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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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綱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合同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

單位名稱: 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單位名稱:中鐵二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a1031365010401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比選並經建設單位(烏鐵局工程項目管理所)審覈同意後,確定由中鐵二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建設項目和工程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1.2 工程地點: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

1.3 承包範圍:設計文件框架橋主體及附屬工程。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條 工期

2.1 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XX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XX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3條 合同價款

本工程合同價暫定爲4060000元(大寫:肆佰零陸萬元整)。(待工程竣工後以建設單位批准的工程結算價款爲準)

第4條 工程質量

4.1 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設計文件的要求組織施工。

4.2 該建設工程項目執行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安全質量

監督按照《關於印發烏魯木齊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細則〉的通知》(烏鐵建[XX]453號)文件要求執行。

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合格。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驗收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經濟支出。由於非乙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責任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4質量缺陷的經濟責任

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

乙方對工程質量缺陷的返修的經濟責任按下款執行。

4.5.1乙方未按國家或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4.5.2 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應及時提出,如甲方及建設單位不改,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乙方發生的返修費用由甲方及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4.5.3 因爲乙方採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5條 設計文件

5.1 甲方須在開工前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設計文件和圖紙。

5.2 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文件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自負。

5.3 乙方收到設計文件和圖紙後,在 2 日內組織現場覈對。

5.4 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不能作爲乙方施工依據。

5.5 變更設計文件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 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 建設單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張毛成

6.3 建設單位委託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 烏魯木齊鐵建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6.4 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項目部

乙方項目經 理:金 龍

乙方項目副經理:袁憲燦

乙方技術總負責:張勁鬆

6.5 涉及營業線時,乙方施工各項目部必須配備滿足需要的經考覈合格的安全員、防護員、駐站聯絡員,並持證上崗。

第7條 甲方工作

7.1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向乙方提供由建設單位辦理的與該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負責因本工程施工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有關部門的交叉配合協調工作。

7.2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文件。組織乙方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辦理開工報告手續;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施工方案,並督促實施。

7.5負責辦理本工程對建設單位的驗工計價手續,及時將建設單位批准的本工程進度款撥付乙方。

7.6協助乙方維護合法權益,支持乙方正當行使權利。

7.7幫助及指導乙方解決施工生產及項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難,爲乙方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8條 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並在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

8.2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8.3根據甲方及建設單位的要求,按期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於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4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5 涉及既有線改建或過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報施工計劃等,必須嚴格執行烏鐵總[XX]426號《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文件的有關規定。承擔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必須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嚴格責任追究,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慢行計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8.6 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堅持文明施工,對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類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機械和料具侵限現象的發生。對鐵路線路旁和兩線間的舊軌、舊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對暫時不能回收的,要分類堆碼整齊,並派專人看守。對暫時不能上道的新軌,要按規定碼放、加固,並派人巡檢。對線路旁的建築施工垃圾要及時進行全面清理,確保線路安全和整潔美觀。並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生產。

8.8 按照規定提交竣工文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9 及時向甲方提報驗工計價資料。

8.10 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設備,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

8.11 對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按照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設單位籤認驗收報告次日起  年。保脩金爲合同承包總價的5.0%。保修期滿後且無保修責任全額無息退還。

8.12 嚴格執行和自覺服從烏魯木齊鐵路局關於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及安全監察大隊的檢查,與運輸設備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同時執行投標時有關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8.13嚴格按建設單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彙報、反饋、考覈管理辦法》及《關於加強調度指揮信息管理的規定》文件要求。在營業線路上施工或進行影響營業線安全的施工,必須經鐵路局或站段審覈批准,按規定要求日期上報施工計劃申請,鐵路局審批的項目於施工開始前月的15日前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提報的施工計劃應包括:施工方案設計(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範圍、施工方案及驗收安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及負責人、施工安全和質量的保障措施及防護辦法、列車運行條件)、施工安全協議書等基本內容;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審覈簽字後,於20日前彙總上報至安調部,由安調部統一向運輸處提出月度施工計劃申請表。對施工中影響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彙報、反饋、考覈管理辦法》及時進行彙報、反饋。

8.14 乙方在接到設計文件後,必須自覺的與監理方進行施工圖現場覈對及設計優化。並及時將結果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並於每一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並通知乙方,逾期未批覆,可視爲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組織施工。

