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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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相關法律知識

一、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稱爲貸款人,也可以稱爲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貨幣,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貨幣或者實物借給借用人處分,借用人依照約定返還同種貨幣、實物的合同。也就是說,借貸合同的標的物除了貨幣以外,還包括實物。借用人返還的貨幣或者實物,已經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種物。這是借貸合同區別於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標誌。

1、借款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是處分權?實際上,借款是一種消費借貸,出借人並不是依據所有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而是依據債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在借、貸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生效。由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經常具有互助性質,多爲無息借貸。所以《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借貸達成合意後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時合同生效。這裏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

借款合同分爲有償合同(有息)和無償合同(無息)。這一般沒有爭論。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在這個問題上,理論上的理解稍顯得混亂。有的專家認爲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這是從臺灣傳來的觀點),因此不能適用履行抗辯的規則。對於一個有償的借款合同來說,貸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項,轉移標的物(貨幣)的所有權,這是義務。借款人除了還款是義務以外,支付利息,轉移利息(貨幣)的所有權更是應當毫無疑問的義務,因爲支付利息是貸款人的對價。雙方的義務成對價關係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參見第一章合同的分類)。對於無息借款合同來說,一方要提供貨幣,另一方要歸還貨幣。這還是雙務合同。但是,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不是對價,因此,無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雙務合同(不典型雙務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適用履行抗辯的規則。比如銀行在信用貸款(無擔保貸款)中,發現借款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或者喪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

二、借款合同的分類

借款合同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以金融機構爲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機構爲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1、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機構爲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爲信貸合同。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規對信貸合同要求比較嚴格。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並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確定。對利率的確定,《合同法》第2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2、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我國目前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因這類借款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借款人返還本金,對利息不予保護。

三、借款合同內容

(一)貸款人的義務和權利

1、足額、按期提供貸款。

(1)足額的要求。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於沒有按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2)按期的要求。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保密的義務。

貸款人有機會了解到借款人的商業祕密。如在合同訂立時,貸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資力。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業祕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種檢查、監督也很難迴避借款人的商業祕密,貸款人自應保密。否則構成侵權責任,也可構成違約責任。

3、解除權。

這是在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時的救濟手段。是否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關係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償付能力會受到影響。《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義務

1、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提供擔保。

《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貸款,稱爲信用貸款。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關係人是指: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以上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一般地說,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倒賣股票,就會危及貸款人的利益。當前,出現了無用途借款。亦即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不規定特定的借款用途,這適用於小額借款,不宜用於大額借款。以非金融機構爲貸款人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借款用途。

4、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關於利息的支付期限,有幾個遞進的層次:第一,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這種確定,可以是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補充,如果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不願進行協商,由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定。第三,按照《合同法》第61條不能確定的,以1年作爲計算支付利息的時間段。比如,借款期限是6個月,則在借款到期時返還本金並同時支付利息;借款時間是1年零6個月,則在屆滿1年時候支付一次利息,在1年零6個月返還本金的同時再支付一次利息。

5、返還本金

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應當返還本金。《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但是應當給借款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6、提前還款時利息的計算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根據《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據此,對於有利息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拒絕提前償還,因爲提前償還,就意味着少收利息。拒絕提前履行是一項權利,當事人也可以放棄行使這種權利。實踐中有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提前還款要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有效的。

四、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是指當事人都是自然人,這種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的性質,因此《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正是因爲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的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爲不支付利息。在通常情況下,往往需要經過補缺程序。《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五、借款合同的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也就是說,借款合同的展期,雖未經保證人同意,但保證人並不必然免責。展期的期間過長,超過了保證期間,保證人自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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