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合同之利率規定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8W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關於借款合同之利率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確定的規定。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取的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比率。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我國目前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發展的轉軌期間,總的看來,各方面對資金的需求大於資金的供求。爲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防止貸款利率的任意提高,國家有必要對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作出規定,保證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利率限度內借款,減少借款人的生產成本,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國家的利率政策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其制訂和調整都對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中央銀行也是通過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管理達到對國家金融秩序進行調整的目的。一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及資金供求關係,一般在一定時期內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作出規定。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爲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法定利率的公佈、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利率爲基礎自行確定的利率爲浮動利率。金融機構確定浮動利率後,需報轄區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金融機構可以對逾期貸款和被擠佔挪用的貸款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範圍和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釋義」本條是關於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規定

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借款人不僅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種,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和本金一併支付,也可以約定在借款期間內分批向貸款人支付。我國金融機構對於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經實行過按年結息的辦法,但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貸款統一實行按季度結息的做法,結息日爲每季度末月的20日。

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雖然約定了,卻約定的不明確,那麼,借款人按照什麼期限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呢?一些國家的法律對此問題有所規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條規定,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約定外,利息應在每年終了時支付,如消費借貸在一年終了前返還者,應在返還時支付利息。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本條的規定,在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應當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即當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則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依據以上原則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麼,借款人按照以下規定的期限向貸款人支付利息:(一)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內的,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時和本金一併支付。(二)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借款期間爲兩年半,未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麼,甲應當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時間爲借款期間一年屆滿時;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時間爲借款期間二年屆滿時。由於合同的履行期間剩下的時間不足一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時間爲合同期間屆滿時和本金一起向支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