9.3 經甲方和建設單位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 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後,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 延期開工

10.1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7天,書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 3 天內答覆。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覆,可視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 由於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推遲開工日期,並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並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11.1 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 3 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後,繼續施工。

11.4 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同時工期不順延。

第12條 工期延誤

12.1 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 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 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4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 主要材料、設備推遲到貨,屬採購方責任。

12.1.6 建設資金不到位,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7 年度計劃調整,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

工期延誤後果及處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後 24小時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 2 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未答覆,乙方即可視爲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 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 工期提前

根據工期安排,乙方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做到時間過半任務過半,否則甲方將根據現場的工程實際進度情況,調整施工任務。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並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後,按部、路局有關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於隱蔽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到現場進行檢查,並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

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後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到現場檢查時,乙方註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事後如有疑問,認爲確需再行檢查,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如檢查結果合格,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監理單位負責,否則由乙方負責。乙方同時將檢查結果書面報甲方和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和建設單位備案,建設單位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後,不按時到現場,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後果由監理單位承擔。乙方同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建設單位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乙方同時將檢查、簽證結果書面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甲方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旁站監理、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15.7 在既有的鐵路運輸設備區域或地方設備(通信設施、電力設施等)區域內施工時,乙方必須提前7天與設備產權管理單位聯繫,簽訂設備保護協議,設立防護區域,樹立防護標誌並派出防護員到現場負責防護工作,同時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16條 變更設計

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烏魯木齊鐵路局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烏鐵建[XX]517號)辦理。

16.1 ι類變更設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後,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後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文件。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後,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後 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後,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後,立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建設單位以變更設計通知單決定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乙方必須實施。

16.5 ⅰ、ⅱ、ⅲ類變更設計按照批准權限批准後,按批准的增減費用調整合同價款。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除在合同中明確的由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和必須經過招投標確定的材料設備外,其餘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自行採購。凡由建設單位供應和經過招標選定的材料設備,乙方均不得再向供應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18條 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

所有物資,扣除由建設單位負責採購的材料設備外,其餘的均由乙方自行採購。主要設備及材料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和取樣,並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進行實驗,合格後方準進場。所有材料設備必須具有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證書和材料實驗報告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准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

19.5 按招標文件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19.6 本合同執行期內的鐵道部發布的有關造價調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一律不予調整。

19.8 凡未經甲方及建設單位同意,乙方自行採購的高於預算價格的設備、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後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25.0%爲預付工程備料款,即1015000元(大寫:壹佰零壹萬伍仟元整)。本工程預付款在計價付款到合同價的50%時一次性扣回。

第21條 驗工計價

驗工計價依據工程進度,按照月度估驗、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估驗工程款:乙方應按甲方要求,並根據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設備)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甲方。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籤認後,於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爲季度結算的依據。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籤認後,於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爲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項目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籤認後,於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爲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具體的驗工計價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現行的工程計價管理辦法。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採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佈的價差係數計價。

21.7 其他項目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驗預支工程款,於次月 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下一季度 10 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次年元月 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具備末次驗工條件 5天內,將《工程末驗結算清單》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在建設單位批准後5 天內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 95% 工程款。餘款 5% 爲工程保脩金。

22.6 爲了加強建設資金管理,確保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做到專款專用,要求乙方必須在建設單位方指定的銀行開立建設資金帳戶,印鑑章爲項目經理章。並由建設單位對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統一實行代扣代繳。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准的設計文件(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文件);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文件;

23.2.3 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爲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項目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並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 15 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並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文件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自驗。

23.4.2 自檢、自驗合格後,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 15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項目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文件。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並負責編制。乙方應按甲方和建設單位的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和建設單位提供竣工決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照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正式驗收後3個月內完成,並報有關部門。

24.3 本工程竣工結算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XX]36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25條 工程分包

按照鐵道部的要求,本建設工程項目嚴禁以任何形式轉包,未經建設單允許不得分包本建設工程項目。若發生,建設單位將終止該部分工程合同。對乙方的施工項目轉包、分包、轉讓等行爲,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並通報各有關部門。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污等須按設計文件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

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 3日內答覆,甲方逾期未予答覆,視爲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後果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

防護措施,並儘快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 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和建設單位申報並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准權限進行審批。經批准採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嚴格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烏鐵總[XX]426號)文件及補充規定的要求,與有關運輸生產部門簽訂有關的施工安全協議書,並報發包人備查。

