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遊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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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遊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

海南省旅遊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遊車輛、駕駛員或導遊員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遊者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並承擔棄置期間給旅遊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遊約定安排合車遊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

6.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遊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遊者相應旅遊費用(約定旅遊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遊覽時間×旅遊費用總額),並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遊者

1.旅遊者不按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2.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爲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遊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遊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遊者採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遊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遊者其他過錯行爲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剩餘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時使用。

2.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解除合同的方式、退還旅遊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範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補充、細化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3.本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海南省旅遊合同書 篇2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遊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郵輪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郵輪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岸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遊意外保險。經乙方推薦,甲方已經閱讀並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爲準。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

旅遊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遊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註費;□乙方統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爲;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爲指南》等文明行爲規範。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等,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說明及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並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規定及郵輪旅遊產品說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菸規定,除指定的吸菸區域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菸。

6.在郵輪旅遊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閱讀並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遊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遊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遊的,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爲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爲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遊產品說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爲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爲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甲方,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說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爲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佈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遊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專科醫師及醫療設施,郵輪離岸後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爲防止途中發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遊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遊,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爲: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爲:(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旅遊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遊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況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的情況下,啓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所佔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遊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旅遊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1)、《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海南省旅遊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爲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購物次數、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

8、另行付費項目名稱及價格;

9、對導遊的要求;

10、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和接待能力的旅遊輔助服務者;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成本;

2、雙方的約定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第八條 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緊急情況下,一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爲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或接待能力的旅遊輔助服務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爲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爲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爲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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