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築標識系統設計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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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築標識系統設計合同 篇1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建築標識系統設計合同(通用3篇)

項目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內容:標識系統方案、擴初、施工圖設計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一、合同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2甲方委託乙方,負責項目的標識系統的製作、安裝工作

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工程的質量、進度,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合同,且共同遵守。

二、項目基本概況

2.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2.2項目地點:_______________

2.3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

景觀設計總面積_______平方米,具體以實際景觀設計面積爲準。

三、製作、安裝依據

3.1合同所規定的內容。

3.2甲方所提供的標識系統全套施工圖。

3.3本工程設計圖紙的編制方法,應以《市設計文件編制標準》爲標準。

3.4設計規範和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有關設計規範和設計規定。

3.5工程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3.6所有設計和來往文件的使用文字均爲中文。

四、雙方責任

4.1甲方責任

4.1.1提供標識系統的全套施工圖,以作爲乙方的設計依據。

4.1.2甲方應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負責提供將施工水電接至乙方施工區域邊緣,由乙方安裝計量表具,負責施工其間的水、電費用。

4.1.3負責通至施工區域門口與公共道路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進出的需要。

(乙方應在該通道上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道路的暢通,且費用自理)。

4.1.4對隱蔽工程等關鍵工序,甲方可請權威機構或部門進行復核或檢驗,複覈或檢驗合格則甲方承擔相應費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擔相應費用及一切造成的損失。

4.1.5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及時支付建設費用。

若甲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支付乙方的建設費,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違約金按違期的設計費的萬分之五計算。

4.1.6若由於甲方的原因使工期延誤,合同條款中相應的竣工日期將向後順。

4.2乙方責任

4.2.1乙方項目部以下管理人員在所轄工程或分項工程施工期間(包括準備和收尾階段),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任其他項目任何職務。

4.2.2工程結束之前,乙方應保證該工程主要施工人員的穩定性、專業性;積極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銷售),遵守甲方工地現場管理規定。

4.2.3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

甲方將施工場地移交給乙方後,乙方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應對施工場地上發生的一切負責,若發生非政府原因(如當地居民干擾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響施工導致工期拖延及財產損失,甲方概不負責,由乙方自行消化。

4.2.4開工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認真核查,積極配合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交底及會審工作,指出圖紙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規或慣例之處,並做好各系統管線的綜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協調解決此類矛盾而造成工程費用增加和工期損失,乙方將承擔80%的責任。

乙方必須配備專職的預結算人員滿足甲方的工作。

4.2.5參加各類施工協調、配合會,由於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問題,有義務進行配合協商解決,服從甲方總協調作出的決定。

4.2.6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因乙方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責任應由乙方承擔。

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全部賠償。

五、製作、安裝的進度

該項工程將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工,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六、製作、安裝費用及支付條款

按照上述基本服務內容,乙方的標識設系統製作、安裝費用爲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支付步驟如下:

6.1甲方支付20%的工程款後即開始工程製作;

6.2標識製作安裝完畢,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驗收之日起十天內付款至結算總價的90%止(注:如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即多出費用由甲方承擔,並按最後結算付款)。

6.3留保脩金爲結算總價的5%,保修期滿後按實結清。

七、工程保修

7.1工程保脩金爲本工程結算總價的百分之五。

7.2保修期以工程總體竣工驗收,完善整改意見並正式移交甲方,雙方在移交證書上簽字之日起計算。

7.3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滿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補缺陷,乙方應在保修期內或保修期滿後的14天內實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

7.4如果甲方代表認爲修補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況造成的,則所述的全部工作應由乙方自費完成:

7.4.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使用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

7.4.2乙方負責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現了缺陷;

7.4.3由於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履行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7.5乙方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執行甲方代表修補缺陷的指示時,甲方有權僱傭其他單位來完成這項工作。

如果這項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乙方自費完成的,則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支付。

7.6在保修期滿之前,如工程出現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在甲方代表的指導下調查原因。

如果這種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屬於乙方的合同責任,乙方進行這項調查的費用由甲方支付;如果這種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屬於乙方的合同責任,則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由乙方支付,並根據合同規定,乙方應自費修補這種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

7.7乙方負責維修的質量,所維修項目應保證在六個月內不再出現類似問題,否則,即使保修期滿,也應該繼續維修,相應的保修款待三個月滿後支付。

7.8維修工作完成後,乙方負責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如維修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負責。

7.9保脩金返還方式:

從保修日期起算,一年期滿後十五天內返還剩餘保脩金。

八、其它約定

雙方同意,如對本合同內的工程相關事項有所爭議,將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中國境內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遵守其根據中國法律所做出的裁決。

8.1本合同及合同條款如需增訂、修刪,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並按時間順序編號,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本合同與補充協議不一致時,應按最新的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8.2雙方約定彼此間聯繫方式除特殊規定外一律以傳真爲主,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爲輔,並即時對文件作確認與簽收,就其中內容須在三天內作出答覆。

8.3合同執行時,如因戰爭、洪水、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而無法履行時,可由雙方協商作出決定,將本合同順延期。

8.4甲方指定爲項目負責人,乙方指定爲本項目負責人,如果更換本項目之負責人,須提前一週書面以公司的名義並法人簽字通知甲方,同時須徵得甲方同意。

8.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外,通知以傳真、電子郵件、郵局掛號、快遞等方式。

如通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則以發傳真或電字郵件當日爲通知日;如通知以郵局掛號或快遞方式寄送的,則自寄送日起第二天爲通知日。

8.6因履行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成果(包括階段性成果和最終成果)的著作版權和專利申請權等和知識產權權益給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根據設計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乙方委託外聘顧問指導完成的成果。

8.7工程停建、緩建、終止合同、獎罰:

8.7.1停建:當甲方終止或中斷景觀工程,或乙方被通知無限期停止工作時,此工程做停建論。

甲方則須支付於乙方各階段已做出的局部或全部設計費用,乙方收清費用後,合同終止。

8.7.2緩建:如本工程在停建後於合同有效期內恢復施工,無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緩建論。

乙方需繼續依據合同條款提供一切設計和顧問服務,由此涉及的尚未付清之部分服務費由雙方重新商定。

所有因緩建而導致的任何增加工作,甲方應按實際情況給予乙方補償。

8.7.3終止合同:甲乙雙方在此工程進行的整個時期需努力維持一個互信的良好合作關係,在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發生不可抗拒的力量,無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不因對方錯誤或過失的情況下提出終止合同,都應支付對方總設計費的10%作爲補償費用。

8.7.4獎罰: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進度拖延或甲方無故推遲支付乙方工作酬金,則每拖延一天按設計總費用的0.3%加以扣出或補償。

8.8本合同及合同條款中文版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貳份。

本合同及合同條款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簽訂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

公司建築標識系統設計合同 篇2

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爲合夥負責人。

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蓋章)

__年__月__日

公司建築標識系統設計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萬元。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四)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爲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爲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十

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十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爲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爲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爲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爲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公司有前款第

(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

第三十三條第

(一)、

(二)、

(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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