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確保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防止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確保施工過程中不發生行車及旅客列車險性及以上責任事故。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並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爲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爲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羣衆和行車及運輸生產安全,乙方必須設置明顯的照明、防護和警告標誌,必要時指派專人看守。對於營業線施工地段要正確設置作業標誌。標誌要正確、齊全、明顯、位置準確。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設備、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採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後24小時內必須向甲方和建設單位補辦批准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29.6 因乙方責任造成行車事故、人身傷亡及各類損失完全由乙方負責。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 24 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建設單位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 3 天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建設單位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於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

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併爲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

由於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審覈後報鐵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 0 %的違約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32.1.1.3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32.1.1.4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

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2.1.2.2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2.1.2.3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 21 天通知對方。

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 42 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乙方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後 3 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方要求後 21 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 21 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爲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 二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爲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後,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本標段的工程施工合同爲本合同的基礎。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10份,甲方4份,乙方6 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建行鐵道支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65001615XX50001780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已將部分合同條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條件部分規定如下:

1.詞語解釋

1.1 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1.2 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項目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項目承

包責任人。

1.5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

1.6 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項目監理總負責人。

1.7 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

1.8 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

1.9 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11 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13 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天數。

1.14 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工程項目施工場地。

1.17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並加蓋有效印鑑或簽字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通知、任命書、委託書、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1.18 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1.19 變更設計:自設計單位交付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對原設計的變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2.1 協議條款;

2.2 合同條件;

2.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紀要、協議;

2.4 招標承包工程中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5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2.6 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先由監理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決爭議的方式加以解決。

3.合同文件的適用法律和使用標準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鐵道部頒發的標準、規範。

鐵道部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國家和建工行業標準、規範。

4.雙方一般責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項目經理,乙方項目經理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口頭通知,並在48小時內給子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通知應予執行。

乙方認爲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應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通知或繼續執行原通知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通知,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通知,乙方應予執行。因通知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圖紙及資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可向甲方代表提出遲誤的後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2 乙方項目經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經甲方代表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4.2.2 乙方項目經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力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5.對《協議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其他合同條件爲:

5.1 第1條 工程概況

5.1.1 建設項目係指鐵道部批覆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名稱。

工程名稱係指乙方承擔的建設項目中的某段或一項工程的名稱。

5.1.2 工程地點係指工程所在縣(含)以上行政區域。

5.1.3 承包範圍係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規模或專業分類項目。

5.1.4 承包方式係指雙方約定的,甲方對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總包及單價承包等。

5.2第5條設計文件

5.2.1 在開工前甲方若不能將設計圖紙全部提供,應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後或專業分別列出可提供的設計圖紙,以滿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對設計文件和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由甲方承擔。

5.3 第7條7.9申請項目開工報告按《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辦理。

5.4 第11條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中確有必要係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5.4.2 由於乙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乙方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停施工;

5.4.3 由於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惡劣導致的必要停工;

5.4.4 爲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爲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計劃調整。

5.5 第12條 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中:

5.5.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發戰爭、軍事徵地、動亂、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特大的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擊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5.5.2 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1996]13號)劃分的四個等級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5.6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中:

5.6.1 質量保證體系:乙方爲了實現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建立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質量:在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有關規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設計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枝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於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

5.7 第15條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中:

5.7.1 隱蔽工程系指一項工程主體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後無法觀察檢查的,需被複、掩蓋的分部、分項工程。

5.7.2 本條甲方代表係指甲方監察工程師或甲方派駐工地的技術負責人。

5.7.3 重點工程系指拉按(80)鐵基字665號《關於試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重點工程,或甲方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的重點工程。

5.8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5.8.1 承包方式採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可不使用本條款的規定;

5.8.2 承包方式採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以及鐵路通信信號等專業材料設備,甲方須自行採購的,應使用本條款規定。

5.9第21條 驗工計價

5.9.1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實際工程量報告,甲方代表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計量結果無效。

5.9.2 乙方應爲甲方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自行計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劉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10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鐵道部和建設銀行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研究,明確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條 竣工驗收

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文《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和鐵道部(84)鐵鑑字第180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11 第23條 竣工決算

國家組織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在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計劃、財務、建設司,鑑定中心及使用單位。其他建設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應在3至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財務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8年版本)

鐵道部建設司監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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