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還的相關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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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錢不還的相關法律常識,供你參考。

有錢不還的相關法律常識

有錢不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欠債不還並不構成犯罪,但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它是妨礙司法罪中的一種特殊犯罪。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要是被執行人,根據《立法解釋》,除被執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人和銀行、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等各類協助執行義務人,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

有錢不還屬於犯罪嗎

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立法解釋》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人民法院爲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出的裁定。

3、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而無法執行的,不應屬於故意拒不執行,不能構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爲。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共列舉了“十一種”情形,而且還規定了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兜底條款。

針對欠錢不還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有證據(借條)能夠證明對方是債務人並且該債務已到清償期,可以依據法律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依據法律清償債務。另外,即使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繫,只要能提供對方基本的個人信息、起訴證據和理由也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

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

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爲,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爲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爲限度,如果行爲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如果是因爲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

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爲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爲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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