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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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詞語解釋1.1 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本條件指鐵路工程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1.2 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1.4 乙方項目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項目承包責任人。1.5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1.6 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項目監理總負責人。1.7 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1.8 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1.9 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1.10 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1.11 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1.12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1.13 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天數。1.14 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1.15 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16 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工程項目施工場地。1.17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並加蓋有效印鑑或簽字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通知、任命書、委託書、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1.18 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1.19 變更設計:自設計單位交付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對原設計的變更。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2.1 協議條款;2.2 合同條件;2.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紀要、協議;2.4 招標承包工程中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2.5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2.6 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先由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決爭議的方式加以解決。3.合同文件的適用法律和使用標準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鐵道部頒發的標準、規範。鐵道部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國家和建工行業標準、規範。4.雙方一般責任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項目經理,乙方項目經理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口頭通知,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通知應予執行。乙方認爲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應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通知或繼續執行原通知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再通知乙方。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圖紙及資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可向甲方代表提出遲誤的後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4.2 乙方項目經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經甲方代表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4.2.2 乙方項目經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5.對《協議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其他合同條件爲:5.1 第1條工程概況5.1.1 建設項目名稱係指鐵道部批覆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名稱。工程名稱係指乙方承擔的建設項目中的某段或一項工程的名稱。5.1.2 工程地點係指工程所在縣(含)以上行政區域。5.1.3 承包範圍係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規模或專業分類項目。5.1.4 承包方式係指雙方約定的,甲方對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總包及單價承包等。5.2 第5條設計文件5.2.1 在開工前甲方若不能將設計圖紙全部提供,應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後或專業分別列出可提供的設計圖紙,以滿足乙方施工要求。5.2.2 甲方對設計文件和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由甲方承擔。5.3 第7條7.9“申請項目開工報告”按《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辦理。5.4 第11條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中“確有必要”係指:5.4.1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5.4.2 由於乙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乙方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停施工;5.4.3 由於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惡劣導致的必要停工;5.4.4 爲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爲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5.4.5 計劃調整。5.5 第12條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中: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發戰爭、軍事徵地、動亂、罷工、空中飛行物體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特大的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擊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5.5.2 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建〔1996〕13號)劃分的四個等級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5.6 第14條工程質量檢查中:5.6.1 質量保證體系:乙方爲了實現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建立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制度和措施等。5.6.2 工程質量:在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設計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於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5.7 第15條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中:5.7.1 隱蔽工程系指一項工程主體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後無法觀察檢查的,需被複、掩蓋的分部、分項工程。5.7.2 本條“甲方代表”係指甲方監察工程師或甲方派駐工地的技術負責人。5.7.3 重點工程系指按(80)鐵基字665號《關於試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重點工程,或甲方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的重點工程。5.8 第17條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5.8.1 承包方式採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可不使用本條款的規定。5.8.2 承包方式採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以及鐵路通信信號等專業材料設備,甲方須自行採購的,應使用本條款規定。5.9 第21條驗工計價5.9.1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實際工程量報告,甲方代表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計量結果無效。5.9.2 乙方應爲甲方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自行計量有效。5.9.3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5.10 第22條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應按鐵道部和建設銀行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研究,明確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的方法等。5.11 第23條竣工驗收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文《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和鐵道部(84)鐵鑑字第180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5.12 第24條竣工決算國家組織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在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計劃、財務、建設司,鑑定中心及使用單位。其他建設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應在3至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財務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甲方(蓋章):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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