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合同之提前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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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關於借款合同之提前還款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規定。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對償還借款的期間都有明確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狀況或者其他情況發生了變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所借的資金,出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情況。

合同法起草時,針對提前還款是否經貸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計算這兩個問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爲,我國目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較差,許多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而借款的提前返還有利於將資金用於短缺的項目中,對於貸款人並無損害,也有利於國家的經濟建設。所以,法律上應當做出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規定,不應當再給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增加過重的負擔,提前還款可以不經貸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即可。另一種意見認爲,提前還款實質上也是一種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爲。金融機構對每一筆借款的發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提前還款不需要經貸款人的同意並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會打亂貸款人的資金安排計劃,使本來應當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特別是在借款利率下調的情況下,會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還款的辦法來逃避合同約定的利率,使貸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失。因此,提前還款應當經貸款人的同意,同時按原借款期限計算利息。考慮到提前還款實際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爲,而根據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借款人提前還款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會使貸款人收不到該收的利息,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是有權拒絕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爲。因此,如果規定提前還款可以不經貸款人的同意並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是與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原則相違背的。而且,爲了保證能夠盈利,貸款人對每一筆貸款的收回和再發放都有時間上的安排。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經貸款人同意就提前還款,讓貸款人自已承擔因資金閒置而造成的利息上的損失,對貸款人來說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提前還款一律規定按原合同的期間計算利息,讓借款人承擔其不應承擔的責任,也會使借款人喪失提前還款的積極性。

借款合同條例對提前還款的問題作出過規定,明確提前還款的,應當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但條例沒有明確提前還款是否需要經過貸款人的同意。《貸款通則》中規定,提前歸還貸款的,應當與貸款人協商。但沒有明確利息如何計算。根據本條規定,對於提前還款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提前還款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是否經貸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計算等問題。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提前還款沒有約定的,提前還款不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經貸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提前還款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要求。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等於貸款人同意變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期間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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