主機。

1.2 “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範圍及交付:

本合同1.1 款所指的技術資料(以下簡稱資料)定義是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技術資料由三大部份組成:即乙方現用的一般技術資料、產品設計圖紙和生產技術資料,上述資料應包括詳細的技術祕密。

(1)一般技術資料包括:

a. 中速船用主機的技術規範(包括部裝、總裝、試車、交貨試驗等。);

b. 中速船用主機的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規範;

c.合同產品中所使用的配套產品的外型尺寸、安裝尺寸和性能參數的樣本

(2)產品設計圖紙:

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產品設計圖紙應包括:

a.合同產品的全套施工圖紙(包括總裝圖、部件圖、系統圖、原理圖及全部零件的詳細圖紙);

b.合同產品的計算資料和計算書;

c.有關船級社發給的證書及交船級社驗證的圖紙、計算書及其他資料清單;

d.試驗檯設計圖紙及其技術文件。

(3)生產技術資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的生產技術資料應包括:合同產品全部工藝性指導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詳細製造技術資料;對原材料和合同產品零部件在生產過程中和生產後的質量檢驗要求、驗收手段、驗收步驟及驗收技術文件。

(4)資料的修改:

若乙方採用新技術改進產品,改進工藝過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對提供的資料進行修改時,應將修改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甲方。

(5)資料的提供方式:

a.對一般技術文件應提供 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複製圖;

b.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 份生產底圖及 份藍圖;

c.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兩份藍圖;

d.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複資料,可免於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註明。

(6)資料的交付進度:

a.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爲生產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需要,乙方在簽訂合同後 天內需向甲方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全部圖紙;

b.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爲生產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需要,乙方在簽訂合同後於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1.3 甲方將生產的產品向乙方返銷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機 每年 臺;

型中速船用主機 每年 臺。

1.4 以補償貿易進行合作生產期限爲 年, 年後若合資經營條件不成熟,則可延長合作生產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年。

第二條 轉讓技術祕密和技術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設計計算、產品圖紙、製造工藝、質量控制和試驗、安裝、調試、運轉及維修等有關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必須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資料內容相同。

2.2 合同產品資料的審覈和驗證:

乙方對提供給甲方的產品設計圖紙、製造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清晰性負責。若產品設計圖紙和生產技術資料中的任何部分發現有失誤,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時立即補齊遺失部分或更改錯誤部份。

2.3 在合作生產期間,乙方將以最優惠價格向甲方提供甲方面市場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體內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證向甲方轉讓的技術祕密和技術資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條 價格和支付方式

3.1 爲了支付轉讓2.1 條款中所規定的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技術祕密和技術資料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費用如下:

年 USD.(大寫 元整)

年 USD.(大寫 元整)

年起以後的 年中按每年淨產值(即每年總產值扣除進口部份價值和稅收費用後的產值)其提成費爲 %。

3.2 合同簽署生效後 天內,甲方按照由 銀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單據,予以第一次支付總金額的 %,即 USD(大寫: 美元整)。

(1)根據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資料的空運提單;

(2)經甲方確認的 銀行出具不可撤銷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的商業發票一式兩份;

(4)乙方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 於 年 月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後,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總金額的 %現金,即 USD.(大寫: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於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資料空運提單:

(2)乙方商業發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匯票一式 份。

3.4 雙方同意 年用現金支付, 年付 %現金,其餘 %金額用甲方返銷產品補償。

3.5 年的費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交付商業發票一式 份。

3.6 自 年起及其後各年份按3.1.款規定的提成費用應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商業發票(一式 份)後支付。

3.7 在合作生產期間鑑於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轉讓技術祕密的部份費用,若合資經營時機成熟,雙方同意成立合資經營企業時,則乙方將其剩餘部份的技術祕密費用可作爲投資的一部分,如雙方未合資經營,在 年之內合作生產被迫終止時,甲方確認向乙方支付技術祕密費用的剩餘部份。若出現上述情況,對支付技術祕密費用的進度和方式由雙方在適當時候予以協商。

第四條 合作生產和補償貿易

4.1 爲有利甲方的外匯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產 中速船用主機返銷給乙方。

4.2 上述訂單的總值必須保證不低於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購買零部件所需費用總額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補償能力擴大及乙方需求擴大的前提下,其補償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將以優惠價格向乙方提供產品,其品種、數量、交貨期等將由雙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產品必須符合乙方的標準。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產品圖紙後立即試製 型中速船用主機。首批產品各一臺將分別在雙方進行試驗,在試驗合格的基礎上乙方要求甲方於 年內提供 型中速船用主機 臺。其價格、交貨期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商定。

第五條 保證

5.1 乙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應的資料應是最新技術的成果,其內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證所供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

第六條 稅費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稅收,發生在甲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擔。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稅費,發生在甲方以內的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不可抗力

9.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或其他雙方同意的事件而影響執行合同時,雙方同意延長合同期限,延長時間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9.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十四(14)天以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給另一方確認。

9.3 若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 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儘快解決本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 仲裁

10.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已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 仲裁解決。

10.2 仲裁地點在 。

10.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4 仲裁費用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0.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餘部份在仲裁期間仍應繼續執行。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雙方代表在 正式簽字,自簽字之日起 周內本合同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1.2 本合同以 文書就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式 份。

11.3 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與正文有同等效力。

11.4 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換的所有文件、函電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時自動失效。

11.5 本合同只能根據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文件進行變更、追加或修改。

11.6 在執行合同期內雙方的通訊均以函電進行,書信往來一式 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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