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架子管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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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架子管租賃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

根據相關法律有關規定,本着雙方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爲了保護雙方的利益,特定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鋼管、扣件、絲槓等租賃物品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在使用期間不得轉借、轉租或將租賃物品變賣、抵押,如有上述行爲,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和租金外,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違約物品價值的3倍的違約金。

第二條計費標準:租賃費自乙方提貨日開始計費,到送回位止。使用不足60天按60天計費。甲乙雙方進出庫物品,以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的單據爲準。

第三條租賃物品由乙方自提、送回,運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租賃物品損壞、清理不潔、有雜物,雙方一律不發或不收,扣件出現裂縫、缺柱、少帽、擰不動的,絲槓扣件螺絲未抹油的不發或不收,乙方正確使用,妥善保管,維修保養,送回與提貨原樣。

第五條租賃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按市場價格賠償,賠償款付清時停止收取租賃費,賠償款未付清繼續收取租賃費。

第六條租賃費:架管每米每天 元,扣件每套每天 元,絲槓每支每天 元。

第七條、押金:架管押金每米元,扣件每套元,絲槓每支元。

第八條租賃數量:甲乙雙方不簽訂租賃數量,甲方不承擔乙方因租賃工具的提貨時間和租賃數量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九條租賃費每月一結,次月一日爲上月結算日,一週內付清,否則向甲方每次賠償違約金 元人民幣。貨物交回,租賃費結清後本合同失效。

第十條乙方經理負責人、材料員身份證複印件擔保。

第十一條雙方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項目經理甲方負責人:材料員電話:電話: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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